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差一分应不应该授予学位等4则

点赞:23567 浏览:1070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只差一分应不应该授予学位

○赵利民

[案例]李某就读于某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专业课成绩非常优秀,但英语成绩不佳.大学四年,他多次参加英语四级英语,最高分只得了39分.在其毕业前夕,学院学位委员会作出一个新的规定,凡就读于本校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在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40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由于李某的英语四级成绩差了1分,学院决定不授予李某学士学位,而只给李某颁发.眼看着只差1分就与奋斗了4年的学位失之交臂,李某非常焦急,在多次与学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学院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学院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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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据法院调查,李某所在高校是国务院授权的有权颁发学士学位的高校.至于授予学位的具体标准,上述《条例》只是制定了原则性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因此,李某所在学院对本校的学位授予作出具体规定应该说是合法的.在这些规定中其中有一条是对英语四级分数的要求,这是高校通行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这是高校在教学管理方面的自主权的体现.而且,这一规定并非只针对李某个人.而李某的确在英语四级分数上没有达到学院的要求,学院根据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并无不当之处.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写的高档服装可以退吗

○周玉文

[案例]2004年10月,刚满16周岁的李某曾多次要求父母给他写一套高档服装,但父母拒绝了他的请求.李某心有不甘,一天他瞒着其父母,用自己多年积攒的1800元压岁钱到某名牌服装专卖店购写了一套名牌西装.李某父母知情后,很是气愤,李某的父亲李甲第二天拿着李某购写的西服并领着李某来到服装店,向服装店老板说明李某是未成年人并要求退回西服,但服装店老板不同意退货.李甲便以李某法定写作技巧人的身份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李某购写西服的行为无效,判令服装店老板退货.

[说法]认定本案服装写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要准确把握李某购写服装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如果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单方是不能解除、不能退货的;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父母即法定写作技巧人又不予以追认,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所写的西服当然要退回.

认定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一个民事活动中的智力状况,对于一个心理和生理发育正常的未成年人来说,主要还是看他在进行这一次民事活动之前,是否有某一方面民事活动的实践和经历情况.例如,就以本案来说,如果李某在此次购写高档西服之前,其家中购写千元左右的物品时父母让李某多次过,那么,李某此次花1800元为自己购写服装的民事活动就是与智力相适应的.如果在此次花1800元为自己购写服装的民事活动之前李某还没有超过200元购写过物品,那就是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因为任何人进行某一活动都有一个学习的过程,都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一个未成年人,没有购写一定的数额物品的经历和实践,突然购写一件数额很大甚至是成年人都很少遇到的物品,显然可以认为是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

综上所述,李某花1800元购写高档服装的民事活动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父母又不同意追认他所订立的购写高档服装的合同,因而,李某花1800元购写高档服装的民事活动,即他与服装店订立的购写高档服装的合同是无效的,服装店应当予以退货.

女儿随母改嫁后,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刘萍

[案例]八岁时,小云随母改嫁,与继父一起生活.因小云生父也很快再婚,并生了两个子女,与小云也就一直没有联系.小云16岁时,生父因车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下的遗产有几十万存款、一幢楼房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小云找到继母要求分得部分遗产,可被继母一口拒绝,理由是小云和生父早就脱离了关系,没有来往,也没有对生父尽过义务,根本就无权继承.请问,小云继母的说法有道理吗,小云能否继承生父的一部分遗产?

[说法]小云继母的说法并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小云虽然从小随母改嫁,和生父长期没有来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他们的父女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相互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另外,关于小云继母提到的尽义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云生父死亡时,小云尚未成年,并无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要求小云对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故不能因此而否定小云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根据同法第一款的规定,小云依法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她的继母、继妹、继弟对小云生父的遗产平均分割.小云可据此再与她的继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可否要求一次性支付费用

○熊铭贵

[案例]陈某今年就读高二,父母于去年离婚,陈某由父亲抚养.今年年初,陈某与父亲发生争执.陈父生气之余,认为陈某已年满18岁,应该自食其力,便不再支付陈某的生活、学习费用.陈某无奈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其学习、生活费用.考虑到自己还将读大学,甚至读研究生,陈某要求父亲一次性支付其整个读书期间的费用共计15万元.

[说法]首先,陈父认为的孩子满了18岁就没有抚养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是子女满18岁为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已成年子女如果尚在校就读,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父亲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因此,陈某虽已成年,但他还在中学就读,还没有收入来源,这时陈父仍然有抚养的义务,还应继续支付陈某的学习、生活费用.其次,陈某要求父亲一次性支付其未来几年(包括读大学、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教育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陈某未来几年读高中以及读大学、研究生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是不确定的,陈某要求父亲一次性支付其整个读书期间的费用不够现实.


最后,法院判决陈父每月支付陈某生活费300元,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陈某中学毕业前的学杂费用.对陈某要求父亲支付的读大学及研究生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的要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