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经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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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 :在分析二战后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建设主要历程的基础上,指出了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主要内容,最后论述了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启示:(1)健全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证教育投入,(2)依法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经费,以保证人力资源开发,(3)注重依法保障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将普及义务教育投入置于首位,(4)依法保持教育财政投入高于或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关 键 词 :日本教育财政投入;经验;启示

一、二战后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建设的主要历程

(一)教育财政投入法制的建立阶段(1945~1952)

(1)制定《教育基本法》,规定教育财政投入的基本问题.1947年3月31日颁布《教育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教育财政投入的基本问题.比如第3条规定:“所有国民一律平等地享有与其能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在受教育上不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对虽有能力但因经济原因而上学困难者,必须采取奖学金的办法给予帮助”.第10条规定:日本教育财政投入的本质特征是教育财政应拒绝行政控制、诱导等“不正当的支配”,本着“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的精神使用作为国民公共财产的教育经费.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和实现全体国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其目标必须是建立与完善教育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

(2)制定《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法》和新的《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保证义务教育财政的投入.1950年公布了《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法》.目的是谋求财源的均衡化,为地方公共团体提供财源,加强地方自治体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就将历来实行全额国库补助金的130种,计100亿日元,实行国库补助的约210种,计400亿日元,加上地方分配税580亿日元,都转入了平衡交付金制度.

1952年又制定了新的《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新法规定,都道府县支付的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资额的1/2由国库负担,教育中最重要的经费之一即教材费为国库负担;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平衡交付金制度,重点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支付,从而及时纠正了偏差,保证了教育的顺利发展.

(3)制定《产业教育振兴法》,提高产业教育的财政投入.1951年制定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了有关产业教育的国库负担和补助政策.其中国家负担的经费有:高中产业教育实验、实习的设施和设备;初、高中公共的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初中阶段产业教育实验、实习及职业指导的设施、设备;担任大学产业教育的在职教师培训的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此外,短期大学中的产业教育设施、设备以及初、高中的产业教育指定的设施、设备等,都列为补助对象.就其负担率规定:初、高中共同的设施、设备由国家负担 1/2,其他为1/3.

(二)教育财政投入法制的完善阶段(1953~1970)

(1)制定《地方交付税法》,保障教育财政投入.1954年制定《地方交付税法》,将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改为地方交付税.都道府县和市镇村的教育经费财源,除国库负担费和学费收入外,通常是靠地方自治体固有的税收和地方交付税来筹措的,地方交付税制度就是测算地方自治体的各种行政费的财政纲要.然后根据这种财政需要和地方上的税收情况,加以比较,地方自治体的不足部分,通过拨给地方的交付税来填补.

(2)制定《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扩充国库负担补助制度.1953年制定《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这是日本政府对学校建设所采取的紧急对策.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许多涉及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比如1958年制定的义务教育各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根据关于设夜间部的高中学校供餐设施的法律(1958年)而实行的夜间高中供餐设备费补助;根据国家为鼓励入学困难的儿童实行资助的法律(1956年)而实行入学资助补助等等.

(3)制定《理科教育振兴法》、《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等法,推行国库补助制度.1953年制定《理科教育振兴法》,其补助措施是:充实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的理科教育设备;培训理科在职教师的大学用理科教育设备,补助率为1/2.以后随着科学技术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库补助逐年增加.

1954年制定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实行的各种振兴措施.就国家补助措施而言,对于市镇村所实施的教师住房建设、偏僻地区集会场所的建设、学校卫生管理、学生走读对策等采取补助措施.

(三)教育财政投入法制的健全完备阶段(1971~至今)

(1)制定《私立学校振兴促进法》,加快私立学校财政投入.1975年颁布了《私立学校振兴促进法》.主要目的是维持和提高私立学校的教育条件,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促进其全面发展.尔后,国家对私立学校的经常费补助逐年大幅度增加.在对私立学校的各种补助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补助.

(2)制定《终生学习振兴法》,为终生教育投入提供援助.1990年6月颁布,又称《终生学校整备法》,《终生学习振兴法》是日本有关终身学习的第一个法律.它就当前所可能实施的以及必须实施的诸项措施作出了规定.该法第8条是实施基本设想,如第4款规定,文部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为促进基本设想的顺利实施,应对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提供必要的建议、指导和援助;第9条就民间事业者为终生学习事业提供资金援助在税制上给予优待作出了规定.

二、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财政投入体制

日本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财政资金中投入.日本国立学校由国家、公立学校由地方公共团体,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分别负担其经费.除设置者负担外,还有国库对地方教育经费的负担和补助.公立学校按照“设置者负担”的规定,虽然原则上由地方公共团体负担,但为了健全其设施、设备和振兴教育,日本从国家角度通过国库补助和地方交付税制度,也为地方提供财源.

关于日本教育财政投入,归结起来,目前日本教育经费的来源实行以下四种制度.第一,租税制度.即通过一般财政收入来提供教育经费.日本教育经费的大部分是利用这种形式筹措的.第二,教育公债制度.即在学校和其他文教设施的新设受灾、修复以及购置校址等急需大量经费时,可发放公债.第三,捐款.它在日本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但这种收入确占有相当的比例.第四,教育基金制度.由上述制度而得收入,再经过预算――审议――执行――决算的过程,就构成了整个教育财政投入制度.

(二)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则

(1)保障学习权利的原则.学习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同保障这种重密切相关的教育财政投入必须以实现国民平等的学习权利为目的,保证其财源分配的优先性和相对独立性,并能根据教育的特点灵活使用.

(2)无偿教育与公费教育的原则.“义务教育为无偿教育”.战后,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其内容主要是在九年义务教育中不收学费和教科书无偿供给制度,这个规定不排斥在其他教育领域中实施公费教育.

(3)完善教育条件的原则.制定为保障国民学习权利所必需的教育条件的标准,通过适当财政保障有计划地实现其规定的目标.完善同满足学习权利要求相适应的教育条件,也是教育财政投入的一个重要原则.

(4)教育机会均等和奖学原则.低水平的无偿教育或公费教育保障不了国民的学习权利.为要消除在教育条件、学习条件方面存在的地区、收入、性别、身体状况等的差别,就必须在教育财政上采取积极措施,对因经济等原因就学困难者实行奖励就学,以期实现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

(三)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规定

主要规定教育财政投入经费占国民收入或财政支出的比例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在教育财政分配过程中的分配比例等.各级政府对教育经费的负担情况为:(1)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及养护学校教职员工资(国家1/2,都道府县1/2);(2)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国家1/2至2/3 ,市町村1/3至1/2);(3)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教材和教具(国家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1/2;其中,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4)入学财政援助(国家l/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1/2);(5)中等职业教育的实施和设备(国家1/3,郡道府县和市町村2/3);(6)发展边远地区教育(国家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1/2);(7)振兴社会教育和体育(国家1/3至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1/2至)等.

(四)教育财政投入预算程序、来源与拨款的主要范围

(1)教育财政投入预算的基本程序.日本教育预算的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对于确定教育预算来说,必须按相应程序经过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和国会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文部省根据本国教育发展需要准备教育预算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审议;日本教育审议会根据其对教育发展的重点、需要特别扶持的项目、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既定项目进行专门审议,并提出有关教育预算的咨询报告.预算须经过国会及其全体会议通过才能取得立法地位.教育预算通过后,日本文部省即按通过的预算案进行教育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日本的现行体制,教育经费的管理有专门的机构和规定.

(2)教育财政投入来源与拨款的主要范围.日本政府的教育财政投入主要包括国立学校的设置与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对地方教育经费的补贴、资助私立学校、文部省和国立教育研究所等机关的行政开支、奖学金和教育贷款等费用.地方教育财政主要负责地方上的公立大中小学、幼儿园和公共教育设施的设置、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对地方各公立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津贴等进行补助.教育经费规定由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同承担经费来源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地方政府都重视教育财政投入.以国家的文教预算为例,文部省所管的文教预算涉及教育、学术和文化各个领域.

三、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律保障的启示

(一)健全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证教育投入

二战之后,日本重视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制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规模的扩大予以充实和修改,使之臻于完善.从而保证了各种财政制度的执行,为日本教育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物质条件.比如有《地方交付税法》、《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市镇村立学校职员供给负担法》以及有关《产业教育振兴法》、《理科教育振兴法》、《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等等.除此之外,根据这些法律,还制定了各种具体财政制度和补助措施.如根据《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制度,规定义务制教育学校的教职员工资和教材费由国库负担1/2,其余为地方负担.在地方公共团体的负担中,根据设置者负担的原则,本应属都道府县所设为都道府县负担,属市镇村所设为市镇村负担,但鉴于市镇村财政能力单薄,而各地也不均衡,为保证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又规定市镇村所设学校的教职员工资由所属都道府县负担,其半额由国库支付.总之,战后日本教育财政之所以取得发展,除主要是日本经济的高度发展为其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外,还要靠各种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法制来保证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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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经费,以保证人力资源开发

正由于日本重视教育财政投入法制建设,因此也特别重视依法保障教育财政投入,认为教育财政投入就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就是生产性投资,是一本万利的事情.为此,不惜巨资用于教育.无论是在经济高速增长和国民生产总值最高的年度,还是在经济状况不佳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的年代,都保证了教育经费有较大的增长.由于日本重视依法保障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了教育财政投入经费到位,所以教育发展很快.1976年就普及了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目前也接近普及(入学达94%),大学入学率达39%,研究生教育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为日本经济和科技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因此说,战后日本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的重要原因是日本政府重视教育,依法保障教育财政投入,重视人力资源开发;而教育经费的急速增加恰是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三)注重依法保障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将普及义务教育投入置于首位

战后,日本作为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重要一翼,就是重视小学和初中九年义务教育,将普及义务教育列为重要国策,借以普遍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日本特别重视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在此基础上逐步向高层次延伸,发展后期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此,他们实行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制度.对义务教育采取无偿、免费提供教材等.日本大藏省每年都对义务教育国库负担金实行补助制度.义务教育一直是日本教育财政投入的重点、无论是战后初期日本经济濒于枯竭、百废待举的情况下,都大力增加依法保障教育投资并一直坚持将教育经费的半数左右用于义务教育.所以,日本中小学能从战后“牛棚教室”、“溜天教室”等几乎荒废的状况,到1976年的短短30年里,很快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进而发展了后期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日本国民的文化教养普遍提高,为日本进入信息化社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以及发展尖端科学技术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依法保持教育财政投入高于或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如前所述,二战后日本教育财政投入保持了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或与之同步增长的态势.以1970-1982年为例,国民收入年均增长11.7%,而公共教育投入年均增长率则为15.8%.从总的来看,教育财政投入超出了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从具体来讲,有的年度二者增长速度旗鼓相当,但绝大多数是超过了前者的增长.实践证明,日本对教育财政投入所采取的这种比例是成功的,是适应日本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日本采取这种投资比例的可行性,最根本的就在于它有稳定的、较长时间的、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它从1955年到1974年保持了长达2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年递增10%.这是确保教育投资保持高水平的最主要、最根本的依据.其次是日本政府在财政上采取了紧缩开支,降低消费等政策,以保证重点项目的投资.依法保障公共教育财政投入高于国民增长是日本教育财政投入法制保障的重要内容,这就为公共教育费投入保持超国民收入的增长或与之同步增长提供了前提条件.日本公共教育投资的增长,无疑为其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及时向产业界输送各种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