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修改背景下公诉办案模式的构建

点赞:34166 浏览:1575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可以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公诉案件.二是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倾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简易程序修改的立法精神是审判阶段强化“简易”,审查起诉阶段侧重公正.笔者通过对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的调研和以基层检察院公诉人为对象的抽样问卷调查,总结简易程序公诉工作呈现出的变化,分析目前存在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构建“审诉分离、集中公诉”工作模式的设想.

一、简易程序公诉工作现状

从2013年1月1日至今,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工作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数量增长.全市2012年1-9月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诉案件总数的45%,2013年同期这一比例攀升至76%.二是个案耗时增加.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实现简易程序案件100%出庭支持公诉.由于公诉人需要在审前进行适用程序的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答辩和准备出庭预案、“三纲一书”并出庭支持公诉,且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较过去更为细致,简易程序案件耗时增加.三是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工作模式的探索.例如,鄂前旗检察院探索公诉人分工简易程序的模式,即审查出庭、提讯分离,分别专人负责.准旗检察院、鄂旗检察院、杭锦旗检察院尝试建立简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机制,危险驾驶罪案件能够实现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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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经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公诉人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等新增职能以及相关工作配合机制不健全,都成为简易程序公诉工作实现“统筹效率与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面临的挑战.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简易程序的改革加剧了过去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一是出庭案件数量剧增.从过去近一半的案件不必出庭到现在占总案件量76%的简易程序案件全部要出庭.二是办案耗时增加.根据参加问卷调查的公诉人提供的数据,一起简易程序案件所需的时间增加了约2到3个小时.三是程序简化不到位.公诉人出庭后,法庭出于确保程序公开公正的考虑,审理流程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并无太大区别.三个因素的叠加,使公诉人超负荷工作的情况更为严峻.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压力激增

随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简易程序已不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对于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当事人而言,是否选择简易程序意义重大.鉴于当前辩护率较低的实际情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选择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认识,被告人当庭翻供、撤回认罪成为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承担审前向犯罪嫌疑人确认适用简易程序的义务.这就需要建议启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审前认罪答辩工作,以免被告人盲目翻供、撤回认罪,浪费司法资源.

(三)犯罪事实、证据、侦查行为的审查义务增大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中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同时,检察机关有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与过去相比,法庭对证据标准把握更为严格,律师对诉讼过程的参与程度大大提升,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更应细致,更需审慎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其他证据的客观性、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保证案件质量.

(四)公检法三机关就简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机制尚未形成

《规则》第468条提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相关的制度设计.因此,简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机制需要检察机关主导构建、推进.

目前,基层检察院建立简易程序工作配合机制的尝试效果不佳.困难表现在,一是各类型案件分属不同大队,集中仅是一个办案单位内部的集中,不同大队之间不集中移送;二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无法集中到案,公诉人只能优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三是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法官一案一人,无法集中审理.


(五)法律文书、庭审过程还应进一步简化

《解释》、《规则》明确了庭审的简化,但对公诉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操作细则.参加问卷调查的公诉人中有69%认为法律文书应进一步简化,并提出了两个建议:第一,公诉意见书进一步简化,证据分类概括表述;第二,讯问提纲和答辩提纲使用率较低,讯问提纲、答辩提纲应视案件情况进一步简化.

根据《规则》、《解释》的规定,公诉人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可以视案件情况不讯问被告人,不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出示证据;庭审中对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围绕罪名和量刑进行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以当庭宣判为原则.目前庭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简化程度不够;二是当庭宣判率低.除危险驾驶罪、少数轻伤害案件以外,极少当庭宣判.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关注出庭支持公诉的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问题.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进行.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公诉人对于各类犯罪的判决规律有一个整体把握,建议的准确度依赖于公诉人的实践经验.而公诉部门干警年轻化的特点,可能会导致量刑建议不准、量刑辩论环节应对失误等问题.如何尽快提升队伍素质,是公诉部门面临的又一考验. 综上所述,公诉部门目前的工作模式亟待创新,应从过去的专人负责一个案件的全部流程向“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工作模式转变.唯有如此,才能简易程序修改带来的工作“困局”.

三、构建“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工作模式

“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具体涵义是指,公诉部门组织简易程序办案组,实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相对分离.专人负责审查,专人负责出庭.在办案流程上实现四个“集中”:集中分案、集中审查、集中提讯、集中出庭.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认罪轻罪案件.

(一)构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外部环境

“审诉分离、集中公诉”的前提是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作,出台配合衔接制度,实现机关分类、定时、集中移送起诉;检察院集中审查、集中公诉;法院根据案件期限和案件性质不同,固定时间、集中多案开庭.应充分利用会签文件、联席会议等形式,与建立集中移送案件通道,加强信息互通和对口联系,确保移送畅通;检法强化信息通报,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官相对固定,与出庭公诉人点对点联系、沟通,协调安排案件集中移送、审理.这样,公诉人就可以多案集中出庭,节约办案时间.

在上海、北京等试行简易案件集中公诉的地区,法庭一上午安排十多件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每件庭审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公诉人不离开法庭,依次对案件提起公诉,法官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简易程序的本质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优先,简易程序这一置于流水线上的司法“产品”要想实现高效,各环节的紧密配合缺一不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加强协作,理顺简易程序案件快速流动链条,才能实现其效率优先的目的.

(二)构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内部环境

公诉部门可成立简易程序办案组,岗位分为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审查检察官负责阅卷、提讯、撰写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检察官负责事实证据把关,提出量刑建议,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检察官是办案组的负责人.在人员分配上,1位出庭检察官可以配备2到3位审查检察官.出庭检察官应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全面把握案件进度,保证案件质量.

内部环境的构建上要贯彻办案流程的集中分案、集中审查、集中提讯、集中出庭.四“集中”的工作模式对公诉工作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1.由于具体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工作的分离,使得出庭检察官对案件的“亲历性”下降,因此出庭检察官与审查检察官的工作配合十分重要.二者要就案件的关键点、存在的争议点充分沟通.审查检察官的审查报告应达到出庭检察官无需阅卷就能了解案件全貌的目的.出庭检察官对庭审中量刑情节变化等情形应准备预案.

2.强化权力告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简易是庭审的环节、步骤的简化,不是关键诉讼权利的简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要求公诉人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向犯罪嫌疑人分析选择简易程序的利与弊,保障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避免因集中提讯导致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打折扣”.

3.重问、证据审查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的犯罪犯嫌人,讯问及证据审查工作也不能草率,要着重审查口供的固定性、其他证据的客观性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一是要谨慎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注意甄别“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否存在通过交易顶罪、因亲友等特殊关系揽罪的情形,特别是在危险驾驶、轻伤害类案件中容易发生这种问题.二是要核实其他证据的客观性,排除合理怀疑.三是确认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4.加强多元诉讼监督.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强化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诉讼过程的监督.一是庭审前对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具备适用条件的审查;二是庭审过程的程序、实体监督,特别是要监督审理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庭审后对裁判文书的审查,特别是对量刑的审查监督.

5.通过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就如何集中分案、集中审查、集中提讯、集中出庭,简易程序如何启动,公诉人出庭履职的原则、方式等作出细化规定,使各个环节有据可循.

(三)构建新型工作模式的程序环境

通过简化程序的详细规定,真正实现简易程序的简化.

一是简化法律文书.简易程序的各类法律文书删繁就简.尤其是简化审查报告,采用模板、表格式的报告形式,做到简单明了.模板、表格式审查报告适用于多发的危险驾驶、盗窃等证据类型固定的简单刑事案件.只填写相应空格,罗列量刑情节,不对案情做过多摘录,有效减少制作审查报告花费的时间、精力.

二是简化庭审程序.简要宣读起诉书,简化举证示证,简明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无异议的,可以不宣读起诉书,省略法庭讯问,可以有针对性的围绕争议问题进行讯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官出庭时贯彻“三简一省”原则,“三简”是简要宣读起诉书、简化举证示证、简明发表公诉意见.“一省”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无异议的,可以省略法庭讯问.

《规则》明确了公诉人对简化庭审过程的建议权.第469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公诉人建议权应用好用准,与法院积极磋商,对可以简化的部分加以明确,对不可简化的程序予以界定.对于没有争议的部分力求简化、省略.根据被告人人数和案件复杂程度控制庭审时间,督促法院提高当庭宣判比例,切实提高庭审效率.

在构建“审诉分离、集中公诉”工作模式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强化自身监督,通过“听庭评议”、“案件评查”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以实践总结促进机制形成,以机制完善促实践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