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遗失物应付费

点赞:32539 浏览:15490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基本上都是给予肯定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1款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权人请钱.拾得人的赏钱,在物的价值不超过五百欧元时,为物价值的百分之五,超过五百欧元时为超过的价值百分之三,在动物的情况下为百分之三.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拾得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的拾得报酬的权利.”

考虑到我国国情,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是,对于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物权法本条明确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予以偿还.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对遗失物处于无因管理人的地位.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从事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依据物权法本条还对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通过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情形下,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作出了规定.这种规定不等于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因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负有按照承诺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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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程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