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色“法律门”

点赞:15029 浏览:680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有评论言,一扇“”,经学家看到易,道学家看到淫,流言家看到明星秘事,政治家看到影响和谐大局.更多香港人看到的却是法治.


香港艺人陈冠希打开的“”,以其致歉并退出香港演艺圈而渐渐平息.事情终告一段落,但香港和内地方面伴随其间的一系列举动,让原本的八卦新闻延伸成了人心惶惶的法律问题.

香港方面,500余市民走上街头警方“选择性执法”.香港警方一面声称“尊重市民以合法及和平方式进行及表达意见”,另一方面也在修正办案中的程序漏洞.

北京警方则宣布: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演变成了“法律门”.

疑问一:浏览就违法?

对浏览、下载“”照片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是1997年第33号令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之第6款:“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刑法学专家曲新久教授驳斥了这一法律依据.他说,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只规定了传播性、营利性的“复制”违法,并不包括个人性、研究性的浏览、下载.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上位法,第33号令相应条文实际上应已失效.”曲新久表示.此外,大陆警方有关浏览、艳照等行为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的说法,部分还依据互联网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互联网条例》,浏览行为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构成违法.一是明知是网站而故意去点击,或明知是照片而去浏览.”曲新久说,“但这个规定,却缺乏实际操作性.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其查办违法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曲新久同时认为,虽然刑法规定的传播物品罪未将朋友间传播排除在外,但在实际操作中,警方却很难追查.

有法律人士还表示,朋友间的互邮涉及公民的通信权,机关若想侦查,除非违反宪法,侵入公民的私人空间.这和一度闻名的陕西黄碟案接近.

疑问二:何为不雅,何为?

另一个被拿来比较的问题涉及到两地对物品的不同鉴定.

2008年2月15日,香港警方释放了市民钟亦天,并撤销了对其的犯罪指控.理由是经鉴定,他所持照片并非可以构成犯罪的淫亵品,而仅属在成人间的不雅物品.

这引发了内地公众的困惑,既同为“”照片,为何在香港被定义为“不雅”,到了内地却成为“与”?

这涉及到两地物品认定的不同制度.

香港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宗旨在于:管制含有或载有或不雅(包括有暴力、腐化或令人厌恶之资料)之物品,设立审裁处以便裁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或不雅,或公开展示之事物是否属于不雅,并将各物品评定为、不雅,或既非亦非不雅等类别.而对与不雅的界定,非香港警方做出,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物品审裁处裁定.但条例对于分类的具体标准没有作出具体之规.

按照该条例规定,审裁处成员由1名主审裁判司,两名或多名从审裁员小组选出的审裁员组成.而审裁员则由首席按察司从精通中国或英国文字,在香港至少居住满7年的人中书面委任.

在内地,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物品是指具体描写实际情况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物品.包含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物.

“我们实际上本来也有独立的鉴定机构.”曲新久介绍说,按照规定,内地的审查部门是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审查人员由作家、文学艺术家组成.“也就是我们一般认为的,‘高尚、符合职业道德,又有职业素养的人’.”但这个规定,由于启动成本过高,在实践中几乎很少启动.“实际上,除了文字作品的审查还偶尔用到外,在影视图像作品等鉴定中,早已名存实亡.”曲新久担忧,独立的专审机构的缺失,除了容易造成打击的扩大化,过强的随意性,也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

“这个案件涉及知名艺人,影响又如此重大,单由各地的市局认定并不妥当.正常的手段,应该启动省一级的部门认定,再由转发.”

疑问三:侵犯名人隐私权的界限在哪里?

“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另一个值得反思之处.”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说,一般的认识,大众对涉及国家公共事务、政治人物、名人,或涉及社会公众或公共利益的事物享有知情权.因此,名人的隐私权由于受到满足知情权的限制,必然要比一般人要小.在中国特殊的网络管制下,网民对知情权的期盼更能获得理解.“但享有知情权,并非等同授权大家去探寻别人的隐私.”刘德良说,虽然名人的隐私范围底线,至今并无国家有详细规定,但公共知情权要受隐私权、人类社会道德的基本约束,却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认识.举例而言,涉及通奸、名人嫖娼之类的事,媒体可以公布事实,但却无权公布相关的镜头,不然就侵害了隐私权.

香港大学媒体法研究者韦杜林博士同意这样的观点.她以一个知名的案例举例说,英国名模坎贝尔有次参加戒毒会,某报拍到照片后予以报道.坎贝尔起诉该报侵犯隐私权.英国上院最终裁定,坎贝尔的隐私权的确受到了侵害,该报可以报道坎贝尔参加戒毒会,但不能刊登图片.

刘德良说,在内地,“隐私权”这一词虽从未在法律中出现过,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早已有之.《民法通则》规定了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则》对妇女的隐私权提出了特别保护.另外,2006年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在行政处罚层面上,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保护的要求.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个人资料是作为特殊用途,而有人因为其他目的使用了它们,当事人便可以依据条例提出诉讼.在中,当事人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疑问四:信息自由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点击率达到3000多万,确实创造了历史.对于任何一个网站,从点击率来说,都是巨大的诱惑.

在某些网站,的专题一度占据醒目位置.依赖不断的浏览和再传播,流量大增的商业网站无疑成了最大赢家.直到警方高调介入后,各大网站的“”专题才逐渐撤去.

信息自由是互联网的精神.但信息传播要遵循最基本的规范.刘德良认为,在此基础上,发布信息的网友和提供平台的网络怎么写作商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信息的网友,遵守的是责任自负原则.“每个人均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过失,也应承担责任.”

而提供平台的网络怎么写作商则要承担其适当的监管义务,它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怎么写作商应适当对违法的事物进行过滤.“网站在技术上现在已完全能做到这点.能做到而没做,我们就认为他有过错.一般地认为,的或者明显含有辱骂、侵犯别人隐私的,没有删除就被视为侵权.”刘德良说.

“”变色“法律门”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互联网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自考毕业论文、专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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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职称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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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