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点赞:26671 浏览:1213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运动已经成为现今人们生活中健身、娱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体育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主要从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入手,指出目前理论界对该概念的争议之处.然后分析其特征,使得人们能对其做出正确的认识,最后是有关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关 键 词 体育竞技 侵权行为 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95-02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社会形势,体育比赛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出现了特别多的新问题、新情况.运动员都是经过特别的训练,身体素质不是一般人能够比的.这不仅使体育比赛具有高度的观赏价值,而且运动员在比赛时也处在高度的兴奋的状态之下.因而,在比赛时就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伤害事件.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体育竞技的有关问题做一些具体的分析,来应对体育竞技中出现的问题.

一、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

要了解竞技体育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是一个什么概念,首先应该认识什么是竞技体育.竞技体育在我国学界一直有争议,有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该观点认为竞技体育是由高水平竞技体育与普及竞技体育组成的,具体就是指运动员相互之间采用公开的、共同认可的规范与方式,通过身体的挑战身体的极限、自我超越,包括运动的能力与智力,比较各自的优劣而进行的竞争性的社会活动.狭义说:该观点认为为了取得良好的运动成绩,最大限度的发挥运动员与集体在智力、运动能力、心理、身体等各方面的巨大潜力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科学性的竞技活动.①

综上可知,竞技体育应该采取广义说.竞技的比赛规则应该是正式的,在全面进行身体锻炼的基础上,挖掘出个人或是集体的最大限度的才能,不管是身体的,还是智力的,心理方面的.而且这是具有高技术技能的、有组织性体育比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优异的成绩.而目前学术界对竞技体育伤害也没有一个统一定的定论,有的人称其为“体育伤害侵权行为”②指在所有的体育运动中,所有参加体育赛事的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没有遵守体育规则制度,再或是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行为.有的人称其为“竞技体育运动致害”③指从事专业的体育赛事的专业运动员或者是别的与体育运动相关的人员在体育运动的比赛或是训练的时候,因为他们的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是人身损害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还有的人称其为“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④指各类体育运动的参与主体在所有的体育运动中,因为违反法定的义务或是合理的操作,或是道德职业要求,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而应该承担在责任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竞技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能更好的表述其内涵和外延,它指所有参加体育运动的主体在体育竞技中,因为违反法定的义务或是约定的义务,再活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体育规则,给他人造成人身或是财产的损失,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的确定性

体育运动是一项特殊的运动,运动主体也是特殊的人员,因此,在运动中的伤害行为也具有特殊性,这要求伤害主体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即一般是具体从事体育项目及其相关的人员⑤,例如教练、运动员、裁判、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医疗队等.比如由于运动的激烈性,运动员之间会有肢体的接触,而有意或是无意的会给其他的运动员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教练作为指导员,在指挥的时候由于错误的指导,会给运动员造成伤害;作为观众,比如对自己喜欢的球员的狂热的追求,或是对对方球员的憎恨,会做出一些让人难以理解的行为,很容易导致伤害行为的发生.

(二)空间的特定性

竞技体育运动的侵权一般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比如,体育比赛的场地,训练的场所等等.但是,仅仅是几个学生在学校或是别的场所踢球而相互之间侵害的现象不是本文所说的竞技体育侵害,本文所说的体育赛事是有专门的组织者,有两方相互对抗的运动队之间,不管是组织者还是比赛的双方都有行为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针对比赛而言的,对于平时的训练,主要涉及运动员之间及与教练、医疗队之间.而不管怎么说都是发生在与体育比赛有关的固定的场所,该场所之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只是一般的侵权,而不是本文所说的竞技体育侵权.

(三)较强的时间性

体育侵权一般应该限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不能随意扩大.在比赛场外或是比赛之后出现的侵权行为不能算作是体育侵权.本文所指的体育侵权应该是在运动员或是其他的参加者在进行体育运动中发生的行为,不能扩大或是缩小体育赛事的时间段.法律保护运动员及受害者,但也应该公平合理的对待每个人,责任的分配要合情合理.

(四)伤害的必然性

体育运动是有风险的,而这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比赛的过程中,运动员之间必然有身体接触,而作为一种竞技性的活动,对抗性及激烈性也正是体育比赛的看点,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使得体育比赛中就难免会产生一些事故,小到相互之间的擦伤,碰撞,大到骨折、残疾甚至死亡.因此,这种伤害就是难以避免的.

(五)行为的过错性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该定义可知,过错只是一种心理状态,那么该心理状态必须以一定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才具有一定的意义,并以一定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就是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一般人都能注意到的事,而作为职业的运动员都没有注意到,那么你就是有过错的.一般来讲,体育竞技的侵权行为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少是当事人的故意的行为.由于体育竞技是一项特殊的运动,因而过错的形式也是特殊的,比如,作为运动员,该特殊性表现在超出体育比赛的规则,对各种体育项目的犯规.由于不同的比赛,规则衡量的标准不同,对过错的认定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可以肯定的就是,绝大多数的侵害行为都是出于过失.对于教练、裁判、体育赛事的主办方等主体,对行为的过错性也有不同的标准,我们应该根据不同份额标准来具体的衡量各种的行为. 三、体育竞技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和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由于体育竞技侵权具有特殊性,因而其构成要件也具有特殊性,在这,本文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体育竞技中的违法行为指侵权主体实施的一种作为或是不作为的、违反法定义务或是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而竞技体育中的衡量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比赛规则.由于比赛规则是成文的,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因为针对性比较强,能够较好的指引法官的裁判行为.竞技规则的形成也是经过长时间的历练与实践才成形的,因而相对来说是比较成熟的,对其背后的利益也是多次调和的结果.对于参赛者来说,是内部的“成文法”,各自都比较熟悉,遵守起来也不是那么的困难,当裁判员援引的时候大家都能接受,有较大的说服力.因而,将比赛规则运用到违法性的认定上是较为合适的.运动员在规则以内造成了他人的伤害,该事由是可以阻却违法的;但如果是在规则以外,则是违法行为,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可以预见的正常的风险了.当然,不同的运动项目具有不同的规则,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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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

故意与过失一般是刑法领域的分法,但是在民法领域也借用这一概念.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其实就是一种心理状态,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一种心理的想法.上面已经论述,体育竞技是一种激烈的运动,运动员之间的伤害是必然的,因此对伤害的要求就比较高.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被看成是重伤害,在体育竞技中可能就是一种轻伤害.

曾经在英国的法院有这样的一个判决.某足球运动因遭到一个高空擒抱动作被摔倒在地折断了腿,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这是故意行为,法庭同意审判法官的观点认为此行为构成了“严重且危险的犯规,不顾原告的安全,不符合参赛者能够合理预见的标准.”而一些美国判决也承认对可能给其他参加者造成损害的鲁莽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⑥这说明对造成的损害,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三)受害者受到严重的损害

竞技体育本身就具有巨大的风险性,因此,一般的体育轻伤害即排除了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因为体育运动的激励性难以避免在比赛或是训练的时候出现碰撞、伤害.如果只是一般的伤害便要追究责任,那么一场比赛下来除了结果之外,运动员之间追究责任就会没完没了.也只有发生严重的身体侵害时,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性.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此处所说的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后者是被违法行为引起的客观的联系.⑦因果关系的职能是判定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情况下,该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有因果关系,则构成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侵权行为.⑧上文提到,运动员侵害行为是在体育规则的范围发生的额,则是被允许的,因而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是在规则以外,对身体的伤害超出了合理的预见,则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其他的构成要件

体育竞技人身伤害行为的构成要件除了以上的四个要件之外,还有以下的两个要件:第一,发生地点:体育竞技中;第二,侵权主体:竞技体育参与者.有关这两个要见,在第二部分特征的分析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竞技体育的魅力是无限的,但它也具有两面性,一方“更高、更快、更强”的理念,另一方面,竞技体育具有高度危险,损害的发生不可避免,争议在所难免.体育运动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活动,我们不仅自己参与其中,也欣赏其中的快乐与刺激,因而更希望它是安全的、健康的、和谐的.兼顾二者虽然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但是要发展好体育事业,应该在二者之间找一个平衡点,解决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注释:

[1]颜天民.竞技体育的意义.北京:北京体育人学出版社.2003.33-35.

[2]赵伟伟.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5月.,第6页.

[3]王伟.竞技体育运动致害的侵权行为法定位及救济方式.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2007年4月.第4页.

[4]李婉.体育伤害侵权行为的法律探析.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07年6月.第10页.

[5]王伟.竞技体育运动致害的侵权行为法定位及救济方式.烟台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6][加]约翰.巴勒斯著.高燕竹译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11页.

[7][8]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