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之

点赞:30687 浏览:1433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络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因此规范互联网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在互联网立法中,网络怎么写作商的侵权责任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并不完善,这将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的障碍.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践,对我国网络怎么写作商的侵权责任制定更完善的法律,给互联网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关 键 词 :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概述

要研究网络怎么写作商的侵权责任,首先要了解何谓网络怎么写作商.网络怎么写作商在我们享受互联网生活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网络怎么写作商的概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提供信息传播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的人,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怎么写作提供者、主机怎么写作提供者、电子公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五类.①还有学者主张因特网怎么写作提供商是指传统的提供线路的电信从业者,这种观点是基于强调因特网怎么写作提供商提供怎么写作具有的“公共通道”性质.②

笔者认为,对网络怎么写作商概念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这直接影响着立法上的归责主体的限定,若网络怎么写作商的界定范围过宽,则会使承担责任的主体无限扩大,不利于网络空间的发展,反之,若范围界定过窄,则导致侵权事实发生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因此,将网络怎么写作商按其不同作用进行分类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应为明智之举.

二、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纵观各国立法,对于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单行立法,有“垂直”与“水平”两种保护模式.由于目前网络怎么写作商虽然类别不同,但其各自开展的业务有叠加融合之势,因此,根据网络怎么写作商的类别不同而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应属落后的立法模式,根据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根据网络怎么写作商开展的业务而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应为立法的趋势.从国外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美国法经历了从无归责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再到过错责任的滥用阶段,最后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③除美国外,日本和德国也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④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对世界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网络立法依旧适用.虽然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在表现形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在侵权行为的本质上并无差距.而且网络侵权大部分情况下为故意侵权,且绝大多数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⑤符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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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本文第三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自己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即网络用户、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直接侵权责任.⑥在网络怎么写作并未直接的参与侵权行为,而是仅提供扮演第三方主体的角色提供技术怎么写作的情况下,网络怎么写作商则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此项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基于他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称为间接侵权责任.⑦由此可见,网络怎么写作商的侵权责任虽然与传统侵权责任有共同点,但是其特殊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明确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

在网络怎么写作商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责任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只许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责任范围划定,在此不累述.相比而言,较难界定的是网络怎么写作商承担间接责任情况下的责任范围.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承担间接责任的范围,就是网络用户侵犯的民事权益范围.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规定了网络怎么写作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并创设了“避风港”原则,即“提示——删除”规则,作为责任承担的限制.网络怎么写作商仅对由于未尽“提示——删除”义务而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适当限制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

网络怎么写作商是互联网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规定其侵权责任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网络发展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网络发展极为迅速,在制定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的立法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开放性和超前性的思维,不应对网络怎么写作商要求过分苛刻,需要注意的是平衡网络怎么写作商,网络用户和被侵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不应过分牺牲一方利益来满足另一方.被侵权人在权利受侵害时通知网络怎么写作商应提供的证据资料,网络怎么写作商依此采取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⑧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事业的蓬勃发展,给网民创造更好的发表自由言论的平台,同时,也给网络怎么写作商以更大的自由研发新技术,繁荣互联网的发展.


注释:

① 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73~374页.

② 冯晓青:《我国对因特网怎么写作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之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2期.

③⑧ 高扬:《网络怎么写作商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民商法学2007年硕士学业论文.

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⑤王成:《网络俊权的类型化研究》,载于《俊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

⑥⑦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尹 昊,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