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税改革

点赞:2372 浏览:75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税收制度已经不能与现有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相适应.因此,税改又成为社会的主流话题之一.其中,尤其是具有“显性”特征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被人们尤为关注.今年,个人所得税再次进行进一步的改革试点,引发了大家对于税改的热烈讨论.笔者在这种环境下,通过初略的研究,写出自己对于中国个税改革的看法.

【关 键 词 】税改;税收结构;税收负担;公平;效率;支付能力;受益原则;累进梯度;税率;税基;分类制;综合制;分类综合制;减税;拉弗曲线

自中国改革开放34年来,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在税制改革.在税制方面的改革稳步向前.2011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方面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调整.当今我们进入2012年,我们面临着经济局部衰退,物价上涨,通货膨胀,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经济环境.在此种经济环境下,笔者结合西方税制改革的思想理出了几条原则,可适用于我国当前的个税改革试点中.

一、公平.纵观中西方的税收原则,“公平”无一例外的成为税收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即相同的支付能力,应缴纳相同的税款.纵向公平即支付能力强的多纳税,支付能力弱的少纳税.我国现行的分类制个税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上都有不尽公平之处.

二、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无论是英国为筹措军费而开征个人所得税,还是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改革.最终目的就是保证财政收入,充实国库.现如今也不例外,税收征收还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充实国库.

三、效率.税收体系应该尽可能不干预经济,分配资源的方式,筹集税收给纳税人造成的成本应该是最小的.因为高税收降低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会影响经济的效率.拉弗曲线就可以说明税率不是越高越好.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

四、征管便利.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明显滞后.因此,便利的征管能有效地减低征收成本,节约资金.

五、税收支出公开、透明、合理.即将个税的用途公开、透明、合理.个税作为直接税,纳税人对它有直接的负担感.将个税用途公开、透明、合理,有利于纳税人对于税收满意度的提高,也有利于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


通过这五点原则,笔者罗列以下几点对个税改革的建议:

一、从“公平”原则出发,笔者建议个税由以个人为单位分类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制转变.我国现今个税的状况是:工薪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分别实行的不同税率的累进制度.劳务收入报酬实质上也是实行的另外一种累进税率.其他个人收入基本上遵循的是减除一定的扣除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首先,这种同等收入却是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不符合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其次,有些高收入纳税人的收入税源广、隐蔽性强,这样相比于仅仅是单一来源的工薪阶层而言,要征收的要少一些.这样,又不符合纵向公平的原则.因此,我国应该要采用综合制个税.但是,分类制可对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综合制却没有这个优点.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是很需要分类制的这些优点的.所以,笔者进一步推论出,我们应该采用分类综合制.那么,为什么要将以个人为单位向以家庭为单位征税转变呢?因为,一个家庭的工作人数不一样,总人数不一样.相同的个人收入,纳税人的负担人数不一样,而一般低收入家庭的纳税人负担的人数更多,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变得更低,如果还对它征收相同税,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所以,要将以个人为单位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简单的推论,最终得出笔者的结论:我国个税应该从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制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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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类综合制,那么哪些应该分类哪些应该综合呢?笔者个人建议将“工薪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收入报酬”综合为一起,适用同等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收入仍然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笔者特别想提醒一下,偶然所得不应该按20%的低税率征收.这不符合“勤者轻赋”的理念.

二、从“保证财政收入”与“效率”的原则出发.笔者建议个税应该走“低税率、窄税基、低累进”的路线.按照2009年 《福布斯》杂志对30多个国家的税收负担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为159.0,税收痛苦指数仅低于法国的167.9,排在第二位,属于税负较重的国家,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比利时等.但是,笔者认为中国的税负应该是全球第一.因为法国的福利待遇远远高于中国.因此,笔者认为“减税”应该成为中国税改的主旋律之一.所以,从“效率”的原则出发,个税改革坚持“低税率、窄税基、低累进”的方针,非常符合中国“减税”的这一趋势.况且,我国现在的税收结构中个税的比重不高,个税的减少不会影响到“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这一原则.

这里特别提一下“窄税基”的理念.我国的人均收入不高,不适合大幅度提高个税在税收结构中比重.我国间接税占主体的税收结构在短时间内也就不会改变.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个税应该主要发挥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履行它“自动稳定器”职责,而不是将它作为财政主要收入来源.因此,笔者不提倡“宽税基”.宽税基必定会将更多的公民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来,这不符合“减税”的趋势.

有些读者认为“低税率、低累进”可能会加大贫富差距.笔者不这么认为.首先,低税率会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减轻税收负担.其次,窄税基又排除了一部分更低收入者进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再次,低累进不至于高收入者因为累进太多,税率太高而产生强烈的逃税,降低逃税的诱惑.

2011年的一系列的个税改革,就基本遵循了“低税率、窄税基、低累进”这一理念.但是,其中仍有一些不足.比如:超过80000元的,按照45%征税.笔者认为税率还是太高,可以适度的下调.其次,去年的减税暂时只针对工薪阶层,有局限性.

三、从“征管便利”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首先,应先对个人实行源泉扣除,年终辅之以综合申报.并且,可以设置简易申报与分享扣除复合申报中,让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也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任务.其次,提高征管技术,严格征管.“征管便利”原则的实质是节约征管成本,我国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低,技术不先进.不仅(下转第169页)(上接第166页)加大了征管成本,而且也纵容了偷税漏水.因此,个税的征管应该提高效率,严格征管.

四、从“税收支出的公开、透明、合理”出发.笔者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用途,按“受益原则”专门化、具体化.历来税收的研究都比较重视税收的收入方面,而轻视税收的支出方面.笔者认为“税”不仅仅只是收的问题,对于支出大家也应该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我国的税收用途不公开、不透明、不合理,历来为国人所诟.公款的吃喝,贪污也让大量的纳税人感到不满.因此,将个人所得税用途,按“受益原则”专门化、具体化,让纳税人清晰的明白税收支出的走向,直接享受到纳税的福利.从而提高纳税人对于税收的满意度.例如:将个税中的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会保险金,失业基金.这样才能从收与支的循环中,双管齐下,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福利.

合理的税制改革将促进经济增长,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福利.祝愿中国税改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