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征收合法性的

点赞:23033 浏览:1062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房价居高不下,房产税征收试点因此在上海、重庆两地展开.本文通过对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和沪渝两地税收立法权入手,对两地征收房产税的合法性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 :房产税 合理性 合法性

住房问题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但近年来我国房价不断上涨,让住房成为人们“不能承受之重”,“居者有其屋”这一满足人民最低生存需要的目标和要求也难以满足.以上海市为例,据上海市统计局2012年四月一日公布数据显示:上海市2011年平均工资为4331元,而同期上海市平均房价为每平米2万-3万之间,[1]无需计算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平均工资和平均房价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绝对会让大多数人“望房兴叹”.

因而,希望政府进行房价调控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调控当然也一直在进行,先后颁布“国十条”、“国五条”等政策,但收效并不明显.于是,通过征收房产税对房价进行调控显得众望所归.经过国务院授权后,上海市和重庆市于2011年作为试点,开始征收房产税.但作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项重要调控政策,沪渝两市房产税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质疑几乎成为与之伴生的“孪生怪胎”,本文试从沪渝两地税收立法权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讨论.

房产税试点征收合法性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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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合法性条件分析

第一,房产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首先应满足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在我国由来已久,自1949年,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会议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房产税以来,历经数十年,直至如今依旧有效的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也依旧规定了房产税及其税收要素,足以说明,房产税本身是合法的.[2]

第二,根据《立法法》规定第八条第八款:“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另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试想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等”.因而房产税征收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3]

第三,地方政府制定房产税征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根据获得授权后,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国务院无权将于1986年获得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转授予地方政府.

第四,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的房产税征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合以上四点,可以形成这样一个逻辑链:地方政府基于国务院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制定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符合各自地方具体需要的行政规章,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二、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合法性分析

在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中,同样有如下规定:“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可以看出,沪渝两地制定《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的授权来自于国务院: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为基础,制定出现行的两个《暂行办法》.

据此,对两地立法进行分析,第一步是对其制定的两个《暂行办法》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而两地《暂行办法》却恰恰是针对现行有效的上级法规中明确规定免税的征税标的进行征税,因而存在违法性.

其次,沪渝两地是否有权制定该两个《暂行办法》.对此应对该两个《暂行办法》中所要征收的“房产税”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房产税”进行分析,即是否是新税种或者对原有税种中的税收要素进行了创新.正如前文所引,“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因而两地当下征收的“房产税”虽然名称一样,但是其征税的标的范围不同,因而存在税收要素的创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房产税”绝非同一事物.另外,国务院虽获得授权,但无权转授该权力于地方政府,因此,上海、重庆两地政府制定的事实上规定了新税种的《暂行办法》存在违法性.

接着,国务院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转授予地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立法法》规定,因此存在违法性.


综上所述,《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存在严重的违法性,其中所对定的对房产税的征收于法无据.

但否定该二《暂行办法》的合法性不代表对征收房产税的合法性的全盘否定,征收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重要措施,其征收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更需要合法性无瑕疵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其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