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社保费机制互补,强化民生利益保护

点赞:26776 浏览:1207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一度以来,社会上的民营企业,以并不为员工购写法定社会保险,以虚列工资成本来偷逃税款,而国家一直缺乏细化的监管政策,国家税收和社保费长期受到侵蚀,威胁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文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阐明了法律依据,论证了要积极援引国家劳动社保法,制定出企业必须具备为员工购写法定社保费的前置要件,才能准予其工资扣除的政策规定,以切实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保护民生利益,维护社会和谐.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也相继出现了更多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矛盾,突出地摆在了“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主题面前,在威胁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历年来,国家通过不断修订税制,就为了不断完善税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功能.为了建立普惠制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相继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及政策,以期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特别在今年,及各省区市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把重要篇幅放在民生话题,都发出了民生问题重于GDP增长的信号.其实,具体到我们税务、人保、残联等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围绕“保民生”、“保增长”的大政方针,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走出认识误区,强化大局发展观念,搞好通力合作,深化制度创新、突破既得利益者的重围,共同促进国家各项社会民生保障法律的落实、国家税费的同步增长,是一个休戚相关的实用性话题.

【关 键 词 】税收;社保费;民生利益

一、国家的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两者都有实现共同富裕的职能作用


首先,两者在此方面都有社会的“减震器”、“调压阀”、“安全网”的功用,都有调节国家经济良好运行,消除贫困,分散风险、增强团结、维护公正、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职能共性.

这些年来,虽然我国的财政收入都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财政“蛋糕”是越做越大,但由于有方方面面的需求者,“切法”又多种多样,安排民生方面的支出,老百姓还是感觉不够, 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相当的低收入者共享发展成果,和接踵而来的人口老龄化保障等严峻问题.国家上升到立法的程度,近年来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残疾人保障法》,各省区市也相继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这些立法立规都有目的共性,就是要解决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初次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过程,所占收入持续偏低,以及后续的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等社会保障性问题.目前在我们广西,是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国内其他不少省区市,政府还将社会保障费(俗称四险一金),也交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据专家预测,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发展趋势,“十二.五 ”期间,国家实行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将是必然趋势.所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谈谈税务部门与人保、残联等部门,如何切实完善各部门之间协作互补机制,强化民生利益保护,意义尤为重要.

二、税务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度衔接协作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亟须借力国家《劳动合同法》制定政策,既可直接促进税收增长,也能间接堵住社保费的流失.

首先,值得佩服的是,对于一些税收问题,国家层面的税收法规政策,还是能够积极援引《劳动合同法》而出台规定的:

例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依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等.可以扣除.”也即表态:税法对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全持遵从和拥护态度.例2 :从较早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曾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收入界定为“工资薪金”的要件之一,就是要“享受单位的社保”.例3:从国家对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或残疾人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减免税申报材料中,也要求提交为上述人员“购写社保”的材料等等.

而前述例2、例3的情形,对国家税收影响微乎其微,在纳税人大军中也是极具个案性, 国家税收政策还是能主动借力《劳动合同法》来立规,但是,一度以来,我国相当的企业(民营企业居多),并未依严格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其所列工资花名册上的“工人”购写法定社会保险费,即未形成法定的任职或受雇关系,却通过廉价套取他人明等材料,来制造虚检测的工资扣除,以此来逃避占据主流的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却是一个长期未能引起社会重视的大问题,下面,列举几起涉嫌虚列工资逃避税费的相关案例:

案例A: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年度开具建筑4600多万元,工资花名册上密密麻麻列了400多人,每月列支工资120多万元.检查人员发现,其购写社保的只是17名“ 管理人员”,当要求企业出示数百名“ 员工”的复印件时,对方好一阵摸摸索索也只拿出一小部分.而后无奈,只好搬出“社会人物”当救兵施压说情,检查工作曾一度受阻等

案例B:一普通机加工的民营企业,2008年和2009年度产值均分别为4230万和4275万,前一年账册造的员工人数是107人,后一年罗列283人,而两年购写社保的员工数分别是68人和72人.税务管理员要求会计将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找来,先制止会计出声干扰后 ,让其默写一份全厂的工人名册,其结果与会计凭证的花名册比对,可谓是漏洞百出、大相径庭.企业还是上窜下跳找关系,企图要求检查人员睁只眼闭只眼,默认其所造的工资册算了等

案例C:一家建筑劳务公司,2011年开出建筑1900万元,其会计原系铁路系统的资深会计,账做得有模有样:去年12月所列的近百个农民工,月工资都是3200-3300余元不等,相应的复印件、招工表等等,备得整整齐齐,还搞“银行怎么发表工资”——民工的工资帐号一应俱全.但是,当调查人员要会计提供一份工人的表,以联系核对情况时,企业会计就以“他们收入低,没有手机”等苍白的借口来敷衍.其购写了社保费的,也仅是8名所谓的“管理人员”. 对上述现象,由于从到地方的税收政策,目前都缺乏如何刚性控管的规定,按“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理论,相当部分的基层执法者,对企业随意虚列工资,持的是放任自流态度,认为反正政策不明朗,难对自己有什么问责风险,(更有甚者,认为与其个别刁钻认真地去追查企业,并未给自己私人带来什么好处,倒不如睁只眼闭只眼随大流来个皆大欢喜),所以,十几年来,各地很少有企业因搞工资查重逃避税费而受处罚的典型案例.——不靠刚性政策制度去管税,而靠基层因人而异地去管税,现实效果就是如此.

对这样一个长期突出的大漏洞,有关部门却一直未能援引国家《劳动合同法》,出台诸如“企业必须为员工购写社保,才能准予其工资税前扣除”的刚性控管政策,以利于基层统一执法尺度,堵住税费流失,防范人为因素乱作为而产生的执法风险,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对此现象,笔者曾与算是国家税政智囊团的教授专家个别反映交流,建议是否可提议依《劳动合同法》,出台规定严格管好工资列支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这虽然是个问题,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地方的企业老板经营很困难,全国层面上,是不好搞一刀切规定的,还是由各地因地制宜为好”.而笔者与基层从事税政理论的同志交流探讨时,建议是否可以援引运用《劳动合同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授权,搞好调研,制定出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本地企业工资列支问题进行制度控管.收集到的看法则集中为:国家层面都不理这个事,我们何必自作主张!——可见,从上到下,在大问题上,一种淡漠于运用《劳动合同法》的思想,还是颇具普遍性的.

从宏观层面分析,由于控管机制的疏漏,而导致税费的流失,也确实令人触目惊心:据从我区某地级市的国、地税局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至2011年,该市600余家建筑(含建筑劳务)类企业,开具建筑收入合计847亿元,4年来向该市国税局、地税局缴纳(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合计仅仅为0.98亿元,但是,使按广西区定的建筑行业利润率8%(全国最低)计,应该是有2%的税负率,4年企业所得税合计应该有16亿元.另一方面,从参保人数比对分析,以2009年度为例,当年194亿元的建筑营业额中,即使按建筑行业人工费比重一般占总价15%的行业标准计(姑且不按目前建筑业工资实际虚高1倍的现状而从高算),人工费该为29亿元,即使按人均年工资5万元计(至于包工头等管理层的工资,他们一般也不会在工资单上高调展示),该市建筑行业社保费每年应缴人数该为50万人左右.而据该市2009统计年鉴的数据:当年建筑业从业人数却是8.39万人;而且,以重工业制造为主的该市,当年各行各业合计的参保总人数也才是48.9万元——人数差别如此巨大,这就说明一个问题:要么是建筑行业随意虚、然后虚列人头工资逃税;要么是真正有数十万的建筑工人,没能享受到法定的社会保险.再者,从各类企业户数上比对:当年在社保部门参保的企业总数不到7千家,而在地税部门注册的企业统计总数却是10735家,可见,由于部门之间缺少衔接沟通,社保和税务两部门间,无论在企业户数、还是员工总人数上,都存在巨大悬殊差别.将这推测到全区、全国的各个行业,因工资查重而导致年复一年的税收和社保费流失之巨大,局面肯定是令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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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由于社保和与税务部门等是各司其政,没有建立严密的控管对接机制,导致监控盲区长期存在,对基层执法人员来说,也极易诱发其产生渎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就广西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目前我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在对付故意逃费和以及相应的问责风险上,亦缺乏明确细化的有力措施.

几年来,我区地税部门的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虽然取得相当成效,但其职责只是代收,对欠费户顶多也局限于多催几次.对拒缴户按规定是由劳动部门处罚,但现实上由于是缺乏交换数据机制,实际与应收的数肯定存在相当差距,有关部门的处罚力度也几乎为零,根据笔者调查统计,有的企业七、八年来一直拒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数额达数十万,而且类似的户数不少,这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结合我区现状,搞好协作共管,确保税收和社保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互动增长的建议

根据近期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的惠民生政策,产生了两种对税收减收因素,一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计税月收入扣除是3500元;二是今年5月份起,全区国、地税局都大幅上调个体户的纳税起征点,即增值税和营业税都由5千元上调到2万元,全区有15万个体户处于免征额以下,而全区的地税收入任务是要求完成731亿元,自治区政府主席近期到区地税局调研的重要讲话中,对地税部门提出的要求又是“ 任务不变、目标不变”.压力的确很大,而根据前述案例和数据分析表明,我们在那些“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在历史上其实是大有税费潜力的,也是该他们如实回报社会的时候了.如何为挖掘税费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更应迫在眉睫;我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履行国家征税职能的同时,一并兼顾维护好社会保障制度、民生利益保护问题,也是顺理成章之举.只有部门间搞好协作,才能更加全方位地完成好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年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首先,建议能在全区层面,由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下文,依据各项劳动社保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全区统一的细化工资扣除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企业必须为员工购写法定社保,才准予其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以确保我区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共同增长.

通过对前述几部劳动(社会保险)法、税法的学习,可知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上,对的工资控管其实并不存在漏洞盲区,一度以来,缺的只是运用好上述法律来解决工资扣除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对企业工资的控管,由十几年来的松散型管理,一下进入到依法可以严管状态,是一个大局性问题,必须靠一份规范性文件来强化约束.前面述及,指望在全国层面统一出台的监管机制有其现实困难.所以,建议能否在全区层面,依据我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联合下文出台规定,明确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非此即彼的刚性,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人都没有多余的自由裁量权,定出各部门必须相辅相成地严格执法,规范操作的强化规定.各地市、各部门统一执法,那么,对企业长期为了不同的目的而对税务和劳动部门,或任意多报或少报雇工人数,随意虚列工资逃税费的老问题,将迎刃而解.

下一步,既然我国的社保的费改税是大势所趋,国内也有相当省区市,早已将社保费征收并入地税部门工作,我区是否可以适时借鉴运用?那将起到税收和社会保险数据上的高度统一,高效率地控管,确保我区的税收和社保费应收尽收.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富一代”们,长期逃避法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大社会贫富差距的现象在长期延续着,而我国几十年的经济总量之所以能迅猛发展;民企老总们之所以能拥有豪车豪宅、家人移民出国,广大廉价的劳动大军功不可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如果我们不化打破部门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不放下各自矜持态度,不建立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高效调节,将党关注民生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那么,社会和经济的效率就不可能持续提高,社会的公平公正就不可能自动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题,就难以从书本上跑到实践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