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点赞:2401 浏览:68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今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财产逐渐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彰显,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该类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析入手,揭示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并对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 键 词:权利冲突;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7-0000-01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


(一)权利冲突的含义

“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1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权利的取得是法律授予或至少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而“正当性”则是指权利的获得符合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价值理念,具体而言,就是权利的获得不为恶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含义及其特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2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权利冲突是基于同一权利客体而发生;二,互相冲突的权利都是合法的,或者具有合法的形式,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

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同种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同种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据某一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不同权利主体根据某一单行法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创设的权利.如果同一知识产权客体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将造成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或者怎么写作产生混淆,引发消费者的误解,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势必发生权利的冲突.

(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指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所产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不同权利主体根据不同单行法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创设的权利.例如,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络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具有标识功能的智力成果,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在或现实利益.”3商标与域名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商标与域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引发两者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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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知识产权与国外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经济发达国家或国际公约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出现趋同的趋势,但在具体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依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内容或保护标准优于或高于国内法规定的情况,客观上使得国内的知识产权与外国知识产权可能发生冲突.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自身的原因.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客体的非物质特性,它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人们并不能够因对知识产权的占有而实际控制它.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更不易被人们所感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数量激增,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利冲突.知识产权兼具地域性、时间性之特点,使得权利与权利之间由于地域、时间的交叉引发权利冲突.

(二)立法方面的原因.

从立法模式加以观察,我国对知识产权采用分散之立法模式,从法律到规章对知识产权均有所涉.这种立法状况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遗漏、重叠交叉或相互冲突,这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制度原因.从立法内容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有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但对在先权利的概念、范围、保护条件均无明文规定,其后果是:一方面,管理机关在审批授权程序中无法就具体的申请案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商事主体亦无法对在先权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致对他人的在先权利申请或登记为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等造成侵犯,使得权利冲突的现象更突出.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社会诚信缺失是造成权利冲突产生另一个成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诚信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不完善,对于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当不讲诚信的成本较低,且能获取更大利益时,人们必然会选择不守信,甚者守信守法的经营者亦可能被同化.

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

(一)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保护获得权利在先的知识产权的规则.该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是各国解决权利冲突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也有一定的体现.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利益平衡原则.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利益的冲突,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利益的调解器,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有必要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与适度要求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需要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被不当的利用.故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实现既保护在先权利又达到利益平衡是实践中一个难题.实践中很多情况都需要法官按照法律原则来进行自由裁量,所以,仅靠权利平衡这一法官自由裁量时的一个原则是不够的.知识产权是私权,许多问题最终必须要回到民法的基本框架里寻找理论的基石和解决的办法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用其作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同样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