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暗访偷拍”中的法律问题

点赞:33663 浏览:1569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凸显,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我国社会和文明的高度进步.然而由于新闻行业竞争激烈等多方面的原因,众多的新闻记者、娱乐记者等在新闻、娱乐等采访活动中采用了很多临界于违法边缘的手段和方式,这种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而且颇具时代特征.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究竟哪些采访手段是违法的,甚至这些采访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它也是把双刃剑,在媒体和媒体人惩恶扬善、鞭挞丑恶、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的同时,如果分寸把握不好,一些采访手段的过渡滥用也将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关 键 词: 暗访;偷拍;法律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7--01

因新闻采访、报道侵权引起的一些诉讼近些年来屡屡发生,这些事件不仅对当事人产生了比较坏的影响,在我国《宪法》第51条中更是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充分说明,记者即使作为“无冕之王”,他们的采访行为也是一定要严格遵照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一、此等问题的症结与根源

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

然而,为了真实地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新闻事实素材,在保证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在报道中体现“三贴近”即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注意反映老百姓的心声,选择平民的视角,歌颂改革开放中的新鲜事物,抨击社会转型中的丑恶现象,从而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当采访不被接受,强制采访又不可能时,大多数的新闻媒体都会选择采用暗访(也叫隐性采访)、偷拍、偷录等有争议但又广为采用的采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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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的是,这些采访方式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的,而且受民众的欢迎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违法乱纪的行为.但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发展的结果,这种采访也不例外,它有自身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一些记者在实施中更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下,例如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将会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地加大.由于隐性采访能够绕过种种障碍,淋漓尽致地社会黑暗面,所以往往成为记者挖掘事实真相的有力手段.但当隐性采访的范围越来越广,个别记者,尤其是娱乐记者对偷拍偷录等设备驾轻就熟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作为记者,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传媒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规范与行业素质.

当然,新闻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权利,则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与义务相对,即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这就要求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行使其所拥有的采访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由于隐性采访涉及众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对公民、法人的权利的保护问题,因此就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这些采访方式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首先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隐私,未经许可是不应当被公布的,是否将其公布的决定权在于隐私拥有者本人.然而,隐性采访恰恰剥夺了每个被采访者的这份决定权利.因此,隐私权就成了隐性采访的头号法律禁区.

这些隐性的采访手段还可能会泄漏和侵犯商业秘密.甚至,这些手段还可能会不正当地获取和泄漏国家机密.而这一种后果则是最为严重的,这就要求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而酿成大错.

从上面可以看出,尽管一些看似巧妙的新闻采访手段能够确实有效地辅助新闻采访工作的进行,然而对其适用如果泛滥成灾,那后果也将不堪设想.所以,记者们的采访工作还是应该遵守法律的约束,积极从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向去寻找获得新闻资料的有效途径.另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呼吁从立法等方面来规范和约束一些合理的但比较边缘的新闻采访方式,让这些活动有法可依.

二、探索解决之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新闻传播引入市场因素之后,新闻采访与报道已经不再是纯粹的新闻媒体活动,它越来越密切地与民生和社会相连,然而,也许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新闻传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新闻采访中采用了过多的隐性手段,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它发挥了积极的效用,但一些负面效应也是屡屡出现,如果不再对之加以规范和约束,那么在一定量变之后,它将会产生巨大的危害作用.其实解决这种矛盾的途径有很多,但任何一种方式都不足以单独胜任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途径必须有机相连,通力合作,才能限制它的负作用,发挥他在新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这些途径主要有:1、新闻界自身的建设和规范;2、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3、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正;4、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制约.其中,法律法规的作用应当是最主要的.

新闻界应该通过自身的成熟与完善来达到自律,健全新闻机构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使记者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保障.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总而言之,新闻采访活动中的暗访与偷拍、偷录行为是新闻界与法律界有争议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新闻记者作为公众的代言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使命,本身并没有也不该有超出法律的特权,其行为必然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受到严格的规范.从立法的角度,配合以其他的辅助途径,在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上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有助于发挥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达到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