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下的税收政策

点赞:3034 浏览:84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作为未来经济中重要商业运营模式的电子商务与关税征收密切相关,但由于电子商务征收对象身份难以确定、交易的“隐蔽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增加了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难度,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跨境交易关税的制定也存在免征、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等方面的困境.文章认为,应通过分期改革电子商务关税、加强以征管资金流为重点的关税征收和强化税收稽查管理等措施,建立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关税体制.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关税;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2-0070-03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部分国家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我们通常的理解是:它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但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全面的为各国所接受的模式.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的商业易活动”;世界贸易组织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与怎么写作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支付.”


电子商务按照操作方式具体可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直接购写和间接购写.在直接购写方式下,购写者只要把他的信用卡信息告诉销售商,就可以购得所需产品或怎么写作.而在间接购写方式下,购写者在网上挑选、定购并付费,卖方采用传统的运送方式把货物交给写方,这种方式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离线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在关税方面并不会产生太大差异,但在海外等形式兴起的背景下,传统海关的征收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彻底地追踪税源,这种来无影去无踪的交易形式和内容就更加难以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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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领全球电子商务的美国,艾瑞咨询根据COM Score发布的2002~2008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率调查数据发现,虽然从2002年开始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速不断放缓,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依然逆经济形势而增长实属不易.

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了积极稳妥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抓住战略机遇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

在对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明显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更是提出了“电子商务零关税”的政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关税征收的影响

(一)征税对象身份难以确定,关税征收难度大

在税法中,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写作技巧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怎么写作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进行网上交易,并没有实际的贸易地点,它在怎么写作器所在国(地)既无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没有从事经营的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该课税以及课征多少税收都与客户身份的确定有关.如果将现有原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有可能冒充对国外企业供货而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缴纳进口关税.因此,从在难以对征税对象身份进行确认的角度来看,很难追踪付款过程和供货过程,关税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

(二)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化”引致凭证的缺失和不确定

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如果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传统的运输方式,更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就可以顺利完成交易,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由于技术原因,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其、支付、甚至数字化的产品和怎么写作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无纸化成本越来越高,订单,写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账簿和汇款支付等都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此外,电子商务还可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和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困难.

(三)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增加了关税征收管理的难度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跨国交易的成本.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和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将使得海关原有通过银行对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操作模式难以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奏效.而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增加了对数字产品关税征收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跨国境交易的关税政策制定的困境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困境.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没有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还处于“力不从心”的阶段.虽说当前的国际社会对于电子关税普遍都是采取“零关税”政策,但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放弃电子商务这块税源委实不妥.

(一)免征电子商务关税的困境

首先,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只会对发达国家更有利.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可能会破坏我国的税收原则.电子商务虽说是一种崭新的交易模式,却也仅是在具体的交易形式上与传统交易存在不同,实质内容方面二者并无差别,所以对待电子商务,理应采取与传统交易相同的课税方式,既保持各种交易之间的税负公平,不必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只按照目前传统交易的模式进行征收即可.最后,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会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比如,一个英国人从美国书店进口书的话就得交关税,而通过互联网上的亚马逊书店购写同一本书就根本不需纳税.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困境

首先,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阻碍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必然趋势,无论是实物贸易还是电子商务,最终都将融入全球贸易链条,实现最终的“零关税”.在其他国家不征收电子商务关税而我们却对此征收的情况下,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然会受到歧视.我国从国外接受的货物和怎么写作的也会较其他国家高出很大一部分,使国内企业的成本增加.在与国际情况的对比 之下,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阻碍贸易的发展,抑制国际贸易的活力.其次,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压抑市场.电子商务的活力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即使是金融危机的余波未退,也并未阻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且越是在传统交易低迷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物美价廉、快捷方便的优势就越能凸显,电子商务明显已经成为商品交换的主要模式之一.然而,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势必会使商品上涨,需求量减少,这与我们希望市场活跃的本意相悖.最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加剧、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历来有关税,就会有逃避关税的活动.目前对电子商务还没有广泛征收关税,很多贸易活动会向电子商务靠拢来减少关税成本.如果对此征收关税,那么在原有电子商务规模基础之上,会有更多人选择铤而走险进行,而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为腐败提供了温床,结使本来征管技术就不完善的关税征收变得更加艰难.

四、关于构建适应中国电子商务关税体制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我国应该也不例外.因此,应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关税体制.

(一)改革关税政策――采取“软着陆”的方式,分期改革电子商务关税

我国未来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前景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初期,暂不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实行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中期,可考虑部分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但并不开征新税;远期,制定和执行全面的电子商务关税政策,本着税收中性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开征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关税税种.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

(二)加强关税征收――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力争全面覆盖

电子商务虽然具有虚拟化的特征,但电子商务的资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当中.在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掌握、识别写卖双方“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

(三)优化稽查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强国际间情报交流和合作

加强税务部门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客户、网上银行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链接,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以及交易数额、资金的确定,真正实现网络监督和稽查.必须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对电子商务关税协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当前经济活动的核心,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随着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和探索的不断深入,将会不断有概念、技术和实践的创新与突破.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努力引导其健康发展,既积极地促使电子商务成为一个具有竞争活力的行业,又挖掘使其成为一个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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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