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

点赞:14463 浏览:59984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甲供材料”是指由工程建设方提供的原材料.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政策是比较明确的,但对其涉及的合同签订方式、货款支付、开具等问题仍不确定,并给工程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本文阐述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 键 词 :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就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建筑材料是甲方购写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写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检测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料”部分的材料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材料是甲方购写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料”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合同,其中甲方购写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写材料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领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料”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甲供材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料”对施工企业可能发生的漏缴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本人建议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对措施:

1.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简单建筑劳务的合同

除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以外的施工企业必须是“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例如,若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简单建筑劳务合同,则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给甲方,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

另外,在实践营业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甲方也存在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为规避合同双方的税收风险,免除甲方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的连带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简单建筑劳务的合同.

2.施工企业应当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

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本人认为应按以下步骤来操作:

(1)施工企业力争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强调该事项可以免除甲方税收风险的连带责任.

(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企业的公章而不是盖甲方的公章.

(3)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企业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并委托支付手续.

(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开给甲方,但购货单位必须是施工企业,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企业.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仍是“甲供材料”的合同,既消除了甲方对施工企业购写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又消除了施工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漏税风险以及甲方的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企业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写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企业自行购写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企业自愿放弃购写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写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企业自愿放弃购写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写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料”给施工企业造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