宪政主义环境下财税体制

点赞:10653 浏览:454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实行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均呼唤财政立宪主义理念的落实,其中对国家税收权的制约是核心.因此,本文从征税权的行使、税收收入的使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征税权的合理划分等制度上对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探索与研究.

【关 键 词 】财政 税收 探索

一、税收的使用必须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税收的征收成本节节攀高,导致税收收入中的很大部分在税收收入过程中被消耗掉了.根据学者的调研,一个地级市的国家税务局税收成本为8.87%,如果加上基建成本,税收经费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会高达13.14%,甚至有的高达19.29%.如果将之与国外的情形进行比较,就会看出这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了.美国的征税成本大约为0.58%,新加坡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07%.造成这种状况存在的主要因素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头经费高于其他机关.

税收收入的支出中,用于提供公共怎么写作的支出所占比重比较低.近些年我国的国家税收增长非常迅速,大大超过GDP和财政的增长速度.根据财政部门公开的数据,2009年财政收入大概是6万亿元,一般公共怎么写作花费5000多亿元,其中政府为自己怎么写作的费用占一般公共怎么写作花费35%―40%,而国际一般水平仅为15%.另外,国防支出将近5000亿元、公共安全支出约为5000亿元.民生怎么写作,包括社保、医疗、教育、环保,总体支出5000亿元,大约占总体支出的8%.2008年社保转移支付3500亿元,其中行政经费占2500亿元―――这意味着每转移支付7元,政府自己花费多达5元,而用在老百姓身上的仅有2元.在这庞大的税收支出中,人员经费的支出占据的比例非常大,说明我国的公共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的问题,我们的财政仍然没有走出吃饭财政的困境,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很多用在了养人之上,难以有效地用于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用于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提供更多的公共怎么写作.

二、政府举债也应纳入民意机关的监督之下

所谓政府举债即政府的债务问题,它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从表面上看,政府借债并不直接像税收那样从人民那里取得收入,但这些债务在一般情形下还是要通过征税取得的收入来偿还的,最终还是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根本上与通过税收从国民那里取得收入没有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增加了一个环节而已,仍然属于人民的负担.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等(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而政府举债形成财政的一个来源,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应当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中的“财政”的范畴,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规定.即便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形下,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行政法规,但前提是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为依据.

三、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应符合法治的精神

税收立法权包括制定和颁布税法的权限;经立法机关授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和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权限;对某些税种,在税法规定的范畴内决定开征或停征的权限;对税目、税率等税制要素进行调整或具体确定的权限等.

宪法规定,与地方权力的划分遵循既有利于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应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加以遵循和贯彻.然而实际的情况是,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基本不存在,地方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

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本地经济发展问题,不得不开征各种名目的收费、基金,擅自出台税收减免措施等.这些年,日益严重的“土地财政”、“收费财政”现象的存在甚至愈演愈烈,无不与之有着密切的关系,实际上是地方财政能力弱化的表现.此外,与地方在财政上的权力分配不是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进行确认,而是由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造成与地方之间缺乏规范的博弈.

宪政主义环境下财税体制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税收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学年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38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国家征税权的存在产生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公民纳税实质上是对转让于国家权力运用的经济上的支持与保障,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公职人员行使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问题在于,由此产生的公民的纳税义务并不意味着公民就丧失了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而成为了完全意义上的义务主体.实际上,这种纳税的义务不仅不能改变其国家主人的地位,与这种纳税义务相伴随的依然有权利的享有问题.这种权利,仍然是作为国家主人地位的表现.是否应该纳税、纳税以后这些税收的使用情况如何,是否存在滥用人民纳税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的问题,税负是否公平等,只有在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的情形之下,才有资格去加以了解,进而才能控制住国家的征税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治国.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包括这样一些方面: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写作技巧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等.这些权利,涉及税收过程的各个环节,贯穿于税收的整个过程.然而,作为财政立宪主义语境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仅仅强调的是对其中某个或某些具体权利的保障,根本上讲,是要强调纳税人即便是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候,仍然具有国家的主人身份,而不能仅仅将其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看待.进而言之,强调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实质上是要用纳税人权利主体的地位,去制约国家的征税权,防止国家征税权的滥用.

与此同时,强调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并非是要忽视或弱化其中蕴涵的义务内容与性质,而是意在秉持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时候,仍然要清楚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将自己作为义务主体对待,忽视甚至是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诉求和保障.否则,容易给国家通过征税来取得收入时,任意加重人民的负担造成可乘之机,造成人民在制约国家征税权上的主人翁地位不能得以确保,无法形成对国家征税权的一种强大而有效的制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