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以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实行税收法制化,使税收走向严格规范化的道路.公民不交税违法,政府多征税也是违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税收也大幅度增长,这当然可喜.但是,税收增长率大大超过了GDP的增幅,这就相当不正常了.比如,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6年同比增长31.4%,而2007年GDP增长率为13%,税收增长率为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2007年财政比预算超收多达7239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
最近我个人经历了两件事,算是体会到税收超收的某些原因.
最近,中国政法大学要向引进科研项目的教师发放适当的科研奖金,这种政策是几年前就确定下来的,但一直没钱发.去年年底,学校终于发下了这笔钱,可接到工资单时,我有些傻眼:过去4年的科研奖金加上我的工资都算作一个月的收入,一次扣除了4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公民我愿意合理合法地纳税,但是,这样做实在没道理.
当问题反映到学校有关部门后,有关校领导也觉得这样做不太合理,请财务部门采取挽救措施.但财务部门说税收一旦扣除就不可能再返还,税务部门历来就是这样做的.这就使我迷惑,在一个负责任的税收制度下,应该遵循的税收原则是公平、合理,如果有不合理多收公民的税,一定会返还.在国外,如果有某种原因误征、多征公民的税,税务部门会主动及时地返还多征的钱,并向公民致歉.如果有对公民不合理的征收,公民可以告上法院,把钱要回来.
另一件事是,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告诉我,现在从各种途径引进的科研经费,除了国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科研经费,都要交税.我就更迷惑了.这是什么税法律好像并没有规定“科研税”这个税种,怎么对科研经费也征起了税一个搞财政问题的专家朋友告诉我,这是按营业税征的.
从常识理解,营业税明显是针对获取利润的企业、商业的经营行为,而科研明显是非盈利的探求真理和科学发明的行为,资金的来源一般来自政府拨款、企业捐款和基金会的资助等.如果说科研经费有劳务应征税,领劳务者都会交个人所得税,事先对入账的科研经费征税岂不是重复征税再说,对国家拨款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征税,对其他经费来源的科研费征税也没道理,经费性质相同却有不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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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税收高额超收,其中隐含了税收部门滥收税的状况.
一方面是有关部门利用解释权,毫无根据、没有道理地扩大税收范围.本来,政府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确定税种和税率的权力,税收必须是法定的,这个“法”是指由议会制定的法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20多个税种,但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的税收法规都由政府制定,解释权更是在财政税收部门.于是,税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税收政策、规定,随意对税收范围、税种和税率做扩大解释,对科研经费征税可能是众多扩大解释的一个缩影.有人说政府的税收权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授权,这种说法随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已经失去了法律根据.
另一方面,对税收部门和税收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奖励刺激,还对扣税单位实行奖励性的收取手续费的政策,使税收人员和税收扣除单位可以从多扣税中得到直接利益,这些措施无异于过去实行的“执法罚款返还”政策.这种利益的诱导,无疑会促使税收单位滥行税收.
税收是公民和国家法律关系的基础,征税是公民赋予政府最重要的权力.多征税政府肯定高兴,但如果滥征则严重影响政府的信用和形象.由于税收是国家依凭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无偿征收,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以一定要严格依照以民意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征收,绝不可随意多征、滥征.政府要以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尽快实行税收法制化,使税收走向严格规范化的道路.公民不交税违法,政府多征税也违法.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