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材

点赞:16931 浏览:793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英语教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法律英语教材的定位,以及与此相关的教学定位是有内在联系的.在明确了法律英语教学上法律同英语两项内容的比重问题之后,我们通过对比六部法律英语教材,指出了法律英语教材编写的原则问题.

关 键 词:法律英语教材编写

一、引言

随着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出台,目前,包括清华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在内的多家高校均开设了法律英语,作为面向本科高年级学生的专业英语课程.伴随着法律英语课程的推广,一系列问题也凸现出来:教材编写缺乏指导性原则、教材标准不一、缺乏相关背景知识等,对此诸多学者也进行了积极的思考,提出了案例教学、增加背景知识介绍等建议.遗憾的是大家似乎都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即教材内容与学生已有知识的衔接问题.

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从其课程目标看,是要帮助学生达到“阅读和使用英文法律文献、进行法律比较研究以及与外国学者直接沟通”的目标,也就是使用英语学习法律.相对于英语能力而言,法律知识是这门课的重点.从实际情况看,课程面对的是法学及相关专业三年级或以上的本科生,在法学方面,他们已大陆法体系有一定的了解,但法律英语主要涉及英美法,因此仍然会碰到大量陌生的概念,这是学习中的一大难点,需要课本提供解释.而在英语方面,根据《大纲》对本科基础阶段(一、二年级)和应用提高阶段专业英语能力要求的对比我们发现,除专业英语要求掌握词汇量较多外(1000-1500专业词汇),在听说读写译各方面的要求均未大幅度高于基础阶段要求.也就是说,法律英语的语言不会成为阻碍学生理解的一大难题,只要提供详细的词汇表,他们基本能够驾驭文章的字面意义.因此,作为法律英语教材,有必要通种种手段强化知识,帮助学生理解英美法的基本概念,而在语言方面则突出专业词汇部分.那么,实际操作如何呢?为此,我们选取了六部2000年以后出版法律英语教材(《新编法律英语教程:英美法律制度概要》简称《新编》、《法律英语核心教材》简称《核心》、《法律英语教程》简称《教程》、《法律英语综合教程》简称《综合》、《法律英语教程》简称《法英》、《法律英语教程》简称《法律》),系统分析了每部教材第一册第一单元的第一篇课文,通过考察其课文译文、注释、课后练习和该册附录的微观结构,呈现语言和知识内容在各教材中所占的比例,分析其与学生已有知识结构的衔接是否合理.

我们发现在六部法律英语教材中,有50%的教材不提供课文的中文翻译,17%的教材只有课文导读(《新编》),仅有33%的教材附有课文的全文译文.在注释的处理上,多数教材(67%)重视知识的注释(即知识注释所占比例超过50%),甚至完全不对语言进行注释(《核心》),但也有的教材(《法英》)只进行语言注释,而没有任何知识注释.练习作为一部课本价值体现的重要方面,其设计直接体现了教材编者的理念,在所考察的六部教材中,绝大多数(83%)都以语言练习为主(即语言练习在总题量中所占比例超过50%),知识练习为辅.且在语言练习之中又以词汇和翻译的比例最大,输入式的阅读、听力训练次之,最少的是输出式的写作和口语练习.再来看附录,67%的课本提供了参考文献,还有部分课本(《新编》、《法律》)包含与本册内容相关的案例、合同样本等知识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归纳出几部法律英语教材的大致特点:1.语言信息大于知识信息;2.练习偏重语言训练,其中,又以输入式的听读练习为主,输出式说写练习为辅;3.知识信息依附于课文内容,缺乏系统的归纳.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英语教材都重英语而轻法律,重理解能力而轻建构能力.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高于对英语能力的需求,这就使教材内容与学生需求之间产生了偏离.法律英语教材如何从学生的现有知识水平出发,很好地帮助他们达到运用英语学习法律知识的目标,我们认为可以从建构主义学习观中寻找答案.

法律英语教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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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构主义学习观

建构主义的鼻祖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他通过研究发现,儿童认识外部世界的过程可分两个步骤:同化和顺化.儿童利用自己的经验去消化外部世界的新知识,这是同化;一旦儿童自己的经验无法帮助他认识新的知识,他会自发地调整自己的认知结构,并利用调整后的新图式重新认识新知识,这就是顺化.建构主义学习观正是源自这一儿童认知发展理论,建构主义认为知识获得的过程即意义建构的过程,为了成功地建构意义,学习者需要一个有利于学习的情境、需要协作的学习方法、需要与学习伙伴进行对话以便吸纳别人的知识并商讨如何达成学习目标.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把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看作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其中,情境是学习的必要条件,包括真实的社会环境、学习资料等;协作和会话是学习方法,它贯穿于学习的全过程;意义建构是学习的目的.而在建构意义的过程中,一方面,学习者建构新的信息(同化),另一方面,改造和重组原有的经验.

在建构主义学习观的启发下,产生了支架式教学(scaffoldedinstruction)理念.这一教学思想来源于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斯基(Л.С.Выготски)的“最近发展区”理论.他把儿童独立解决问题时的实际发展水平定义为第一发展水平,其在成年人指导下解决问题的潜在发展水平定义为第二发展水平,所谓“最近发展区”指的就是两个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这个差异的大小可由教学的难易程度进行掌控.教师、教学资料等发挥的是支架的作用,帮助学生顺利地经由最近发展区到达第二发展水平,之后撤出支架,学生的能力得以真正地提高.原来的第二发展水平即转化为新的第一发展水平,教学重又规划出新的最近发展区,帮助学生不间断地提高能力.

根据支架式教学理念,学生处于教学的中心,教师作为学习伙伴之一,其任务在于提供良好的学习情境,设计学习小组的协作项目,鼓励学生通过对话完善自我的认知结构,最终让学生具备独立完成意义建构的能力.在具体的教学中,支架式教学模式包括预热、探索和独立探索三个步骤,预热指教师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学习情境,探索是学生在特定资源(教师、学习资料等)的指导下建构意义,而教学的最后一环独立探索则是指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完成意义的建构.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理想的教材应能与教师一道设定预热情境,组织探索项目,最终协助学生进行独立探索.而这一理想的实现,要求教材编者将建构主义教学观贯彻于编写的始终.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如何将建构主义学习观与法律英语教材编写相结合,并回答法律英语教材如何帮助学生顺利地跨越最近发展区的问题.

三、运用建构主义学习观编写法律英语教材

下面我们将以最近发展区为范围,从课文、注释、练习及附录各项的设计探讨法律英语教材编写贯彻建构主义学习观的可行性.

课文是学习的重点,课文承载信息应能协助教师开展预热.我们所分析的所有教材在每单元内均安排一篇以上的阅读课文,值得一提的是《新编》的中文导读和《法律》对附课文的选择依据.《新编》编者在主课文前用两百字左右的篇幅简单介绍法律的基本内容,为学生阅读原文做了很好的准备工作.若时间允许,教师亦可要求学生在学习课文之前参照导读将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相应条例进行对比,做好充分的预热工作.《法律》的每个单元由一篇主课文、一篇附课文和案例部分构成,主课文概述一部门法的主要内容,附课文对相关法中某个问题进行重点论述,为阅读案例做好知识储备,主、附课文和案例之间内容互为关联,给学生很大的探索及独立探索的空间.在对译文的处理上,根据建构主义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原则,我们认为应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文,保证学生全面理解课文信息,建构高质量的信息.

注释作为课文的必要补充,属于支架式教学模式中的探索环节,一方面,要能够创设意义建构的情境;另一方面,还要引导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搜集分析工作.因此,在编写注释时,有必要多提供知识信息,少提甚至不提语言信息(语言信息可由词汇表和译文提供).同时,注释作为学习者展开协作和会话的重要信息来源,毫无疑问应以知识信息为重.

从支架式教学模式的角度看,练习既要有词汇、以课文内容为基础的简答、翻译这些形式,还不能缺乏一些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如:《核心》的正误判断、《法英》的开放式问题、《教程》的案例分析、《教程》的听说练习等.练习中语言与知识的比例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分析发现不少教材编者(67%)都在附录中提供了参考书目,我们认为若能把这些书目按照难以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加以归类,则方便学生进行选读,实现独立探索的最高目标.

四、结语

法律英语教材在学习的过程在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在编写过程中如何与学生现有法学和英语知识进行衔接,这需要借助建构主义学习观,从课文、注释、练习、附录等各方面进行仔细的考量.同时,教材作为学习者的支架之一,要通过讨论式练习、分级书目等手段鼓励学生进行独立探索,顺利完成意义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