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权

点赞:5574 浏览:183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后的第三部曲.解决了行政强制在执法中存在的“散”、“乱”、“软”的问题,既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也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更好保护.本文对照《行政强制法》,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各个执法类别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强制执行的方式进行了梳理.

【关 键 词】交通执法;行政强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复杂,执法门类众多,执法依据多样,执法队伍庞大等特点,在维护公路路产路权、运输市场秩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因为强制手段不足,缺乏相应执行保障出现罚款不到位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虽然这种做法在各个执法部门中都普遍存在,但却给执法人员和主管领导带来了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从立法上规范行政强制,势在必行.何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有哪些特点?交通运输执法又有哪些行政强制权呢?

一、行政强制基本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行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行政强制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专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2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公路保护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

1、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车辆的扣留权以及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扣留权.

2、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的权力.


3、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且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的权力.

(二)行政强制执行

1、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对违法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拆除权.

2、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外)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权.

三、道路运输执法工作中的行政强制权

(一)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权利.

(二)行政强制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客货运经营者违反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四、水上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权

1、依据《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强制拆除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设施.

2、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

3、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4、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

5、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6、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7、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

8、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以上是交通运输行政几个主要执法类别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水上执法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对于交通运输系统来说,应该以学习《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确和运用好强制措施和执行方式,正确解决执法程序中出现的罚款不到位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保护好单位和执法人员个人,为全面建设交通法制部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曹康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