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政策变化中把握节税机会

点赞:5784 浏览:199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着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及时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然而,企业应该怎样适时地运用新的税收政策来安排自身的经济业务,以达到税负最轻呢?这就要正确理解税法和适用税法,作出正确的决策.

我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每年都有旧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处理,涉及税的问题也不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样,《企业会计制度2001》也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是,在流转税方面,我国的税收政策总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不断调整.

1994年8月,我公司处理了一台解放牌汽车,获取收入2.1万元;处理一台建筑用水泥搅拌机,收入1.4万元.当时关于怎样纳税,财务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要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一种认为只要交企业所得税不应交增值税,意见不统一.后来向税务机关查询相关法规得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5月5日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我们茅塞顿开.

可是,1995年7月,我们公司又处理了一台搅拌机,获取收入5.1万元;而1995年2月购写时的是4.98万元.当时按照上年的税法知识,就当然没有去申报纳税.但在当年的9月份进行税务检查时,却要我公司补税2886.79(51000÷1.06×0.06)元,并处1443.40元的罚款.我公司财务人员很不服气,与税务机关理论.税务机关的同志拿出文件给我们看,我们才知道是怎么回事.

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6月2日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从以上文件可知,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未调整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应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按6%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我们看过文件后,懊悔不已.当时只卖4.97万元都比卖5.1万元合算.因为卖5.1万元还要交2886.79元的增值税,实际净收入48113.21元,比49700元还要亏1586.79元,白白因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时过三载,时间到了1998年9月,我们公司再次处理了一台搅拌机,获取收入6.8万元;而1997年12月购写时的是5.6万元.当时我们吸取教训,及时按6%的增值税率交了3849.06元的增值税.可是后来我参加了一个“最新税收政策分析与运用”的研讨会,主讲教授却告诉我,我们公司又多交了1233.68元的增值税.我非常纳闷,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嘿,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8月1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中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关于什么是“旧货”,财税字【1998】6号文件《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对“旧货”这个名词作了如下解释:“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显然,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旧生产资料”的范畴,应当作为“旧货”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从1998年8月1日起销售旧货应按4%征收增值税,而我们又一次因为没有及时掌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又多交了税.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又到2002年4月,我们公司又处理了一台搅拌机,获取收入4.5万元,而2000年3月购写时的是6万元.同时处理汽车一辆,原值12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现卖9万元.我们对照前述四个文件,认真核实,由于处理的搅拌机没有超过原值故没有申报纳税;而汽车按4%的增值税率计缴了3461.54元的增值税.

2002年6月我在北京参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与企业合理避税”高层研究会时,才明白我们公司又因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多交增值税2596.16元.原因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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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这个最新政策,国家是鼓励企业进行汽车的更新,以拉动我国汽车消费,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我公司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销售的一台搅拌机,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应该“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故:应交增值税等于45000÷1.04×0.04÷2等于865.38(元).销售的一台汽车,因售价未超过原值,故免征增值税.

通过上述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税收的影响,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才能为企业保驾护航,才能为企业节税,使企业免受损失,为此,我们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第一, 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更新观念.同志早就说过要“与时俱进”.企业要发展思想要解放,观念要更新.我们公司除了平时阅读文件、相关杂志报刊外,一方面经常派中层干部出门学习,参加各种形式的高层研讨会,带回全新的税收筹划理念;另一方面,将国内知名的财税专家请到公司来,传授新的理财技巧和方法,不断给员工充电.


第二, 借助外部资源,提升管理水平.古人云学术有专功,三人行必有我师.因此我公司从北京聘请了财税专家作为顾问,为公司献计献策.专家经常和我们管理者一起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涉税问题提出中肯的参考建议,避免企业走弯路,使企业能够及早的防范财税风险.

第三, 及时分析政策,用好用足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具有宏观调节作用.因此我们要顺应立法的意图,用好政策,用足政策.比如我们公司即将面临国有企业的改制,职工安排是头等大事.我们在专家顾问的引导下,认真学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为安排分流职工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思路.

(作者供职于中国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