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用法律对违约不

点赞:12728 浏览:562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1992年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参与股市购并第一案“宝延事件”;写作技巧东方电子、银广夏、嘉宝实业、郑百文、三九医药、科龙电器等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写作技巧基金银丰封转开案、基金丰和/泰和中期分红维权案、宝钢股份增发维权案等.著有《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证券法原理与实务》等.

在我国基金业目前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管理人一方独大、监管法规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

《投资与理财》: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招募说明书,从法律上来说算违约吗

宋一欣:招募说明书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与招募说明书不符,可以认为是违约.关于基金的主要契约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托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因此,可以说,虽然基金管理人做出了业绩,但这依然构成违反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的约定,即构成违约.

宋一欣:用法律对违约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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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这种违约算什么性质

宋一欣:从民法的角度看,违约是一种侵犯合同对价当事人合同权益的行为,在本事例中,即侵犯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基金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违约者应该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投资与理财》:针对这样的违约,基金持有人能采取什么行动从法律上说,投资人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吗

宋一欣: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决上述违约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取下列行动(之一或全部):其一,向中国证监会,要求予以查处,要求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变更基金管理人.有时候,实用主义的逻辑会让许多基民认可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因为其虽违约但是盈利了、可多分红了.可基民想过没有,一个没有诚信的基金管理人也许一时能多盈利.能一俊遮百丑,但长远必然出问题,它的目的只是做大规模多赚管理费,总有一天,难免会采用激进的操作方式以换取业绩,用高风险博取高收益.如果原谅其违约,最终吃亏的一定是基民.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基金管理人修正违约的投资方向,要求其将管理费退出作为基金财产.

《投资与理财》:随着基金违约现象的增加,今后基民维权类的事件肯定会增加,请对基民提一些建议.

宋一欣:今后基民维权类的事件,应及时按照上述办法处置,千万不要因局部的分红,因小失大,铸成大风险.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介入,促违约者改正,以维护法制、市场秩序与基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