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制度下的合理博弈思路

点赞:20631 浏览:936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税收制度下的博弈是税收征纳双方对于税收这一经济利益而发生的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一系列决策与均衡的问题.税收博弈关系可以从不同的利益获取、策略选择和追求博弈均衡三方面加以认识.税收博弈是动态博弈、零和博弈、重复博弈及合作博弈的组合.在具体的税收博弈模型的架构与分析中可以得出,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与税收制度的完备程度是左右税收博弈纳什均衡是否成立的决定因素,税收博弈的过程体现了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监督和对税制完善的不断追求.

纳税主体偷税和征税主体监管是税收领域的长期博弈.偷税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偷税而引起的财政收入流失问题己成为税务工作的重点之一,偷税行为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失调与信誉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对于纳税主体偷税的研究和征税主体监管政策取向的建议己经成为财税研究工作的重点.

【关 键 词 】

税制改革;偷税;博弈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征税的过程就是把社会各微观经济主体支配的一部分社会资源转由国家支配的过程.在现代社会,税收的作用更加重要,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已超过90%.税收对国家政治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也更加深刻和巨大.税收是国家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怎么写作的主要财力保障,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运作的能力.同时,税收也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社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新税收制度中的博弈关系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其支出需要的重要保证,离开税收国家将无法运作,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法来取得税收收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纳税实际上是纳税人既得利益的一种减少,国家课税会直接降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使其税后消费水平下降,同时也会使纳税人一些经济行为的成本增加.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对个人或企业事务的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原是一个中性的定义,指通过合法方式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之后避税的合法性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否定,认为这是错用或滥用税法的行为.很多国家制定了反避税条例或规定,我国的税法也制定了反避税条款.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博弈双方的目标都是如何在既定的利益总量的盘子中获得更多的存量利益,或改变目前的利益分配模式,使得这种分配模式对自己有利.国家要求企业尽最大限度的缴税,尽可能地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企业则尽量推卸其所承担的纳税责任,千方百计地想少缴税,把收益尽可能多地留在本企业和经营者手中由企业支配和使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国家会处于劣势,加之当前我国会计计税信息质量不高,国家会处在一种信息匮乏的位置.博弈的结果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三、用完全信息博弈模型论述避税与国家税收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

(一)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纯策略纳什均衡

在国家进行税收安排时每一方都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其中企业主要以会计查重为手段,每个决策人(国家和企业)有关对方的行为的信息并不是外生的.

博弈的参与人是国家或国家机构和企业;国家的策略选择是进行税收监管或不进行税收监管;企业的策略选择是纳税或不纳税,建立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如上图所示,当企业选择“纳税”时,国家选择“不监管”,将获得更大的福利;而当候企业选择“不纳税”时,国家选择“监管”,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反过来,当国家选择“监管”时,偷税行为将会获得处罚,这时,如果企业选择的是“纳税”,就会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当国家选择“不监管”时,偷税行为不会获得处罚,那么企业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就会选择“不纳税”来作为自己的行动策略.

综合来看,在以上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并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并没有一个方案,能够同时满足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让他们不具有偏离均衡的动机.

(二)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根据以上的博弈信息,我们发现并没有符合纯策略纳什均衡的策略组合,那么我们从混合策略的角度入手,讨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情形.

检测设企业选择“纳税”的概率为p,那么其选择“不纳税”的概率就是1p;并且检测设国家“监管”的概率为q,那么其选择“不监管”的概率就是1q.具体的策略数据仍然采用上述表格,我们由此得到企业的利益u1和国家的利益u2分别为:


u1等于5pq5*(1p)*q+5p*(1q)+10(1p)(1q)

u2等于10pq+15p*(1q)+15*(1p)*q

将两式化简整理得:

u1等于5p15q+15pq+10

u2等于15p+15q20pq

解得:p等于3/4,q等于1/3

可以看出,这样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且均衡策略为:某企业有3/4的概率选择“纳税”,有1/4的概率选择“不纳税”;而国家有1/3的概率选择“监管”,有2/3的概率选择“不监管”.

(三)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对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我们从两种均衡的角度对于新税收制度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了一定的分析,但是实际上,国家与企业之间并不是同时做出策略选择的,也就是说不可能在国家决定要“监管”的同一时刻,企业恰好也选择了“纳税”.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由一方先进行选择,比如国家先表达了是否要“监管纳税”的意愿之后,选民才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考虑是“纳税”还是“不纳税”.或者比如要企业先进行了决策之后,国家政府机关才会根据监管成本与惩罚力度等因素来决定要不要“监管”.因此,我们引入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进行进一步地探讨.

在此,我们研究第一种情况,即:国家先表达了是否要“监管”的意愿之后,企业再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考虑是“纳税”还是“不纳税”.对于企业先进行选择的第二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类似,在此不做详细讨论.具体的策略数据仍然采用上述表格. 我们构造出来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如上图所示,首先国家决定是“监管”还是“不监管”,这一信息可以从国家政府的文件、声明、通告、媒体等多种渠道中得知.在这一信息传递出去之后,企业开始选择是“纳税”还是“不纳税”,数据仍然参照之前的设定,可以分别得到在不同的情形选择下,博弈双方的不同收益.由此可见,动态博弈可以更好地体现出选民过程中的动态选择过程,更加贴近现实.

四、结语

本文重点通过对国家以及企业纳税人之间博弈模型的设计分析,展现了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博弈双方所做出的策略选择,从而强调了在博弈过程中,各博弈方的收益情况和利害关系.由此,我们可知,企业是否纳税与国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进一步提出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的各项制度方案.

新税收制度是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的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对于该制度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目前仍然有待更深层次、更专业的分析,本文仅从博弈论角度思考,希望对于现行税收制度的改进能有一定的建议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