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

点赞:21843 浏览:967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存在问题的分析,既阐释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又分析了两者所存在的互补性.同时提出立足我国的现实状况对引进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进行相应改造和完善,以期使其共同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提出希望我国《公司法》最好能够实行任选制.

【关 键 词 】独立董事;监事会;冲突;协调

1.我国引进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各国由于公司制度发展的经济背景不同,其公司经营机关的结构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有典型意义的公司机构: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存在的并列型组织机构;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呈上下位垂直状态的双层型组织机构;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除股东外仅有董事会为必设的单一型组织机构.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主体采用日、德的内部控制模式,并吸收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

1.1 监事会制度的引进

我国《公司法》中就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基本上采用的是日本式的并列形态,即由股东大会分别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并负责聘请经理人员负责业务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平行机关,互不隶属,分别对股东大会负责.

1.2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引进,首先是从境外上市公司开始的.1997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H股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001年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定义、任职条件、职权、提名、薪酬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并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独立董事就在《公司法》中确立了正式的地位.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所带来的问题

2.1 监督效率弱化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上采用的是“双轨制”形式,即由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而在此基础上引入“单轨制”国家的独立董事,二者都有财务监督、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此将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了两个职能相同的机构,只会引起混乱,造成两者之间职能不清、相互推诿,势必也将造成都管或者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使监督效率弱化.

2.2 管理成本上升

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分离和董事与管理人员的分离,造成公司内部所谓“写作技巧成本”问题,为了降低写作技巧成本,各国都基于国家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由于两者在法律体系上没有充分的协调,导致相应机构和人员的增加使公司内部关系复杂化、管理费用上升.

2.3 职能重叠,相互冲突

由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是法定的监督者,特别是二者在财务监督和对高管的监督方面都有权监督,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就有可能发生冲突,造成矛盾,从而影响到对公司的实际监督效果.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也会大打折扣.

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互补性的主要依据

现阶段,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可以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主要原因有:1)两者存在一些共同的目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为等方面拥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都有行使监督、控制和保障的职责.本质上两者没有利害冲突.2)两者可以弥补相互存在的不足.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其知识层次高,经验丰富,具有独立性.可以从外部人的角度监督制衡公司的内部董事和经理层.同时,监事会作为内部人,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获得关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真实的信息,并及时了解经理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两者的结合有利于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组成,其级别一般低于董事会成员,从而导致监事会与董事会事实上的不平等.董事会处于较高的层次,监事会往往受董事会的支配,给两个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带来困难.两者结合后,作为董事会的成员的独立董事,易于同内部董事进行沟通,使两者的沟通方式发生了变革.

4.完善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的建议

4.1 明确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定位

公司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关,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而独立董事则仅仅是董事会的成员.同时监事会监督整个公司的运行,当然也包括独立董事在内.因此应明确监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应高于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资源的分配中,在允许的前提下,监事会应优先于独立董事.而且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监督机关,而独立董事则是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监事不参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而独立董事则正是通过其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的独立判断,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界定应当体现不同的侧重点.

4.2 正确界定二者的功能与权限

将独立董事的内部监督功能定位于:为公司提供多样化思维,参与公司决策,提高决策的公平性、科学性.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公司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监督.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提名、业绩、任免等事项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整个公司,监督范围包括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并应以财务监督为主,业务监督为辅,侧重于决策和执行后的监督.监事会的功能主要是对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检察,监督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并以相应的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为保障.

4.3 明确二者行使效力的法律基础

要发挥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的效力,结合上市公司监管的实际情况,当前应着重在以下方面加大立法研究和条款设置的工作力度和深度.一是制定公正有效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二是界定和监督独立董事履行权利和义务.三是制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考核、监督、奖惩和保护体系.四是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联系的有效渠道. 4.4 从制度上实现二者的真正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雇用关系和利益关系上,还体现在独立董事的聘任程序和薪酬决定上.首先,应该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选举主体即选举程序.其次,应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也是独立董事能保持独立性,形成对管理层有效制约的途径.如果独立董事由经理或大股东聘任,他就不能真正的独立于经理层或大股东.

4.5 完善二者发挥作用的激励约束机制

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激励不仅应来自其法定职责、工作的成就感与荣誉感等,也必须来自合理的薪酬.对于独立董事报酬机制应致力于维持独立董事自身的利益和独立身份的平衡,可采用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权的做法,做到公司、股东、独立董事三者的利益一致,最大限度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于监事,法律应明确规定给予监事一定的津贴及其他必要的物质待遇,以提高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同时可以作为监事失职时的经济制裁.

5.结语: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出路——任选制

其实,虽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有许多不同,但是只要定位准确,分工明确,适当交叉,相互监督,独立董事和家监事会制度是可兼容和协调的.

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的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最终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存,构成了董事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是由目前我国“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特殊背景及监事会监督权力旁落造成董事会失控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公司机关的构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取决于该架构本身是否科学,另一方面也与该架构实际运转所处的其他法律环境乃至经济社会背景有关.所以我们不能见别人的用着好就拿来,更重要的还是要创造一个适合的环境.要治本,而不是只治其表.鉴于我国公司治理的传统和实际情况,以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还是企业的事情让企业自己去决定,去选择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制度.而不是必须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要.相信企业,相信自己.为企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提供更多自主决定的机会.这应该才是我国公司治理困境中比较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