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点赞:4960 浏览:157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林航(1987-),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法律硕士,就读学校: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李宁(1989-),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法学硕士,就读学校:贵州大学2012级刑法学专业.

摘 要 :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之中,社区矫正制度备受关注,研究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问题实属必要.本文笔者将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我国社区矫正现阶段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分析,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 轻刑社会化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探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1.非性

因为是社区矫正制度一种不使犯罪与社会隔离并且利用社区资源教育和改造犯罪的方法,这种刑罚方式不是在监狱中进行的,所以非刑就成为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特点.社区矫正制度的非性特点不仅可以使犯罪分子不会与社会相互脱节,而且防止在监狱中服刑人员“交叉感染“,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2.刑事制裁性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在社区内完成的新型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会与社会过渡脱节,但它总归是刑罚方式的一种,所有刑罚方式都会具有的刑事制裁性这一特点还是不容小觑的.

3.专门机关参与团体协助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种有专门机关参与,团体相互协助的制度特殊性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点.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之中,总结刑法修正案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由原条文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机关执行”改为现在条文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将原来条文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改为现在条文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3、将原来条文中被检测释的犯罪分子“由机关予以监督” 改为现在条文中“依法实行社区矫正”.4、现行条文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检测释时,应该考虑其检测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考虑到目前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程度有限,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群众的安全感和整个社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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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执行主体“空白”增加了与其它部门协作的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检测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虽然把原来机关的执行主体给废掉了,但是,新的执行主体到底是谁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执行主体出现“空白”现象,增加了各部门协作起来的压力和难度.

2.受传统行刑思想和“严打”的刑事政策影响严重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发展不如英美法系国家迅速,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传统行刑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刑罚观念中如果罪犯被判处非刑,似乎就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这一点对于被害人来说,就尤为强烈.比如对北京市犯罪受害者进行的抽样调查,北京市居民与其他国家大城市的居民相比,在对同一犯罪选择量刑时倾向于选择重刑,几乎没有人选择非刑.①

不仅如此,受建国后“严打”的刑事政策影响,重刑主义思想早已根深蒂固,这些都是阻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唯有端正这种态度和观念,才能突破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瓶颈.

3.适用条件严格,且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我国任何法律中都不曾出现过“社区矫正”的字样,直到《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一制度入刑,我国才在立法上给社区矫正制度一个真正“名分”.在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中,社区矫正跟管制、检测释等诸多制度一样,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这就加大了社区矫正执行难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建议

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出其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

在我国理论界,大多数学者支持让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理由是:第一,司法机关负责监狱的管理,社区矫正也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话,有利于统一管理;第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刑的执行以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教育等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改造罪犯的经验;第三,目前国外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尽管名称不一,但多数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领导.②

(二)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服刑,区别于刑.因此,应在社区居民中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使人们对社区矫正有更明确全面的认识,不再执着于传统的行刑思想.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已经越来越能够影响刑罚的主流思想,从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上讲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让更多人了解这一制度,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后续发展.

(三)应该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因为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我国制定一部类似于《监狱法》一样的《社区矫正法》,专门对社区矫正的制度和程序给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个环节的综合性、复杂性工作,无论是刑法修正案还是刑诉修正案,都不可能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唯有针对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种种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才能真正解决现在依旧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刑罚从重刑主义到轻缓化、人道化的转变正是人类迈向文明的必然发展.在行刑社会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模式必将更广泛地运用到刑罚之中,这也是顺应法治理念发展的潮流.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不仅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而且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但是,我们仍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发现其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其既能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又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

注解

①冯卫国:《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摘自《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版.

②荣容等,《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