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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

发布日期:2016-11-26 作者:万 猛 李晓辉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诱发了法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内在变化.一方面,国际法概念已经延伸到跨国法和全球法层面,另一方面跨国的法律实践已经朝向更加全面深入的层次展开.全球化以及法律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迫切需要燃起了国内法学教育追逐国际化的热情.一时间,"国字头"部门法和法律英语课程热度升温,外国教授高频率地出现在中国法学院,法学国际会议的讲台,看似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色彩日浓,但细察之,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的院系合作除了外事会面别无下文,来去匆匆的外国教授拿着高额讲课费只讲讲外国法常识,对"国字头"部门法趋之若鹜的学生发现想成为高端跨国法律人才远远不是学好一两种部门法那么简单,目前的法律英语课程也无法在实质上提高学生的专业外语水平.可见,尽管全球化话语颇为时髦,但我们的理解和行动却存在诸多误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全球化过程本身的发展,加之在中国当下整体反思教育问题的大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如何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仍需要更实质意义上的探索.

一,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全球化并不能消弭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和主权规则的基本属性.超国家化的法律规则仍然有限,大量基础性法律规则仍然是地方化,法域化的.因此全球化仍然是建立在地方传统基础上的,否则全球化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但地方性法律实践在全球化背景中更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同时本土法律实践的效果也伴随发达的咨询途径引发全球性反应,可以说全球化时代再无"一己之事".因此,全球化时代的法学教育并不是要将所有的法科生都培养成跨国法律人才.从事高端跨国法律业务的人才培养需要配套的,带有特殊性的培养模式,需要长期浸入式的外国语言,文化和规则的训练,需要具有开阔的比较视野和较强的适应能力.上述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培养都需要建立一套量身的精英培养模式,而这些条件并不是所有法学教育机构都能够提供的.尽管能够成为跨国法律人的机会有限,但所有法科生之培养均需要一种全球视野.全球化背景下,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需要具有规则的比较能力,需要有对国际规则的基本了解.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目标有三:一是建立根基于本国实际,适应本国法律发展需要的基础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保证所有法律人才均具有基本相当的质量和规格,二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特别是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建立高端跨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三是加强法学教育过程中全球视野的培养和全球思维的养成.这三个层层递进的目标所建立的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扎实而不失活力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体察目前全球最有影响力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其优势的建立并不是因为其教学内容有多少国际规则,也不是因为其外国教授占据多大比例.除却规则本身的先进性和英语语言的普及性之外,其成熟完善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富有启发性的教学方法,严谨的学术氛围,先进的教学硬件设施都是其法学教育具有全球性优势的重要原因.中国当下法律实践已经面临全球范围的竞争,而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造成的法学教育发展的超大规模,教学内容理论化,教学方法单调等问题已经严重削弱了中国法律人才的竞争能力.当务之急是转变传统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基本规格统一,鼓励多元创新的新模式.

二,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的一般规格:实践性转向

所谓基础性法律人才主要是指依靠法律人才的最主要教育途径和阶段,即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中国当下的法学教育主体是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基础性法律教育主要是指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即模板和样式,系锻造某种规格和品质所必须.中国法学教育之模式问题的讨论也必须明确其目标规格和品质,也即首先要回答,中国法学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到运用何种模式如何培养的问题.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涉及教育的层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诸多方面.基于具有专业性强,社会性强的特征,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均存在一个一般性要求,这个一般要求往往通过确定法律人才知识和能力的基础条件为具体形式,且通常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保证法律职业从业者具备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此类一般规格多为实践者所设计,如各国的司法职业准入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考评等).这些考试为法律职业的准入提供一般标准.也有一些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者具有全方位的要求,如具有一定时间的实践经验,没有道德污点等.法律学科本身的性质是实践性的,以规范行为和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法律是必经操作才会真正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如同游泳和驾车.从全球而言,法学教育均将培养实践型人才作为基本任务和首要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各国出于保证司法职业从业者的基本职业知识和技能水准的考虑,都设定了法律职业人才的一般规格和品质.同时,要保证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大体相当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就必须为主要的法律职业从业者设立共同的,基本的规格和品质要求.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大部分将从事法律实践的工作,必须达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般性基础要求.因此,任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功能的机构,都必须以一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所要求的基本人才规格和目标为方向,也只能在这个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育所提供的基本模式,也必须能够满足法律职业者获得从业资格的一般要求.

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长期的政治化阶段,其培养目标是政治人才,而不是法律职业从业者.而后,受中国高等教育缺乏实践关切的影响,中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高等教育,书本气日重.教师从书斋到讲堂,学生从书本到书本,实践者远离法学教育前沿,导致高等法学教育越来越理论化,抽象化,距离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越来越远.由此,即使获得法学学位并不能保证其具备了从事一般法律职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生往往需要在课堂之外支付高额费用到各种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中学习备考才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用人单位则需要进行长期的训练培养才能使毕业生适应工作.法学教育实践性的强调,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为未来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提供基本知识和技能.一言以蔽之,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从理论型,学术型全面转向实践型,也即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基本目标.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应面向法律实践和实务,以培养合格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为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一般性的知识和能力标准.这个标准可以通过列举知识结构所需的内容和能力的统一考核来实现.知识结构的内容,经由核心课体系加以明确,而能力考核则主要通过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加以体现.能力考核应注重法律实践中必须的表达,判断,逻辑分析和推理,论证等方面.

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向并不意味着法学院将沦为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也不意味着教学环节去除研究性内容,更不意味着教师研究水平的必然降低.这一结论的基础是司法考试,法律实践技能训练与法律研究和教学并不冲突,相反,实践是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基础和环境.美国的法学教育旗帜鲜明地以培养律师为己任,但仍然保持了一流的法学学术研究水准.如何在法学教育保持实践指向的同时,不失研究水准,纵观美国经验,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第一,课程设置.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必修课的内容各法学院一般没有多大差别,必修课均为未来法律执业过程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主要的法律框架.必修课除了部门法律之外,还包括"法律写作"这类专业技能课程.一般而言,法律写作课程的授课要安排一个学年.除了必修课程之外,各学院根据自身能力和教授的研究领域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程.教师开设新课的申请只要通过教授委员会的课程审核即可开设.选修课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涉及诸多交叉学科和前沿问题,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女权主义法学,媒体与法律问题,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等等.这些选修课能够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除职业技能训练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这些选修课为教授展示自己的研究专长领域提供了平台,也为学生深入某一专门领域提供了机会.第二,教学方法与思维训练.在诸如法律写作,法律诊所,律师执业技巧这类专业技能课中,教师主要的任务是帮助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通过虚拟和真实案例逐步来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写作和法律思维能力.在诸如宪法,合同法,财产法,证据法之类的必修课程的教授过程中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本身设定了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加之对现行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的研习过程是通过设问,推理,反思甚至批判的方式实现的,教授不仅要帮助学生了解具体案件处理结果中所揭示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对判决甚至立法本身进行评论,这些评论是建立在理论概念,框架和思维基础上的,而且教授往往鼓励学生,特别是高年级学生参与这种评论.英美法判例本身内容丰富,开放,一个判例本身即已包含了多数,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而且判决本身也提供了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基本过程,教学资料的丰富也为法学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空间.教授授课的过程中的学术性反思并不仅仅是旁征博引式的掉书袋,而是将学术理论的工具渗透到对现实的分析过程中去.如在宪法课上,教授可能运用权利与权力的分析方式引导学生思考,但并不一定提及德沃金和罗尔斯,也可能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式,但却听不到波斯纳的名字.学生在启发和反思式的教学过程中增长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也不仅仅是学会像法官或律师一样思考,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学习思考法律背后的深层内涵.如果说学术就是对现实的理论抽象和反思,美国法学院的这种教学方式和方法显然是具有学术性的.第三,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法学院的授课方式多样,必修课和大型选修课采用的是大课方式,即使是大课也普遍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更多的选修课则采用讨论课和工作坊等多种方式展开,这些课程形式显然具有一定的研究性.而法学院的学术杂志也多由优秀的具有学术研究能力的学生主编,为学生了解和把握学术前沿提供了机会.第四,教师的结构与分工.一般而言,讲授法律写作,律师技能等技能课程的授课教师多为律师出身,具有实践经验.对于技能课程的教师,一般不要求学术论文和研究能力,而是要求他们通过教师引导式的技能训练,甚至一对一的写作指导,技能指导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充分考虑美国法律教育职业化过程中的经验,结合中国国内的具体情况,法学教学的实践转向也能够保持甚至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准.核心课程作为法学高等教育的基础内容,关系到法学实践型人才的知识结构,但在现有的法学核心课程中缺乏职业技能型课程,导致教学内容实践性不足.增设技能型核心课,组织一支精干的法律职业技能课程的教师队伍,不对他们提出学术研究成果的要求,以便其能够专注于对学生的技能训练,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鼓励教师开设与其研究前沿紧密联系的多样化的选修课程并鼓励跨专业选修以夯实学生的人文和社会知识基础.同时,针对中国本科法科学生的知识特点,特别是本科低年级,核心课程的教授应避免过多掉书袋式的学术型教学,而应增加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实践内容,组织最强的专家编写教学案例和法条解释等教学指导用书,强化对基础知识的应用性理解.同时,增加课程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参与度,教师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开展诸如学术杂志编纂等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使部分对学术感兴趣的学生能够获得深入发展的机会.这些举措都将有助于法学教学的实践型转向的同时保持和提高学术研究能力.而对于法科研究生的教学应在本科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基础上加强研究性,但对硕士研究生不做创新性等过高的学术要求,而在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中应进一步缩减数量,保证质量,将真正有志于学术,有能力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才纳入高层次的学术培养轨道,进行扎实的学术训练,将其培养成真正的研究型法学人才.

三,在统一规格基础上的培养目标多元化

随着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的"井喷式"发展,法科学生"多如过江之鲫",学院间竞争日益激烈.因此有人得出中国法学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普及阶段的结论.每年现有的法科各层次毕业生总量足以整个替换掉中国的司法队伍.看似人才需求已经饱和,但是仍有大量具有特殊要求的法律工作面临人才荒,这些领域包括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怎么写作,城市的基层法律怎么写作,通晓小语种的法律人才,高端跨国法律人才,通晓技术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等等.而目前法学高等教育提供的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即便任何基础性法律人才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可以通过模板和样式的规范作用加以明确,以保证法律教育的总体规格和质量,但随着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保证一般规格的基础上,应给予法学院以足够的自由创新空间,允许并鼓励他们在自身特有的优势条件基础上创造多元的培养目标和模式.如工科院校可以提供具有理工基础的法律人才,这在技术谈判和知识产权领域将大有用武之地,外语院校可以提供小语种,高端英语的跨国型法律人才,商科院校可以培养通晓经济常识,具有商业头脑的法律人才,而地方院校可以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培养和训练面向基层的法律人才.多元的培养目标使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不再是铁板一块,在保证核心模式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其边缘空间可以创造更多的丰富的培养样式.这种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将为法学教育带来更多的活力和机会,也为社会提供了具有基础同质性,但又具有功能差异性的不同类型的人才.

从不同法律传统的比较而言,由于英美法律职业的一体化程度较高,法律职业均从律师职业中选材,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相对比较容易集中培养目标,明确培养模式.而大陆法系,法科起点多为本科,毕业生去向多元,法学教育难以集中明确其人才培养的集中目标.因此,大学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是为了学生能够进入任一法律职业提供共同的基础性教育.如法国,大学法科教育的前两年注重人文知识的学习,后两年集中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在第三个学年,学生在进入更加集中的法律知识学习阶段时就面临方向选择,如公法方向还是私法方向,不同方向的学生其课程设置和安排有所不同.在获得法学学位后准备进入不同法律职业之前,具有悠久传统的职前培训将为他们提供不同的职业训练,如律师协会提供的律师培训注重律师文书的写作和法庭辩护(论)技巧的训练,国家行政学院为即将成为公务员的法科学生提供公文写作,政治协商的基本能力训练,而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也有的放矢地着力培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的推理,论证能力等.高水平的,较长时间的职前培训加上实地实习和严格的考核制度,有效地实现了法律人才的分流,为"通而专"的法律人才培养提供途径.通过鼓励法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适度创新,完善职前培训机制等途径,中国法学教育也可以在统一基础模式的前提下实现法科学生知识结构,职业能力和研究重点的专业内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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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竞争与人才供求所标示的优胜劣汰机制,基本上是市场化的,但由于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又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质量控制,特别是基础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需要通过模板和样式来明确,各院校办学的基础条件也经由人才培养模式加以明确.当然,样式和模板要通过具体的指标来确定,这些指标在美国是通过律师协会的考评系统和民间考评系统实现的,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律师协会和民间考评系统透明度较高,考评相对客观.基于法学专业性的考虑,法学本科是法学人才培养的主体,对于以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为主,并以此为核心展开的评估有必要引进民间的评估机制,运用媒体和民间的力量建立合理的进入和淘汰机制,增加透明度和公平性.诸如,加强律师协会,法学家协会与法学院的联系,以建立律协和法学家协会的评估模式,民间教育评估机构和媒体的介入也能够有效补充评估的不足.和民间的评估机制和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共同作用能够有效保障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

四,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养成

"人类现在的互动大多发生在全球层面.在这个全球社会交往互动的大河中,或主动或被动,我们都是其中的一份子."法律人的目光所及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当下和眼前,而是要足够开阔长远,足够开放包容.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操作层面,从世界银行到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国法律人正在逐渐进入国际组织的实质管理层和决策层,正在全面深入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过程.而随着未来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将需要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各种国际机构和组织,参与全球治理.而我们的法科生在进入行业伊始就具有这样的理想和抱负,未来才有可能在国际政治经济发展中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规则进入国内法的范围和程度也不断加深,在处理传统意义上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本土法律问题的时候,也越来越需要给予国际规则以充分关注.这些规则可能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从人权,知识产权,环境问题,金融市场管制到民事条约,而不局限于国内法的全球观念是需要在法学教育阶段就加以培养的.

而全球化思维,从思维的两个层次——思维方式与思维方法而言,就是将法律问题置于全球范围而不局限于本国或地方加以考量的思维习惯和传统,是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能够运用外国法提供的有益借鉴进行比较,能够充分尊重和考量国际规则并兼顾法律问题处理的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效果.为养成全球化思维,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中,尤其是传统意义上国内部门法的教学过程中应融入更多的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元素.鼓励学生运用比较的思维对现行法律的渊源传统进行分析,对不同规则模式进行辨析,对更优模式进行探讨.法律规则的确立和法律纠纷的解决并非仅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各国根据不同方式的制度传统和国情创造出了不同方式,这些不同方式的选择为制度改良和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开放和丰富的制度资源中接受教育的学生所养成的开阔的全球化思维模式将有效避免法学知识本身的僵化和滞后性,提升学生的创造能力.

五,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创新:以北外法学院为例

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适格的基础上,结合北外一流的外语教学优势,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明确提出了培养复合型,跨国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并在教学实践中初步探索出了一套有针对性的创新培养模式,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的具体举措,是对全球化时代法学教育模式的初步探索.

一是革新传统法学教学内容,优化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紧紧围绕培养复合型,实践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办学核心目标,在抓好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以实现法学专业本科生"厚基础,宽口径"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加强选修课程的建设.学院开设了达200课时左右的英美法课程,范围涉及英美法基础课程,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等,由外籍教师全英文授课.同时,学院积极实施双语教学计划,目前有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三门课程实现了双语教学.学院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推广原版教材和英文阅读文献.考虑到法律实践中经常涉及到金融,财会等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学院还利用暑期,周末等时段,为法学院学生开设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税收等课程.

二是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积极实施开放式实践教学.学院一直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上,倡导案例讨论教学,小班教学,摒弃灌输式教学,大课堂教学,着眼学生积极性的调动和创新才能的培养.法律实务人士为学生授课,开设讲座平均每学年达40课时以上.学院还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别的模拟法庭竞赛,如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等,并取得可喜的成绩.学院于2007年创办了第一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北外杯"国际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竞赛,并取得了圆满成功.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余法学学术科研活动,成立了丽泽英美法研习会等学术研究型学生团体.学院将教学实践活动制度化,常规化.目前,我院学生的常年实习基地有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刑事法院,多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仲裁委等单位和机构.

三是探索法学教学与英语教学互动互补的新模式,力争实现法学教学和英语教学的双丰收.学院在重视本科生英语课程设置的基础上,鼓励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获取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如何在有限的四年时间里,在不牺牲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同时,确保法科学生在英语语言水平方面与英语专业学生相比并不逊色,是北外法学院十分重视的课题.经过多年办学实践,我们认为,在不偏废基础英语教学的基础上,部分法学专业课程实现全英文授课或双语授课,提倡使用原版英文教材或文献,可以实现英语教学和法学专业教学的互动互补,不失为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法学院本科毕业生,95%以上的同学通过了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英语专业学生.

四是开创全新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培养复合型,实践型,国际化的高端法律人才.学院自2007年开始招收第一批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院作出了清晰的定位,即北外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兼顾学术研究的应用性教育,旨在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的国际化高端法律人才.为实现上述培养目标,学院大胆创新,采用了灵活新颖的研究生教育模式.首先,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除了由院内在编教师担任研究生导师外,同时为每一位研究生配备一名由实务界知名人士担任的校外导师.其次,中外联合培养.在三年学习期间的第二学年,学院推荐硕士研究生到英美国家的合作法律院校攻读LLM学位.获取LLM学位后回国,继续攻读国内的法学硕士学位.即研究生在三年内可获取国内外两个院校的两个法学硕士学位.第三,加强实践课程设置.学院规定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三年内必须有五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实习学习.

五是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迅速扩大学院的国际影响力.法学院先后成立了英美法研究中心,中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鼓励法学教师跟踪国内外法学学术前沿,积极投入学术研究,同时以这些研究中心为平台,积极开展对外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交流合作活动.其中中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和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联合发起成立的,旨在进行中美法律与政策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与交流.

法学院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密西根大学法学院,DEPAUL大学法学院,夏威夷大学法学院,OXFORD BROOKES大学,澳大利亚QUEENSLAND大学法学院等国外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通过教师和学生定期互派交流访学,定期举行国际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譬如法学院与美国DEPAUL大学建立了长期合作机制,两院经常性组织访问学者项目,交换学生和学术会议,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国际化进程.通过这样一些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和活动,大大扩大了北外法学院的国际影响,提高了北外法学院的国际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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