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公诉环节证据的细节审查

点赞:5412 浏览:169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女,原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怎么写作员.被告人梅某,男,无业人员,系被告人王某某同居男友, 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均系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某怎么写作员,具体负责陪同客人在此饮酒娱乐.2011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某搭乘好友李某某及李女友“帅帅”(均在逃)的汽车赶至该门前与被告人王某某碰面.当被害人程某与客人刘某等人走出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帅帅”即上前拦截被害人程某并将其拉拽至附近一餐厅门口处殴打,被告人梅某、李某某亦与客人刘某等人相互厮打.期间,李某某从客人刘某等人处夺过,将正与被告人王某某僵持的被害人程某颈部、双前臂砍伤(经鉴定均为轻伤);被告人梅某亦挥拳对客人刘某等人进行殴打,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被害人报警,机关于同年7月4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梅某抓获归案.

二人到案后经初审,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梅某是来接其下班,并辩解因被害人程某在现场主动对其挑衅,其才上前与之撕扯,其余人员均不认识;被告人梅某亦供述其搭乘好友汽车是来接王某某下班,并辩解因见有人持刀欲对王进行砸砍,其才上前夺刀并将被害人程某砍伤,其余人员是否动手不清楚.

一、证据审查面临的难点

首先,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一个多月的同居期间,早已订立了攻守同盟,一则前期隐瞒真正的致伤人李某某,并约定视情形交代;二则互供在案发前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犯意联络,并恶意向机关提供无关手机,导致前期侦查出现偏差且无法弥补.

其次,在本案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方面因顾及自身经营形象,出具了案发时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记录的证明.与此同时,由于现场目击证人刘某等人亦涉嫌参与械斗,其出于畏罪等因素现均已外逃,无法进一步复核其各自的证言.

最后,本案的侦查方向完全让被告人口供牵了鼻子,在初查期间因二人互供在现场随意殴打他人而定性寻衅滋事,在批捕阶段因被告人王某某交代了事出有因而改为故意伤害,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一直顶包的被告人梅某又供出李某某才是真正的致伤人.

以上因口供变化而释放出的办案信号,已经给二被告人以明确的心里暗示,现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被释放在外,有恃无恐;被告人梅某虽被羁押但内心已确认旁证不足,且现有证据认定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均不充分,本案就此陷入了僵局.

二、采取的具体审查对策

(一)复核仅有言词证据,深挖其中的矛盾点

经认真阅卷,公诉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经成为一盘“死棋”,必须细致复核仅有的被害人陈述,以期从中找出案件的突破口.因此,公诉人认真制定询问提纲,并将其中每个问题按照案发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便于被害人回忆.通过此次复核,公诉人发现本案主要存在两个疑点:第一,在案发当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王某某有拿手机给被告人梅某打的情节,而二被告人在之前供述中从未提及有往来;第二,当被害人程某与客人刘某等人走到门口时,被告人王某某首先和一名女性(“帅帅”)冲到被害人面前对其辱骂并与之厮打,到底是谁先动的手双方一直相互指责.此两点细节孰是孰非,公诉人只能通过间接证据的细致复查才能知晓.

(二)着重复查旁证细节,排除罪犯不实辩解

带着上述两个疑点,公诉人对全案证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并从中找到了答案.第一,公诉人在一份怎么写作员的证言中注意到:“当时王某某被客人拉出包房时特别生气,边骂街边打手机,她还小声儿说你等着的.”该份证言除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打的情节外,亦不排除其有纠集被告人梅某实施报复的可能.第二,公诉人在另一份保安的证言中注意到:“当时王某某和那两男一女比划着说了一会儿,这时程某他们几个就出来了,王某某就和那个女的一起上前跟程某打了起来.”该份证言不仅部分否定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原始口供,而且也明确其有主动报复被害人的犯意.通过此两点证据细节的复查,公诉人将二被告人的不实辩解形成心里确认.

(三)详细制定讯问提纲,粉碎罪犯攻守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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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利用间接证据中的细节排除二被告人不实辩解的基础上,下一步就要设法打破其攻守同盟.在讯问前,公诉人坚信即使二被告人在事前针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过串供,但针对其中的细节部分供述必然不会一致.因此,公诉人对二被告人之前的口供细节进行了认真比对,发现二人针对李某某其二人是否熟识以及双方具体的殴打经过等关键细节供述出入很大.针对于此,公诉人首先提讯被告人梅某,在落实了被告人王某某确实熟识李某某后,又持该笔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开始还能勉强敷衍,而当公诉人宣读了上述证人证言的节录后,被告人王某某便开始忍不住痛斥被害人是如何盛气凌人,所以其才打.至此,罪犯攻守同盟被彻底打破.

(四)充分利用罪犯心理,成功实现当庭认罪

在被告人王某某所坚守的同盟被彻底打破后,公诉人认为本案的真相已经得到还原,全案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闭合锁链,并排除了其中的合理怀疑,随即以二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等待开庭期间,公诉人了解到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法院已经与被害人程某就附带民事问题达成了和解,而被羁押的被告人梅某仍然心存侥幸,在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中签署了拒不认罪的字样.庭审当日,二人再次相见并站在了一起,但被告人王某某低着头,而被告人梅某却面带诡笑.讯问阶段,公诉人没有将二人分开,而是先行讯问被告人王某某,让被告人梅某旁听其在被讯问后所发生的一切,随着讯问的逐步深入被告人梅某脸色逐渐铁青,并最终面对现实,改口认罪.

庭审后,法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时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二年.判决送达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判决后的总结与思考

本案成功公诉的关键,就是在于公诉人要摆脱长期依赖口供办案的惯性、惰性思维,认真审查全案的间接证据,从中挖掘出与被告人供述相矛盾的细节点,并利用这些细节点所反映出的客观实在,逐一揭开被告人的伪装,还案件以本来面目.

(一)对于被告人口供要坚持不轻信的原则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分为供述和辩解两个方面.由于被告人口供具有直接性、主观性以及多变性等特点,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有利于侦查的“重供述”原则,因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确实能够在案件侦查初期起到突破和固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作用;而在审判环节,法官则更加青睐于被告人的辩解,因为其在对被告人做出最终判罚之前,必须排除现有证据反映出的所有合理怀疑.但作为两阶段之间的公诉人,由于阶段和角色的特殊性,对于被告人口供就需要持一种审慎的态度.这是因为案件的证据在此时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随时有可能因为被告人的新增辩解,全盘或者部分翻供,以及辩护人半透明式的介入等因素,而使案件的证据发生变化.因此,公诉人不能一味地以供定案,更不能盲目地疑罪从无,对两者都要坚持不轻信的原则,通过认真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一方面充分利用其他证据排除供述中的不实部分;另一方面也要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补充性侦查,以排除其中的合理怀疑.


(二)对于证据细节的审查要坚持排除矛盾

在公诉案件中,证据可以说是案件的灵魂.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证据重新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此“材料”与之前规定的“事实”相比,立法者首次明确了案件材料与客观事实之间是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的.换言之,机关只能通过合法的侦查手段调取相关证据,并以此来还原出一个个法律事实,而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差异有多大,这就都需要公诉人来具体审查和判断.虽然对于证据的审查,不同的公诉人有着不同的审查方法,但无论怎样进行审查,从宏观上讲都是对证据三个属性的审查,而从微观上看则都是对证据之间矛盾点的审查.因此,公诉人想要实现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的办案目标,就必须切实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尤其是对证据细节之间存在的矛盾点进行重点复查,逐一排除被告人的不实辩解或者合理怀疑.结合本案,公诉人就是通过深挖案件证据之间的疑点,进而攻破了被告人的攻守同盟,并最终将二被告人成功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