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感时代逻辑生活

点赞:3909 浏览:138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自:《税收的逻辑》

作者:李炜光

出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在以往的理解里,税收是体制,是法律,像一堵墙,冰冷、坚硬.虽然有人把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写进教科书里,但这种解释并不见得完全正确.

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既然是由人创设的,就应该有生命力,有情感.比如税用于社会保障救济弱者,就体现了税收的情感,且由人赋予它.税收与道德之间,必定有着目前我们还不十分熟悉的奥秘.所以,要进一步研究它.

税之品质

现代税制来自于古典经济学家创立的税收原则.我们发现,这些原则里都含有税收道德的因素:如威廉·佩第提出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三原则,亚当·斯密则提出公平、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的税收四原则.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市场经济是讲道德的,税收财政也不例外.所以,他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这以后,德国学者瓦格纳又增加了一条税收正义原则,认为征税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以国民福利的增加为目的,而正义也是属道德范畴.

谈道德问题更是中国古代哲人的“拿手好戏”.中国人的一个传统是不大善于讲制度建设,比如法治、等,但在道德问题上的认识却远胜于西方思想家.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这句话主要不是谈个人修养,而是针对统治者所说的,敦促统治者施仁政.这就使治理一个国家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了.


《礼记》载,孔子和他的学生经过一座大山,碰到一名妇女在路边痛哭.孔子就派他的学生子路去问一问她为什么哭.女人回答说:“我的公公被老虎吃了,丈夫、儿子也被老虎吃了,我在哭他们.”孔子问:“既然他们都被老虎吃了,你为什么还在大山里呢?”妇人回答说:“无苛政.”孔子回过头对弟子们说:“看到没有,‘苛政猛于虎’啊!”孔子这里说的“苛政”就是指苛重的税收负担.又如在《说苑·政理》里,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子曰:“政有使民富.”哀公问怎样才能做到民富呢?孔子的回答是:“省力役、薄赋敛,则民富矣.”哀公曰:“若是,则寡人贫.”子曰:“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未见其子富而父母贫者也.”孔子的这些涉及税收的言论都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税收当作一种为政府怎么写作的工具或手段.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认识.税收具有道德的要素,充满道德的意蕴,税收必须是符合道德的税收.税收与道德不仅不能分离,反而最应该相互交融、相互浸润.

税之公平

现代财政税收理论中,税收的公平原则被具体解释为两个概念:第一,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或者说征税前相同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人,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还应该是相同的.第二,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他们的税负也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对福利条件不同的人必须区别对待,缴不同数额的税.

在我们的社会里,没有谁会反对公平,但也没有人能肯定地说出来到底应该怎样实现公平.对这个问题,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看法,而且一般都会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尤其是税收这样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分歧可能就更大.

有人会问,税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典型的如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征收,使市场主体的负担差距拉得很开,有的负担很重,有的却只缴纳很轻的税甚至无须缴税,这怎么解释?实际上,税收表面上这些歧视性的做法,依据的仍然是效率、公平和稳定的原则,所谓“富者税重,贫者税轻甚至无税”,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吗?

近年来,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措施,但已有的政策还是不够的.以我国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的税制是分成11个类别分别征收,而起征点仅限于工资薪酬这一类,高收入者经常并没有承担较高的税负,中低收入者因而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样的税收格局很难做到公平.

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往综合性所得税制演变,就是把一个人所有的收入综合起来,归并到一个税号下面,取得多少收入,在多少家银行存了钱,统统都算在一起计算应纳税额.另外,现在一些企业主把自己的财产开始向下一代转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少儿庄主”、“少儿企业家”.因为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就容易出现这种财富代际转移的局面.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使得我们不能再回避遗产税和其他各种涉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税收问题,应该重新组合一下我们的税收了.未来中国新型的税收组合,应该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退居其次,而且应该是由一系列轻型的税收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领域,应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这是由公共财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税之正义

税收的正义性首先来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指定的目的、用途必须是提高国民福利,而不能用于培植政府机构自身.弄个职能、规模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出来,那就是税收的不道德了.

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凡涉及增加公民税收负担的事情,应当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决定,而不是由少数执掌公权力的官员代替公民决定.

社会上经常把人群分为穷人和富人,这是一种不准确的认识.现实是,富人因有权而致富,穷人因无权而更穷.因此,要解决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关键在于使无权者变得有权,成为真正的纳税人,而不只是一个“缴税者”.纳税人与缴税者的区别,就在于其是不是拥有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纳税人的权利不在,税收的正义性也就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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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财政应该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我们为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正业”,最核心的任务.但人民代表讨论税收、预算问题,经常反映 “看不懂”.这从一方面来看,可能是代表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从另一方面来看,可能是没有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预算的终极决定权,代表认为讨论这些问题没有用.我们国家有近20个税种,真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种都是由政府直接下文件就征收的.也就是说,决定我国税收怎么征的不是人大,而是政府.这是一种行之既久的非法治化的政治运作,缺少的正是税收的正义性.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2月下半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