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原则

点赞:28926 浏览:1320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对解决农民和农村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现有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现状出发,剖析现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我国目前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具有规定的不完备性及滞后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出性及限制的不严格性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完整性,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很不规范,造成很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巨大社会需求压力下出现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隐性市场存在,形成“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竞相降价导致利益损失和土地市场不规范”和“由于集体地权初始形态的模糊导致,在级差收益的分配上造成集体部分过大,农民分红缺乏保障”等隐忧 ,另一方面表现在政府由于地方利益等的驱动大量地变相违法“圈地”,荒废了大量的耕地,如据统计,全国各地以兴办“开发区”、“大学城”、“汽车城”等名义非法征用的农地竟达3.6万平方公里,不少省份2010年前的规划用地指标现在就已用完,并且在征用土地的补偿上明显不合理导致大量农民事件的发生 .另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上,不少地方出现的“强流转”侵犯农民流转利益现象导致的经济不效率远远大于法律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严格限制所能实现的善意目标.这样规范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明确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原则正是解决该问题的突破口.

一、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原则

我国在集体土地流转上强调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有效实现,表现在法律没有严格限制征用土地,同时为防止农村土地的集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垄断土地一级流转市场,并严格控制集体使用权的流转,以实现农村内的公平,当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出现效率与公平矛盾时,公平是法律政策制定者的首要选择.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是否允许家庭承包经营权以转让和抵押的方式流转,最后主张防止农民失去土地造成严重社会不公的观点为立法机关所采纳,禁止了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并对转让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这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单向流出上强调效率,而在集体使用权流转上严格限制以实现公平的协调方式是很成问题的,如前面提到的“圈地”现象.这样,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限制既没有实现预期的农村社会公平,同时导致了大量的无效率现象.因此,在构建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上,必须重塑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协调观.无数研究和实践表明,需保证政府的征用土地的效率,同时更应该注意不能损害社会公平.而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要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政府和村集体不能越厨代庖.

1.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协调.土地的流转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其中特别需要处理的就是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体的利益.然而,无论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还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国家,小社会”的事实决定我们必须首先关注农民的地位和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用上出现许许多多的政府带头违法现象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征地的法定程序,但是过于简单,没有明确限定公共利益和确立农民在征地中的法律地位.在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村集体地位虚化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没有向征地方行政机关异议和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是很难阻止当地政府和村干部对农民权利的入侵的.另外,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现今国家征地的核心问题,虽然国土资源部也指出,下半年的土地征用要实行听证制度,大规模提高征地的补偿幅度等,但真正要解决问题还要在法律上明确做出规定.

2.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协调.这主要指在处理集体土地流转时必须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满足和长远发展需要满足的协调问题.在强调可持续发展观的今天,面对耕地大量减少的严峻局面,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城镇化建设的土地需要应该通过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和荒地的利用来满足,在保证公共利益适量征用集体土地下,建设有序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区分了土地证用与征收,并增加了补偿条款,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就需要我们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构建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同时注意与原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等的协调.


3.要突破土地资源配置公平与效率的两难境地,是否要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大的调整?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总体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集体土地主体的虚位性决定要将集体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永佃权;走向对立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要将国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比较折衷的观点主张据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关系,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通过法律进一步将土地使用权物权化 .本文总体上比较赞成后者观点.这是因为“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更反映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要对所有制关系进行大的变革将会面临巨大的我们所不能承受的制度变迁成本,前苏联的实践证明,土地的彻底的私有化不但没能实现高效配置还引起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将集体土地国有化还可能会给政府权力的滥用戴上合法的帽子,更加无法控制政府圈地现象;并且,从党的政策主导方向来看,“土地家庭承包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至少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不会出现所有制关系大变动的可能;再次,实证的研究表明,农民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还是有比较高的认同感,因此没有进行土地所有制关系大变动的必要 .

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良性互动原则

现有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项流出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所有的土地征用本来是无可厚非的,这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虽然党和政府强调要依法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但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有限、现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制与城镇建设的巨大土地需求的矛盾关系决定了征地规模很难得到控制.按照目前征地的趋势,集体土地恐怕最终会全部被国有化.并且,这些被征用的土地因为种种原因很多都是处于闲置的状态,没能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闲置一定期限后要缴纳相应的闲置费,甚至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适于耕种的土地交由农民复耕,国土资源部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并通过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来执行,如开展所谓的年度土地执法大检查等,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可见,这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项流出机制是低效率的,不可避免导致集体土地日益减少的局面,并且这种做法有违对所有合法财产一体平等保护的精神.对此一种选择为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项流出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双向流动,使被征用集体土地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或者至少赋予农村集体或农民对该土地使用权的索取权.应该说,这种建构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有调查表明,现今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求大于供的 .赋予农村集体和农民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征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索取权,不但能有效防止农用地数量急剧减少的严重局面,控制政府非法圈地的现象,最重要的是满足农民对耕地的需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如上提到的,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交由相应集体或个人耕种.另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已取得党和国家最高层的共识,所以说建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是存在法律制度和政治经济基础的.未来的思路应该是明确相应集体和农民对原耕地的自动法定耕作权利,并进而是原集体所有权的复归.当然,这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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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有机结合原则

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也不应例外,即要坚持市场无形之手在土地流转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然而,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种种的缺陷和土地特别是农地在国民经济中的根本作用,各国越来越加强对农地的保护和建设用地的控制,即发挥国家之手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作用,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我们在建构集体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要更加谨慎处理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关系.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现有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作用远远没有发挥:集体建设用地权的流转在法律上是空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出现严重的违背农民意志强制流转损害农民利益的严重局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制出现严格的管制与管制失效的困境 .因此,要建立高效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关键还是市场在流转市场中基础作用的回归.相应地,要从法律上重构政府之手的运行,对与市场经济不符的原有政府职能要进行分化和转化,交由市场力量操作,而为弥补市场不足需要的政府职能则要相应强化.如城镇上商业地开发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进行,政府的角色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和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调控,而对耕地保护和城镇建设规划的执行,政府部门则应强化其监督职能.只有政府之手得到严格的控制,市场的作用才能充分的发挥,高效、有序、公平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才能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