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自主能力的税收政策

点赞:6027 浏览:203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自主创新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被广泛认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多种措施提升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科研水平,税收政策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目前税制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效果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高新技术企业 ; 自主创新 ;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156-03

一、引言

高新技术产业是当今时怎么发表展速度最快的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企业技术创新包括三种形式: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及合作创新,其中自主创新是以本国自身的研究和开发为基础,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获取商业利益的创新活动,是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作为率先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力度不断加强.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已经被各国广泛应用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和激励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本文综合理论界的主要观点,对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效应的影响水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力在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见表1).

表1高新技术创新阶段比较

阶段收益风险大小研究与开发阶段无最大中间放大试验阶段无较大产品化阶段成功则有巨额利润较小表2反映了我国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税收支持阶段和税收优惠方式上的差距.从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研发阶段与中间放大试验阶段由于资金缺口大、风险大、收益少本应成为税收扶持的重点,可我国在这两个阶段却缺乏税收优惠措施;而在科技成果的产品化阶段,企业的风险小、收益大,却给予税收优惠,这样,往往使那些具备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成果转化为收入的企业成为最大的受惠者,这显然违背了设立税收优惠的初衷.

表2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支持阶段研发阶段,即孕育期、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优惠方式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准备金制度等税基优惠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税等税额优惠作用结果事前的优惠、在于过程事后的调节,在于结果(二)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但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窄,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实际税负.

目前,我国除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外,其它怎么写作业均征收营业税.而这些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中,只有运输费可以根据运输专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与开发投入增量较大,外购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科技咨询费等各类间接费用不断上升,这些无形资产与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由于现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范围没有囊括这些项目,已交的营业税和相关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使得这部分税款不能进行抵扣,挫伤了高新技术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自主科研的积极性.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而非企业,看似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无关,但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可以增加人力资本的供给与需求,从而间接作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明显缺少对科研人才的税收优惠,现行税制仅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发明创造奖、科技成果奖免税,而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和科技成果奖仍然征税,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另外,对于科研人才的技术入股等问题,现行税制中也缺乏明确的鼓励措施,不利于在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引进更多的高科技人才.

从2008年3月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上调至2000元人民币.但是,目前我国科研人才价值已基本同国际接轨,这样,在税后工资相同的条件下,我国企业必须比别的国家支付更高的薪酬才能聘请到科研人才,这直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阻碍了企业吸收科研人才.另外,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与CPI指数和当地的物价水平不挂钩,税收政策缺乏应有的弹性,相对增加了生活成本和较高地区的科研人才的税收负担.

(四)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立法体制不够健全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也多以决定、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税收法规之间的衔接性较差,有关规定的随意性强,透明度低,前后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等问题,这种状况造成相关经济主体的权利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使其获得和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成本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发挥.

杨君: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研究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实证研究

(一)样本和数据

选取对相关指标设定如下:一国自主创新能力(CSI)主要有通用的三项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授予总数来衡量; ITB,一国企业所得税税负.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所得税税额)/(GDP)数据.优惠越多,税负越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得到激励,与企业自主创新应该成反向关系;TTB,一国流转税税负.流转税税负采用的是(流转税税额)/(GDP)数据.这是企业获得的直接收益,从理论上说,企业获得收益越多,其可支配的收益越多,也越利于自主创新,两者也应呈反向关系.

上述选取的指标主要考虑影响一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外部因素,因此,检测定内部因素不变情况下,重点考察的是税收因素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采用时间序列数据,样本期的1991—2007年,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家科学 技术部网站和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二)为了消除指标的异方差性,对时间序列均进行了取对数处理

整理数据后用Eviews5.0软件进行OLS回归,得到结果为:

变量系数标准差T值P值Constant23.997030.97303424.662060.0000LnITB-0.3314830.162423-2.0408650.0685LnTTB5.4083960.5696229.4947170.0000R-squared0.955113Adj R-squared0.946135Dubin-Waston stat2.094913其基本的OLS方程是: CSI等于Exp(23.99703-0.331483LnITB+5.408396LnTTB)

据此,笔者认为自主创新能力与所得税税负成反向相关关系,ITB每降低1个百分点,一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0.331483个百分点;与流转税税负成正比,TTB每提高1个百分点,CSI提高5.408396个百分点;在10%的置信水平上都是显著的,并且自主创新能力对所得税最为敏感,这与以上的变量关系分析基本吻合.

根据以上实证分析,税收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作用因税种不同而不同,其中所得税的作用远小于流转税的激励作用.这与理论上分析所得税作为税收激励的重要作用不符合,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在特定区域内的普遍优惠,而且改革前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较低,所得税税负在整个税收总额中比例相对较小,导致其激励作用有限.再者,地方政府为增加税收收入更普遍的做法是用来吸引外资投资,流转税在总税负的比重较大,从而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较大些.


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完善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国科技进步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环节的投入.我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充分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把税收优惠的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产品化阶段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放大试验阶段的税收优惠.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将大大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从而从源头上拉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税基优惠与税额优惠的激励效果不同.税基优惠更强调事前引导,这虽然会使政府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减少,保留政府对企业今后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借款.这会诱导企业增加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塑造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形成公平有效的优惠机制.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优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非常必要.改变以往注重税额定期减免与税率优惠的政策,增加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准备金制度等税基优惠手段的运用,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在增值税改革后,还应逐步扩大增值税进项的抵扣范围,减轻高新技术企业负担.现阶段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营业税征税项目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不包括海关进口代征)则是与地方75%:25%的分成,因此盲目地提倡把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营业税征税项目纳入增值税中在短期内是不可行的.目前可行的是增加增值税进项的抵扣范围的办法,可以比照运输费扣除的有关规定,逐步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将与科研与开发投入和外购无形资产等已交纳的营业税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措施

1.放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月费用扣除提高,或者按应税工资确定一个合理的减征比例.若确定一个比例更合理一些,其中考虑了CPI上涨和地区物价水平的因素,如确定一个具体数字,那这个数字随着经济的增长必定要不断变动.同时,为了提高我国科研人员的整体水平,应对留学归来的科研人才在归国后若干年内加计扣除费用.

2.增加科研人才的教育支出的费用扣除

科研人才自身知识的更新也是企业技术的更新,为鼓励科研人才的知识更新,加快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中应加入对科研人才个人教育支出的费用扣除.建议在年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由科研人才个人自行出示参加的正规教育支出的凭证,由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后,准许在下一年的纳税额中扣除相应数目.

3.增加科研人才的鼓励政策

为了更好调动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应对科研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省人民政府各类厅、局和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及企业颁发的各类奖励、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怎么写作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从科研人才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若干年;而科研人才持有的股份在没转让以前,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完善涉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体系

1.制定系统的税法体系,选择适当时机提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低是不得不承认的现实缺陷,但从目前的国情来看,盲目仿效发达国家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是不可行的.我国应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政策之间的衔接性,并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充分宣传新政策,从而达到系统化目的.从长远来看,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法律层次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应制定完善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统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状况,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规定之间重复、矛盾、庞杂与混乱的弊端,提高高新技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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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赋予地方一定税收政策的调整权,使政策与地方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基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地方政府应该有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权力.在不影响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地方一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将地方替代性的财政政策转变成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权力.适当放权后,政府应该集中对基础科学、主导性产业及国家需要扶持的的产业给予税收支持,而地方则应该对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有利于预防地方越权减免及实施替代性的财政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税收优惠法规必须规范统一,从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不能各自为政,无序竞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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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润婉)(上接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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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润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