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完善

点赞:30910 浏览:1431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试图从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概念出发,剖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缺陷,并追其原因,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有助于加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建设.

关 键 词: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法规体系;缺陷

一、引言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随后,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法一例”使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发展和依法规范的道路.然而,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历史较短,加上社会大环境的限制,“一法一例”在贯彻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本文将从民办高校教育法规的概念着手,剖析我国民办高校教育法规的缺陷,并追其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加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完善.


二、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概念

民办高校教等法规是有关民办高校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民办高等教育法规的建立有利于民办高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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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体系的缺陷

(一)学费标准政策不明

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于学费、捐款、校办产业收入和地方企事业组织的拨款.因此,为了持续办学,响应国家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政策,民办高校的学费通常是公办高校的两倍,这使很多高考成绩不理想但家境又贫困的学生好望“校”兴叹,也进一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招生人数.

(二)教师保障体系不完整

鉴于社会偏见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民办高校在引进高学历、高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年教师上面临着诸多困难.我国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基本上呈年轻化态势.然而,由于民办高校大多采取公司企业型的管理模式,其高度市场化的用人薪酬制度使青年教师无法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得工资待遇,工作缺乏稳定感和安全感.加之申报课题、发表论文、提升职称的难度,每年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流失现象都非常严重.

(三)管理权责不清晰

民办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其生存艰难.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和管理不到位又进一步缩小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目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出现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要么对当地民办高校管得过死,过多地干涉民办高校的自主办学和自我发展;要么疏于管理,个别地方出现乱批甚至只批不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使我国民办高校陷入招生的泥潭,在普通高校与政府的夹缝中生存.

四、民办高校教育法规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与对策

我国民办高校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首要原因是认识问题.政府对民办高校的重视不够,没有意识到民办高校有助于拓宽高等教育投资渠道,有助于弥补国家财政支出不足.因此便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给予保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制定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时,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扶持不能只停留于宣言形式,应给于实际支持力.不能一味严格控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高校有限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企业管理模式是民办高校教师生活保障体系不完整的主要原因.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一样,担负着教书育人、传承人类文明和怎么写作社会的神圣使命.因此,应与公办教师一样享受人民教师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待遇,同时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除了按《教师法》规定给予民办高校教师法律保护外,各级政府还应根据当地民办高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校教师的住房、医疗保险、职称评定和进修等多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办学模式尚处于摸索阶段也是我国民办高校教育法规体系滞后的原因之一.我国民办高校起步晚,自身管理力量薄弱,管理理念不系统,有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立法永远赶不上实际变化.为此,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政府职责,规范政府权利,理顺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民办高校的积极性.同时民办高校应明确学校管理体制,实行法人独立化,建立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学校的办学宗旨、投资规模、发展方向,决定校长、副校长的任免与考核,决定经费预算和审核决算等重大事项,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管理学校、聘用人员和教育学生的职责等,实行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明确分工,提高管理效率.

五、结论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中国高等教育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是高等教育改革大潮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不但缓解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与事业发展需求的矛盾,而且为充分发挥、利用和优化配制现有教育资源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民办高等教育起步较晚,其立法也处在起步阶段.但政府应迅速认识到民办高等教育的作用,通过法律为民办教师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明确政府与民办高校的权利与责任,正确合理地调整国家与民办高等学校、社会与民办高等学校以及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