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

点赞:14342 浏览:671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由于传播速度快、便捷、成本低等特点,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为载体,其中不乏大量原创的内容,那么这些“微博”的创作者是否具有著作权呢?如果具有那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关 键 词 微博 著作权保护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朱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周雪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79-02

微博是微博客的简称,作为近两年新兴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因其微小便捷的特点深受大众的喜爱.微博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分享”,随手的一张照片,即时的心灵感悟都可以让自己与他人“分享”.但是,它给人们沟通上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一些困惑和烦恼.人们挂在微博上的“微表达”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有,如何来界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微博用户几千万,侵权者怎么找呢?笔者在下文中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微博著作权的前提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作品”的法律,内容可以构成作品也就成为微博享有著作权的前提.那么“作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1)必须具有独创性.作者应该独立地创作完成.(2)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作者须以文字、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仅有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能称为作品.(3)作品能够被复制且不违法.从这三个条件来看,如果微博的内容具备独创性且不违法即可构成作品,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独创性直接关系到微博著作权的是否存在,因而其外延应该被准确的界定.何为独创性目前学界尚未形成共识,主要有“作品独立说”,这种观点认为一部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该作品即具有独创性.“个人特点说”:如果作品的形式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认为具有独创性.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独创性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这意味着,创作是一定高度的智力活动.作者通过自身的思维方式和构思过程,直接完成具有自身属性特征的作品.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都喜欢对日常生活和个人心情做些流水账似的记录:“在海边散步,喜欢这种感觉”;“今天打了场篮球,好久没这么累了”.这些文字只是对日常生活做了流水账似的描述,还未达到创作要求的高度,也不符合相关法律中关于智力活动的解释,因而此类微博不具备独创性.

微博著作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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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样的微博才有独创性呢?新浪微博中国首届微小说中有这么一段文字:“我因车祸而失明,所以我从不知女友长什么样.那年,她得了胃癌,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我恢复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只找到她留给我的一封信,信里有一张空白照片,照片上写有一句话:‘别再想我长什么样,下一个你爱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样.”可以看出,没有一定的文学功底与精妙构思是难以写出这样的微博的.类似内容的微博便已经完全具备独创性的特征,此时它承担的作用仅仅是一个载体,而它承载的内容俨然就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作品.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微博若具有独创性且内容合法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40个甚至更少的字数并不会影响其构成“作品”.如今,微博正用自己的方式促进着传统信息共享模式的变革,网络著作权既能享受到这种变革带来的好处(作品的创造成本低,发布方式简便,几乎没有审批程序过长的烦恼等),又经常在不经意的转来转去中被侵权.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呢?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运营商责任

(一)转发行为是否侵权

相比普通作品,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微博之间的转发,只需点击微博帖子下的“转发”字样,便能显示原微博的内容,但同时也能显示原始发帖人的昵称,与原创帖子存在一定的区别.微博的主要功能的确在于信息分享,但是转发行为是否合法呢?网友间的复制行为,学理上称之为私人复制,私人复制是指个人出于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转发的定义,但实际上看网络中的转发和现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