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点赞:4717 浏览:157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对范畴,二者共存于法律之中.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在社会处于“常态”与“非常态”的状态下其各自的范围呈现出伸缩性.而“公共利益”则构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关 键 词:法律公权力私权利界限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23-02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

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但这里的“法律”究竟何指,是指实在法还是自然法?这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问题.如果认为“法律”仅指实在法而不包括自然法,那么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实然权利,不存在法外的权利.其界限也就被限定在实在法的框架内,我们要做的只是将二者的界限进行明晰即可.相反,如果认为“法律”不仅仅指实在法,还包含了自然法,那么我们就得首先探究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皆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然后再明晰其二者的界限.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该包含了自然法.对于公权力而言,其应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将其限定在实在法的领域内.若将其纳入自然法的范围内,则必然会衍生出自然权力,而这则不利于实现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但是,依良法之治的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也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公权力强权或政治化的一面.对于私权利而言,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并衍生出公民的自然权利(应然权利).对于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权利”.在自然法的概念下,我们从保障私权利的角度出发,实现私权利的完美状态应是:应然权利:实然权利:实有权利等于1:1:1.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即无权利就无权力.权力的产生,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转,皆是源于权利的让与及需要.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1】所以,“在终极意义上,权利是权力的基础”.【2】笔者认为,权力来源于权利只是权力合法性的一种检测设,这种检测设几乎是不可实证的.但是,这在给权力披上合法性外衣的同时,也将公权力引入了宪政的轨道,以权利制约权力,也使得我们在评价公权力享有和行使时有了标准,这是该理论的伟大之处.

权力保障权利,即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没有公权力的保障,私权利便很难实现,尤其是当私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由于公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它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因而公权力是保护私权利最有效的工具,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比拟的.”【3】这也是公权力存在的价值,即以保障私权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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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侵害权利,即公权力往往又是私权利的侵害者,没有保障的权利很难实现.如果分析私权受到的侵害的来源就会发现,最大的威胁者便是来自于公权力.公权力作为一种优越的社会资源,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了腐败.这即影响了私权利的实现,又制约了整个公权力体系的运作,违背了赋予公权力的初衷.

(二)公权力行使的界限

如果我们把规范公权力作为实现宪政的目标,则整个机制设置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上游、中游、下游.上游即事前,在这一阶段我们可以行政立法为主要任务,从源头上将行政权纳入到依法治理的轨道上来.立法既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授权,又是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管.中游即事中,这一阶段对行政权的规范是让行政权的行使严格按照行政程序的要求进行,程序的规范性,有助于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做到公开透明.依照行政程序执法,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私权利监督公权力的运行.下游,即事后,完善事后的责任机制.当公民的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以此达到规范公权力的目的.

其次,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必须是正当的.公权力产生于私权利的授权和需要,私权利需要得到公权力的保障时,公权力的消极行使就构成了对私权利的间接损害.因此,公权力主体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积极地行使权力,不得放弃,也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除了合法性要求外,公权力介入私权利还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规范行政权时,借鉴德国法上的比例原则,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最后,对于公权力的界限问题,笔者认为,在常态与非常态下,公权力的界限有所不同.这里说的“常态”与“非常态”是指社会状态处于稳定和非稳定的情况.在社会处于稳定时期,一切社会关系正常运转,私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应该是最充分的.由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社会处于常态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体现出私权优位,公权力必须给私权利留有更大的生存和自由空间,以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而在社会处于非常态的情况下,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私权利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允许公权力的介入,是对私权利的最好的保障,若此时过多的限制公权力则会削弱对私权利的保护.比如,在非典时期,对疑似病例者和某些人群的隔离,对其财产的限制,则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在战争状态下,公民的私权利也会得不到充分的行使.这种常态与非常态的划分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晴天法案”和“雨天法案”.

(三)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固然我们对公权力的行使需要划定界限,以保障公民的私权利,但是,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有其滥用的可能.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私权利的界限.私权利也有滥用的可能,其滥用的结果,会导致两个对象受损,一是私权利.二是公权力.首先,私权利之间也有界限,民事诉讼便是涉及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其次,私权利的滥用对于公权力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如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的损害大,但是私权利的滥用则足以妨碍公权力的有效行使,在非常态的状态下,则构成了对公权力的限制,反过来会损及私权利自身.因此,私权利的界限也有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区分,并体现出一种收缩性.

私权利的界限问题,还应考虑的问题是,私权利并非仅是实在法赋予的实然权利,还有自然法赋予的应然权利.实然权利行使的界限,需要实在法的确认,即满足合法性要求即可,而应然权利如何规范则是个问题.笔者认为,在私权领域内应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私权利主体可以享有实在法以外的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私权利时,对于他人的私权利给予尊重,公权力应止于公共利益.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中,公权力表现出强势的一面.这种不对等性,使得私权利的话语权十分微弱,公权力行使时必然需要限制.但是,除了权力对权力进行限制外,以私权力制约公权力,这既是宪政的要求,也涉及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界限问题.如果我们将公权力严格限制在实在法的范围内,以此给权力画个圈,并以列举的方式授予其权力,则权力圈的以及列举之外所保留的权力,就是私权利的范围.那么,公权力的界限就是止于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沟通的桥梁就是公共利益.即,当公权力需要介入私权利的时候,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公权力机关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对私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干预.否则,便构成了对私权利的侵犯.反之,私权利的行使也应止于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公权力便可以对其进行干涉.这在常态与非常态的状态下同样适用,所不同的只是权利与权力的范围会呈现出伸缩性.

四、结语

法治社会的趋势是遏制公权力的膨胀,使公权力在宪政的领域内行使.因此,有必要弱化公权力,强化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弱化,主要体现为由管理型政府向怎么写作型政府转变,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向责任政府转变.强化私权利,则需要公民行使结社权,将利益诉求通过代表其利益的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向公权力机关表达,在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争取更大的话语权.

注释: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2页.

2、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9页.

3、姚蕾.《中国行政公权力对私权利侵害的现状分析――由深圳扫黄案引发的思考》,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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