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特点

点赞:10467 浏览:446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英语,应准确定义位为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在语词方面,古英语、拉丁文和法语等法律传统词汇大量存在,专门术语与行业语言难于准确理解,模糊语在准确词之外大量运用,在语句方面,冗词/赘言与近义词重复(Paralleli)层出不穷,长句结构的复杂性和连续性着为繁复,行文中的插入语成分普遍存在,在社会文化方面,其有着英美国家社会方言的特点,英美地域方言的特点,行文与翻译上格式化样特点.

关 键 词:英美法系法律语言语词语句社会文化特点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

法律英语,确切的应该说是英美法系(monlawsystem/family)的法律语言,一般被称为“LegalEnglish,LegalLanguage,Languageofthelaw”,即表述法律学科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语言.就文化背景而言,英美法系法律语言的历史渊源颇为深远,且语言所在法律文化根深蒂固.其语言不限现代英文,还包括古英语和法文拉丁文等外来语.就英美法律语言范围而言,法律英语作为一个“语言学”分支是不准确和宽泛的,其有着广泛的部门法分类,而每个部分法的法律语言环境与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息息相关,一般包括:法学理论(Jurisprudence),法律史(TheHistoryofLaw),宪法学与行政法学(ConstitutionandAdministrativeLaw),刑法学(CriminalLaw),民商法学(CivilandCommercialLaw),诉讼法学(ProceduralLaw),经济法学(EconomicalLaw),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EnvironmentandResourceProtectionLaw),国际法学(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EconomyLaw)和军事法学(MilitaryLaw)等.但无论如何,英美法系的法律语言,也必然有着其共同特点.

一法律语言的语词特点

1古英语、拉丁文和法语等传统法律词汇大量存在.英美法系向来认为拉丁语、古英语等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这也与英国历史上,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关系.(1)拉丁文,在英美国家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全球出版的拉丁文词典不胜枚举,法律中的拉丁文同样如此.如:actusreus(致罪行为),addiem(在指定日期),statuquo(现状),infraannos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和naturalispossesio(自然占有)等.(2)法语语言数量不在少数.这是因为法语曾一度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法律文化也当然被融入其中.如:loi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dire(预先审查)和writdemesne(中间令状)等.(3)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汇虽在现代英语中并不常用,但法律英语却常为引用.如:aforementioned(previouslymentioned),aforesaid(above),behoove(tobenecessary),foregoing/forthwith(immediately),henceforth(fromnowon),hiterto(untilthistime,uptonow),pursuantto(under/accordingto),thence(fromthereforthatreason)等.为显示行业特殊性,英美法系法律界对此视为传统.

2专门术语与行业语言难于准确理解.法律术语,指出现在法律文件中法律学科的特有术语,如:garnishee――第三债务人,imputednegligence――转嫁的过失责任,行业语言,是法律语境中被赋予特定法律意义的常用语,如:action(行动/诉讼),party(党/晚会/当事人),onthebench(担任法官职务),takesilk(担任王室法律顾问).应注意,法律术语与行业语言在不同部门法可能含义不同,应据上下文(context)理解,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法中则是禁止翻供.


3模糊语在准确词之外的大量运用.(1)模糊词语,指词及其表达形式本身模糊,如reasonable,good,(2)模糊蕴涵,指词的概念清晰却意义模糊,如night,英国法律中为了区分夜盗罪(burglary)与为抢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采用“night”一词,后将其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3)模糊附加词,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词语形式前,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模糊,如about,orso.在现实契约中,如民间贷款协议中常有“Iwillpaybackinayear”,双方当事人对“in”产生不同理解,一方认为是“within”之意(在等之内),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之意(在等之后),这种理解不一就赖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依据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模糊语言体现法律条文的预见性及适用性、礼貌原则、法律信息的保护和隐瞒性(如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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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语言的语句特点

1法律语句中冗词/赘言(Tautology)与近义词重复(Paralleli)层出不穷.鉴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同义和近义术语一般情况下彼此不能替换.如,annulandsetaside(废止和撤销),entirelyandpletelyremove(完全取消),totallynullandvoid(完全无效),lastwillandtestament(最后遗嘱和遗言),acknowledgeandconfess(承认),actanddeed(契约),deemandconsider(考虑),finalandconclusive(最终),solicitorandbarrister(初级律师与出庭律师),summonandsubpoena(普通传唤与拘传),plaintandindictment(公诉起诉状,与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等.法律英文原文使用较多相同或相近的词句,但中文法律译本为一个句子(含多项术语),例如,“maintain”shallmeanoperate,service,repair,uphold,support,rebuild,renew,overhaul,pe,purge,scour,cleanse,empty,amend,keep,tend,replace,refurbish,improveanddecorateorsuchofthefoingaaybeapplicableinthecircumstancesandintheinterestofgoodestatemanagementand“maintance”shallbeconstructedaccordingly.(“维修”指涉及并包括:营运,怎么写作,修理,保持,支持,重建,更新,检查,铺设,清除,洗刷,清洁,清理,修补,保存,护理,更新,修整,改善,装饰,并在适用情况下及为良好物业管理的理由指以上任何工作).

2法律语句结构的复杂性和连续性着为繁复.法律英语长句指英语言的多重复合句,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多重逻辑关系.如,Anegotiatingpartycanexpresslystopastatementfrombeinganoffer,forexamplebystatingthatitcannotbeacceptedbytheotherpartyorisnotintendedtobelegallybindingorbystatingthatacontractwillonlyeintoexistencewhenthemakerofthatstatementsignifiesassent.(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此外,法律英语为突出正式性而大量运用被动句型.

3法律行文中的插入语成分(Interruption)普遍存在.如:ThisConventiongovernsonlytheformationofthecontractofsaleand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andthebuyerarisingfromsuchacontract.Inparticular,exceptasotherwiseexpresslyprovidedinthisconvention,itisnotconcernedwith等.(本公约只适用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写方因此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等).

三法律语言的社会文化特点

1法律英语有着英美国家社会方言的特点.这取决于法学家、律师、法官这一法律行/职业群体或者说社会阶层,其为彰显法律阶层文化的独特性、优越性而运用所谓“正式用语”.如“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在法律语言则运用“civildeath,aforethought,hold,mence”.

2法律英语具有英美地域方言特点.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与大陆法系/罗马法系(civillawsystem),如德国、法国、瑞士和日本的法律语言文化迥异颇多.英美法系中“juror”与中国陪审员(judicialassessor)大不一样,“paroleevidencerule”则译为“排除外在证据原则”,“quietpossession”为“不受干扰的占有权”.另外,法律文化在英美国家之间、美国各州之间、英国各地方政府间也存在差异.如,“tableamotion”在英国为“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courtofmonpleas”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国某些州的)中级刑事及民事法庭,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就是大陆法系体制.

3法律语言在行文与翻译上的格式化特点.(1)法律语言在行文上,文本多为应用(公文)文体,用词明晰准确,篇章句法结构严谨,文章形式规范化.当然,立法、行政执法机关所用文本的语言规范各有特点,不同部门法的语言文体也有所差异.民法多为授权性规范,刑法多为禁止性或制裁性规范.(2)法律语言在翻译上,格式是所有法律文本或文书的写作与翻译的第一前提.首先,遵循国际惯例.各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在不同类属的法律文本上各有惯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2.1.19条(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就是一种标准性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都各有标准.其次,参照部门法特点.如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的行文习惯即均有不同.国际贸易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文书,亦然不可照搬照抄.再次,尊重不同国家与地区习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法规,各有相对固定的行文模式(Boilerplate/StandardClause),法律文本翻译格式与风格,绝不能千篇一律.

注:本文系2008年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