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三题

点赞:7183 浏览:3119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环境公正的实质是指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自从环境公正成为有色种族伸张环境利益的要求以来,环境公正已经扩张为全球环境运动的价值目标和现实动力.环境不公正现象之所以发生,在学理上是由于环境的特性与经济人的自利性不谋而合,在制度上是由于制度自身的欠合理性和落差促成.解决环境公正问题不仅需要价值上的诉求,而且需要制度上的设计.前者关系到环境公正的理论向度,后者关系到环境公正的实践向度.

[关 键 词 ]环境公正;理论向度;实践向度;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6-0083-06

环境公正的实质是指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人们在保护环境运动中发现,尽管环境污染、生态危机威胁世界,具有全球性特征,但如果笼统地提“保护环境”,而不对现实中不同主体及其造成的环境差异进行具体分析,环境思想必然有失公正.对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毫无益处.因此,任何环境行为都应基于正义准则.

一、环境公正的始源意义和扩展意义

1982年,美国瓦伦县居民举行游行,并阻止美国政府将该地区作为有毒垃圾掩埋场.该事件的爆发标志着环境公正运动的正式兴起.1987年,一本名为《必由之路:为环境公正而战》的书首次使用了“环境公正”(environmental iustice)一词,从此环境公正作为一个新概念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初始意义上的环境公正是一种环境运动,它的指向和目标是反对将有色人种的场所作为垃圾场,要求国家、政府改善这些地方的人居环境和条件.因此,环境公正观点虽然反对弱势群体的家园被当成社会中的垃圾场,但它的终极目标却不是将这些社会不可欲的垃圾及有毒废物送回原生产者(虽然这可以是其达成终极目标的手段),而是从根本上防止不当的资源剥削行为之发生及危害环境的废弃物之生产与扩散.“人类对待大自然的方式终究会复制于人群之间的关系;当有些企业或资本家肆无忌惮地剥削与破坏大自然时,必定会有另一些弱势群体要被迫承受后果.因此,唯有当人类社会能以一个新的、友善的态度与永续经营的方式对待大自然,人类社会之间的剥削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改善.”因此,环境公正运动起源于个人及其社区经历的对环境危害、人居条件等观念和文化的差异性理解.但它最为直观地识破了环境危机的种族差别,即在承担环境危害方面,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压力是截然不同的.显然,国际、族群、阶级、性别与地域的不平等也是环境公正的最重要关怀之一.

20世纪90年代之后,环境公正正式登台并逐渐成为环境保护中的关 键 词 .1991年10月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 National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通过“环境公正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含下列内容:第一,环境公正强力主张应尊重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以及所有物种间之相互依存关系,不容有任何生态破坏.对土地及可再生资源进行合乎道德以及平衡的、负责任的利用,以维持地球的可持续发展.第二,环境公正要求所有公共政策应以所有人类的互相尊重和平等为基础.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差别待遇,所有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环境上均享有基本的自主权.第三,环境公正强力主张停止生产有毒物质、放射物质及有害废弃物;呼吁全面反对核试验,反对生产任何危害空气、水、土地和食物的产品.第四,环境公正认为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受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并认为环境不正义是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因此要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能够受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良好的医疗怎么写作.第五,环境公正主张应建立城市和乡村的生态政策,以净化并重建与自然和谐的城乡;尊重所有社区的纯洁文化,使所有人类都有平等地接近大自然的机会.第六,环境公正主张对我们这一代及下一代人类,以文化多样性为基础,加强社会及环境议题的全民教育.

这些原则包含了国内和国际之间、代内和代际之间的环境议题,并指出了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本主张,意义重大.它一方面仍然关怀被人类破坏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更是认为强势族群与团体对于弱势者的迫害是造成自然环境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因而主张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相处.

经过近30年的演化,环境公正在其内涵和外延上均得到极大的拓展,主要是:第一,在地域上,从狭隘的“不要在我后院”(DNIYBY)观念,上升到“每个人的后院”的“飞地意识”(encle conscious-ness);从美国境内的各种单个的团体,成长为作为组织结构的运动网络.第二,在范围上,从关注有色人种在环境保护中遭受的危害,到关心阶层、性别、阶级、国际、代际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在概念上,把“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即环境不只是一个外部自然或与人没有关系的自然,而是人们生活的场所.第四.在实质上,环境公正不只是一个关心物种、关心所有生命形式的运动,也不只是一个关心自我利益、本土利益的运动,它关心的是与环境相关的人的活动的意义.关心的是与人的存在相关的社会公正.按照洛伊丝吉布斯的说法,环境公正比只保护环境的含义更广泛.


环境公正的实质是基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社会公正,从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称的角度,强调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人员结成的共同体是差异的.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公正根源于人的三重属性的存在.人具有类存在、群体存在和个体存在三种样态,与此对应,环境公正也有三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人的类属性对应于种际环境公正;人的群体属性对应于群际环境公正,包括代际公正、代内公正;与个人属性相对应的是个体之间的环境公正,如富人与穷人之间、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二、环境不公的学理缘由和制度缘由

环境公正的发生和扩展是对环境不正义的反动,而环境不公正之所以长期在环境保护运动中存在是由于学理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缘由.

就学理层面看.环境不公正的存在源于环境自身的特点及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的“公共性”(即产权界定不清晰)特征,如同其他公共物品一样,容易形成“公地悲剧”.避免这种悲剧需要公共即以道德情怀关爱自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观念和道德观念具有深刻的“私有”性.在“自我利益高于公共利益”思想观念下,公共物品总是成为人们相互争夺的对象(即争夺产权的规定).在这样的价值观中,自然作为“无主”客体,不可能被人关心、保护.在公共物品缺乏以自 主治理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且公共、环境的价值约束不足时,公共物品沦为满足私欲的对象的确难以避免.

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渠道输出危险废弃物和通过投资渠道输出污染密集产业.既符合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也是一种“双赢”策略,并无不道德之处.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劳伦思萨默斯(Lawrence Summers)1992年初的一份备忘录中.他建议世界银行鼓励废弃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并建议污染型企业和生产活动也转移到这些国家.他的理由是:第一,南方国家人的平均寿命和收入较低,由疾病和过早死亡造成的生产和收入损失较低,污染成本也就最低.第二,那些还没有被污染的国家比北方国家有更大的容纳有毒废弃物的环境容量.而且环境效益也较低;北方国家面临的环境压力已经十分沉重,污染的边际附加费用也极其昂贵.第三.出于审美和健康的原因,在贫穷国家清洁环境的优先权较低,因此当环境被破坏时,其补偿费用不高.

萨默斯的理论是把环境和生命价值的考虑作为出发点的.在他看来.处理污染物的根本依据是所谓的边际效应,而无需掂量人的价值及其平等性.这是值得斟酌的.西方有识之士指出,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人的生命的价值应以其挣钱能力为依据.这样一来,女人的生命价值就比男人的低,黑人的生命价值就比白人的低许多.将此观点用于环境问题上,得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如果受到危害的是穷人,则该危害即视为小.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污染严重的项目总是集中在穷人区.事实上,这是极其普遍的做法.这样一套以收入高低、生命贵贱来评判环境污染处理成本高低和先后顺序的“高论”是对环境、生命、经济准则和国际条约有关原则的严重践踏.

从制度层面看,由于发展的状态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在发达国家(地区)和欠发达国家(地区)之间,环境的标准在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巨大的落差.发达国家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企业严格禁止,而发展中国家却还在以巨大优惠向这些夕阳企业暗送秋波:发达国家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掩埋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而发展中国家还在为“捡了便宜”而暗自得意.

一方面,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从国内立法、政府管理、非政府环境组织、舆论监督以及绿色消费行为等方面建立健全机制,为环境道德的实践营造了比较全面的背景和氛围,那些有害公众健康、高排污量的经济行为在发达国家国内被禁止进行或要支付高昂代价;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明显滞后,立法诉求不高,行政管理漏洞较多,监控技术落后,环境意识薄弱,处理污染成本较低.这就为工业化国家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大量进行“生态倾销”和“夕阳工业”转移制造了条件.

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和制度平台,既在全球资源的利用上占尽先机,又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居高临下,获取利益.正如日本环境社会学创始人饭岛伸子针对国际环境问题的不平等现象指出的,“今天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大规模开发和工业建设的过程,也是发展中国家的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受到损害,土著民族的原有生活方式遭受彻底破坏的过程”.

发展中国家在以下两方面处于劣势地位:一方面,为了缓解当前的贫困和解决当下的生存问题,不得不以较低的环境保护条款来允许开发当地的环境资源,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为了得到急需的援助和发展资金,不得不以较低的环境保护条款接纳工业污染物.

不仅在国家之间这种环境制度上的差异会产生环境不正义,即便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相关的环境制度也可能隐藏着环境不正义的潜在危险.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在WTO的有关文件(主要是《GATT1994》、TBT、SPS三个文件)中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看法不成熟,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各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然而,它没有为此做出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说明,这便不仅不能达到绿色国际贸易的要求.预防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相滥用,反而为其变相滥用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例如,WTO的环境贸易规则在这样三点上为不正当性绿色壁垒开了“绿灯”:第一,“环保例外权”的内容不明确.WTO对各成员如何行使此权力缺乏有效的、明确的约束性规范.这容易诱发不正当性绿色壁垒,从而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构成新的威胁.第二,“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具体.WTO行使这项权力时虽然作出了限制,但缺乏严谨规定,含糊其辞.如“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等.这些表达均存在模棱两可的问题.第三,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性待遇.这种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标准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一视同仁”的做法,客观上照顾了优势的发达国家,而对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利.这不仅加剧了南北矛盾,而且为不正当性壁垒大开了方便之门.

从主观方面看,由于环境破坏者往往不需要或不立即需要承担环境恶化的后果,因此废物的处理往往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方便原则”.废弃物被随意排放、丢弃在无人管理或成本较低的地域,由不特定对象承担生态后果.二是“最小抵抗原则”.废弃物被丢弃在不会反抗或反抗能力很小的特定区域、特定人群那里.一般而言,“特定区域”多是那些地理位置和文化位置上的偏远地区;“特定人群”常是那些贫穷国家、弱势群体.既然环境的危害并不直接地、必然地损害环境享用者的利益,而环境废物的处理又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那么,从经济人的立场考虑,那些可以“方便”的办法在“最小抵抗”的地方自然可以大行其是.

三、环境公正的理论向度和实践向度

环境公正包含着实体正义(环境公正的基本表现是环境资源的获取和环境污染物的处理即环境享用权利与环境保护责任之间的对应)和程序正义(环境制度的差异对等,在资源利用和环境废物处理上担负着“共同”而有“差异”的责任).这就是说.解决环境公正应该从理论向度和实践向度两方面来着手.

从理论向度看,环境公正可以分为种际环境公正、代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

种际环境公正是指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环境公正.它强调人类与大自然之间应该保持一种适度、适当的开发与保护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破坏大自然的持续生存,也不能因为保护自然环境而不顾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人类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合理地控制自身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程度,自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生态危机标示的不 仅是自然自身的失衡,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失衡.因此,“环境危机如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

种际公正力图反省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但是,“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的生活只有依靠自然界,脱离自然而生存的人是无法想象的.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这就是说,自然对人具有制约性、先在性和基础性.人与自然的关联表明,建立和谐社会首先要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具有怎样的和谐关系,人类社会就具有怎样的和谐度,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生态污染,环境危机表征的不是自然自身的问题,而恰恰是人自身的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种际公正力图表达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自然的存在是自在的、自为的和为人的、人为的存在.这就是说,自然不仅具有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工具价值,也具有自身、固有的内有价值.承认自然的双重价值并没有贬低人的尊严,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内在的,自然是人的自然,自然的价值是属人的价值.但是,这不表明“征服自然”、“控制自然”等观念天然地具有合理性.相反.人类要转变“竭泽而渔”式的战胜自然的思维方式.改变自然资源“无主”、自然资源“无价”、自然资源“无限”等观念,使人类既成为自然的享用者又成为自然的管理者和维护者.

代内环境公正是指不同民族、地域、群体、性别之间的环境公正.它强调在同一时空下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之间的对应.任何主体既不能只享用或多享用自然资源而不尽或少尽保护环境的义务,也不能只尽或多尽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不享用或少享用自然资源.代内环境公正可以分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公正、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之间的族际环境公正、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域际环境公正、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际环境公正、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环境公正.

代际环境公正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正.它强调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问题上应该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资源而使后代人无自然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灭后代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放弃使用眼前的自然资源.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使自然资源既满足当代人合理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从实践向度看,环境公正体现为两个维度的公正:在空间维度上,促进国际公正、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代际公正意识.

环境国际公正关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拯救生态危机的义务上的公平性.地球是人类共有的家园,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环境国际公正与否从国际条件和外在氛围上影响社会和谐的实现.

在具体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追求的国际层面的环境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贫困与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环境的恶化又加剧着贫困.发展中国家反贫困与环境保护应当在制度公正、激励和经济正义等方面做出变革.二是人口与环境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过多是环境恶化的重要症候.也是带来其他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政治等问题的直接原因.过多的人口不仅加剧着发展中国家原有的贫困状况,而且进一步恶化了它们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的内在关联性.不能确立合理的生育观,并有效地解决人口问题.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绿色壁垒与环境保护.绿色壁垒,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环境与贸易的相容问题;从其所隐含的深层性质来.是一个涉及多重贸易主体(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关于发展与环境间尖锐矛盾的问题,是新、旧价值观(其中主要是环境思想与功利主义)激烈交锋、对阵的问题.能否跨越“绿色”屏障,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发展前途,关系到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全球经济与环境公正的实现.跨越绿色壁垒的原则主要有共识性原则(共同责任,差异责任,合作义务),禁止性原则(反对干涉内政,禁止污染转移,反对滥用资源)和命令性原则(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给予非歧视性待遇,平等享用全球公共资源).理论建构中要辨明发展中国家如何把握对发展与对环境、对自己与对他人、对现在与对未来、对民族与对全球的责任和义务,如何既维护民族利益又防止民族主义倾向等问题.

为此,环境国际公正要以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不干涉他国内政为原则,建立一个更加公正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多样性,维护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确保各国平等地参与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权利,倡导协调和合作;反对生态殖义借口环境保护干涉他国内政,阻碍他国发展.要让每一个人都清楚,我们生存在同一个渺小的“地球村”中,为他人敲响的丧钟,也是为我们自己敲响的丧钟.发达国家对“全球生态赤字”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增强欠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在共同而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中同样大有可为,必须结束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开发行为,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可以在一些地区构造“循环经济”、“生态补偿制度”、“工业生态园”、“全过程无害化控制”、“绿色化学体系”等,维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努力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环境族际公正、域际公正、群际公正关心的是同一国家不同民族、地区、群体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和谐社会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先发民族与落后民族、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城市与乡村、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男性与女性在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三者之间的统一和平衡.环境对人类的影响既是普遍的,相互作用的,又是有差别的,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人们获取环境的利益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是不相同的.漠视民族、地区、群体的大小、强弱、发达与否,泛泛地强调“共同责任”,是不现实的,若此,我们就没有“共同的未来”;同样,借口民族、地区、群体的大小、强弱、发达与否.推卸每个民族、地区、群体所应承担的有差别的环境责任也是不现实的,若此,我们同样没有“共同的未来”.环境公正则强调人类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统一基础上的差别共同体,强调族际之间、域际之间、群际之间保有公正,正是为了使人们拥有“共同的未来”――和谐社会.

在社会公正的一系列“清单”中,环境公正是一个“替补者”.人类在这个单子中早就开列了政治公正、经济公正、司法公正,等等.与此相比,环境公正是“后现代”的产物.人们会说,政治公正保证了每一个人的政治参与权利,保证了人们社会理想的实现途径;经济公正保证了人们经济分配的权利,保证了人们生存财富的合法性途径;司法公正保证了人们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保证了人们维护社会尊严的基本人权.然而,环境公正算是什么呢似乎无它并无不可,有它未必坦然.而且,它不仅要实现人种之间的公正性,还要促进人类与物种之间的和谐性;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正性,还要促进后代人之间的合理性.在人类社会遭遇的诸多“棘手”问题面前,这样一个目标是否可欲它会不会是一种寄托人类美好想象的乌托邦

环境公正三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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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需要另文专论.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环境公正与社会公正是密切相联系的.如果任凭环境不公正发展下去,社会的不公正将会加剧.环境的差别拉开的不仅是城乡、区域、阶层之间的环境层次,更拉远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表明人的因素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果失去了人与人的关怀、信任与和谐,那么整个社会系统就缺少了和谐的支点,从而失去了稳固的根基与繁荣的未来.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环境不公”现象比环境污染更可怕.环境公正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事业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实现问题.

(责任编辑 陈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