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本质看商法的基本原则

点赞:30370 浏览:1422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商法是调整有关商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商本质是商最基本的特点,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中最核心的理念,那么这两者又有什么关联呢?本文试从商的本质角度来分析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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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本质

商又称为“商事”,随着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已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写卖中,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出版业等.因此,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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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两个商本质:一是主体地位平等,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1.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商法实际上就是民法的特殊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商法必然要符合民法的本质,即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商的本质之一是主体地位平等.


2.以营利为目的

商存在的意义即是为了营利,不论商的概念如何演变与发展,商人的营利性都是其亘古不变的特征.营利性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社会物质基础.故而营利性为商本质中最重要的一点.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的规则.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许多新兴的商法问题穷尽商法规则而不能解决时,就可以根据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作出裁判.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商事关系营利性的特征,应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应体现国商法的共性―――这是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三、从商的本质看商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不由得思考,商法作为调整有关商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与商本质间有何关联?下面,就让我们从商本质的角度具体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原则

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原则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力,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

(1)从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角度看:

正是由于商事主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所以,商主体才可以依法自由地行使权力.试想,如果双方不处于平等地方,一方的权力优于另一方,那么处于劣势的一方的权利必然要受到权利劣势的限制.

(2)从以营利为目的的角度看:

一方面,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供需条件与对方商议,更好地完成交易,获得盈利;另一方面,商法在准许商事主体自由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对其权利的形式予以必要的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双方为了达到营利目的而无限扩张自己权利.故而,此原则也体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本质.

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此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规范之下得依其自由意志进行其所愿之商事活动的原则.

(1)从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角度看:

类似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正因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才可以在自己权利范围内实现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相应的商事活动,并自己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责任.

(2)从以营利为目的的角度看:

为达到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商事主体必须选择最有利的成交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商事主体意志自由限制的前提下,他们才能以相当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获取利润.因此,商品交换是“自愿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将就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从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的角度看: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利益,保证法律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这就体现了双方地位的平等.

(2)从以营利为目的的角度看:

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本质的指导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多商主体超越自身权限,采用欺诈的手段以期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此原则的设定正是基于此.

4.鼓励交易原则、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量促进交易的达成,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从以营利为目的的角度看:鼓励交易,就是促进双方的商事活动,促进双方的营利.

(2)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现代商事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对于营利性实现的程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商法确认交易简易、迅捷原则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又一体现和要求.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法律多种价值追求的矛盾集中表现为安全与效率的矛盾.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本质的指导原则下,很多商主体会为了追求利益无视法律,危害对方的交易安全.因此,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营利性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集中表现在商事交易条件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诸方面.

四、小结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法的基本原则无不体现了商本质.商本质与商法的基本原则,都是研究商法的基础与核心,故分析其二者的关系,不仅可以得出更多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在含义与延伸解释,还会为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做出贡献.

注释:

赵中孚.商法总论(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

丁智帆.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M].经济论丛,2010.

赵中孚.商法总论(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4.

任先行.商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林业大学出版社,2007:34.

林敏.商法基本原则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4).

张振亮.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

孙景新.论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与构成[J].山东学院学报,2009(2).

张振亮.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