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关于《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的必要材料,是学院编制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为了维护学院声誉,规范就业行为,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现制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方案,打印报到证。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使用天津市教委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必须使用该协议书。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每人仅有一份。按照“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系统一领取发放,并登记其编号,保证一人一号。《就业协议书》限本人使用,转让无效。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根据天津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就业协议书》发放时间定为每年十一月份。

第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守信原则,如有虚假遗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的内容不得涂改,复印无效。

第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就业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八条 毕业生要自觉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签约后要认真履行协议。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约办理程序:
    
一、《就业协议书》下发到各系,发放给每名毕业生;
    
二、毕业生如实填写内容,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将已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就业指导中心;
    
四、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就业方案,上报天津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完毕院校打印报到证;

五、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履行报到手续。

第十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考取专升本者,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书》的正式函件。否则,一律按原就业协议派遣。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问题需更换的,可持原空白协议书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更换。

第十二条 毁约、违约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必须向签约单位提出解约申请,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系公章;

三、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书的书面意见、系意见、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公示一周,方可办理新的就业手续;

五、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毁约、违约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丢失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向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毕业生辅导员、系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系公章;

二、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公示一周,方可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并需毕业生提交一份保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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