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批评中的法制文学理

点赞:15597 浏览:690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学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诗经》中呼唤社会“平等”的诗篇与诸子百家论述法制问题的散文,可以看作最早的法制文学.由于法制文学成熟得较晚,使我国的法制文学理论也相对形成得较晚,而且往往还散见于一些涉及法制问题的作品之中.尽管如此,古代小说批评家还是对法制文学的教育作用、忧患意识、导向问题以及作品艺术表现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对古代法制文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劝善惩恶”与法制教育

善与恶,是法制文学中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恶”是法制文学不可回避的一大内容,没有“恶”需要惩治,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古代法制文学理论往往散见于一些含有法制探索内容的作品及其评论中,在对待“善与恶”的问题上与其他文体一样强调社会功用,“劝善惩恶”是其基本思想.《善恶图》、《梅》、《儒林外史》等戏剧、小说,都含有这种思想倾向.明代瞿佑的《剪灯新话》有不少涉及法制问题的小说,他在该书的《自序》中指出:“今余此编,虽于世教民彝,莫之或补,而劝善惩恶,哀穷悼屈,其亦庶乎言者无罪,闻者足以戒之一义云尔.”凌云翰的《剪灯新话序》也说:“是编虽稗官之流,而劝善劝恶,动存鉴戒,不可谓无补于世.”

法制文学作品倡导“劝善惩恶”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制内容的教育作用.惺园退士的《儒林外史序》:“余惟是书善善恶恶不背圣训,先师不云乎:‘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读者此意求之《儒林外史》,庶几稗官小说亦如经籍之益人,而足以起观感,未始非世道人心之一助云尔.”作者指出,描写“善”、“恶”的目的在于提供借鉴,让人们引以为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当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一句最常用的俗语.它与古代法制文学作品为了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而极力宣传的“劝善惩恶”理论,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所不同的是,古代作家受时代的局限,更多地将这一理论与因果报应思想结合在一起.众多的法制文学作品,都是通过“溢恶”来揭示无法五天者的可悲下场.通过“恶有恶报”的描写,以此达到“引以为戒”教育后人的目的.例如《梅》是一部涉及法制问题较多的长篇小说,作者兰陵笑笑生塑造了西门庆这样一个集恶霸、奸商和“三位一体”的“恶”的典型,在他的身上典型地反映了当时法制的沦丧.作为一个恶霸,西门庆在地方上胡作非为、无法无天,最终得到报应死于非命.

如果说《梅》是从反面来进行“劝善惩恶”宣传,《歧路灯》则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加强法制教育.“浪子回头金不换”是法制教育常用的一句俗语,《歧路灯》被认为是一部教育小说,准确地说它应该是一部典型的法制教育小说.这部小说“围绕谭绍闻的沉浮,塑造了一群‘公孙衍’(公子哥)的形象,如夏鼎、张绳祖、管贻安、盛希侨等,其中夏、张两人是谭绍闻走向堕落的主要引诱者.”《中国通俗小说总目提要》通过谭绍闻的沉浮,作品在宣传“浪子回头金不换”这一思想的同时,表达了作者希望世人能引以为戒,不要步入歧途的思想,带有明显的警世意味.

二、吏治问题与反贪护法

法制的沦丧,与封建吏治问题密切相关.《儒林外史》、《官场现形记》等作品,都是反映吏治问题的著名法制文学,《水浒传》、《红楼梦》虽不是纯粹的法制文学但也涉及到吏治问题.法制问题的探索在《红楼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品的主题表现、形象塑造和结构艺术紧密相关.王希廉的《红楼梦总评》将该书内容分为二十段,其中有不少段是涉及法制内容的.如第6―16回为第五段,结秦氏诲淫丧身之公案,叙熙凤作威造孽之开端;63―69回为第十三段,叙贾敬物故,贾琏纵欲,凤姐阴毒,了结尤二姐、尤三姐公案;79―85回为第十五段,叙薛蟠悔娶,贾环又结仇怨,伏后文中举串卖等事;99―103回为第十八段,叙大观园离散一空,贾存周官箴败坏,并了结夏金桂公案.由此可见,《红楼梦》与法制的关系十分密切.

对于污吏枉法的揭露描写,古代文论家有充分的认识并给予肯定.哈斯宝《新译红楼梦回评》第三十四回:“贾赦交通外官,强索石呆子古扇,贾珍为娶尤氏之妹,强拆他人婚姻等事,都是闲居时专务不良无所不至之故.今突然暴露,岂非直披肝肺所以本回中事虽突如其来,但想起中秋之夜宗祠中发出叹息声,可知这些事那时就做全了.”姚燮的《读红楼梦纲领》:“凤姐放债盘利,于十一回中则平儿尝说旺儿媳妇送进三百两利银,第十六回云旺儿媳妇送利银来,三十九回云将月钱放利,每年翻几百两体己钱,一年可得利上千,七十二回凤姐催来旺妇收利账,叙笔无多,其一生之罪案已著.”其中的“罪案”一词,点明了其与法制的关系.

作为一部法制文学的典范之作,《水浒传》的反贪主题十分明显,该作品在法制文学发展过程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天都外臣的《水浒传序》在高度评价《水浒传》时,对书中英雄人物寄予同情,对窃国大盗表达无比痛恨:“夷考当时,上有秕政,下有菜色.而蔡京,童贯、高俅之徒,壅蔽主聪,操弄神器,卒使宋室之元气索然,厌厌不振,以就夷虏之手.此诚窃国之大盗也.有王者作,何者当诛”该《序》还写道:“载观此书,等其事则天地时令,山川草木,鸟兽虫鱼,刑名法律,韬略甲兵,支干风角,图书珍玩,市语方言,无所不解等”这是目前能看到的最早的一篇《水浒传》序文,它直接点明了蔡京,童贯、高俅等污吏是“窃国之大盗”,用“刑名法律”一词直接说明了《水浒》与法律有关.此外,李贽和吴趼人也曾谈到了这一点.

反贪的目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其他涉及法制探索的文学作品评论中,还有不少涉及到吏治与反贪问题.如忧患馀生《官场现形记序》指出了官场的黑暗:“廉耻之亡于中国官场者,不知几何岁月.而一举一动,皆丧其羞恶之心,几视天下卑污苟贱之事,为分所应为”、“仆尝出入卑鄙龌龊之场,往来奔竞夤缘之地,耳之所触,目之所炫,五花八门,光怪万状,觉世间变幻之态,无有过于中国官场者.”

从上述作品及其评论中可以看出,古代法制文学理论家对于吏治问题是十分关注的,他们把反贪与护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正因为污吏太多,才造成社会上无法五天现象的存在,才导致了法律的沦丧.因此,他们特别注重法制文学对现有吏治的批判作用.

三、“溢恶”倾向与导向问题

面对法制的沦丧,作家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古代法制文学作品中表现出强烈的忧患意识,这是古代法制文学的积极意义所在.古代法制文学中有不少冤狱题材的作品,如元杂剧《窦娥冤》、明清小说《水浒后传》、《杨乃武供案全集》、《九命奇冤》等,这些作品都表达了作家对法制沦丧的强烈的忧患意识.与这种忧患意识同时并存的,还有作家在表现社会现实时自觉或不自觉流露出的溢恶倾向,这种倾向与文学的导向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溢恶”是一些批判性较强的作品不可避免的手法.《水浒后传论略》指出:“《后传》为泄愤之书:愤宋江之忠义,而见鸩于奸党,故复聚余人,而救驾立功,开基创业;愤六贼之误国,而加之以流贬诛戮;愤诸贵幸之全身远害,而特表草野孤臣,重围冒险;愤官宦之嚼民饱壑,而故使其倾倒宦囊,倍偿民利;愤释道之淫奢诳诞,而有万庆寺之烧,还道村之斩也.”(饱壑,指特大的贪欲)、“传中福善祸淫,尽寓劝惩意,不可以事出无稽,草草放过.”本文作者指出了《水浒后传》作者对的愤慨,肯定了“溢恶”所产生的社会批判作用.

封建时代的一些文学评论家,站在维护世道风俗的立场,对一些表现反贪抗暴的作品所产生的影响持否定的态度.《西湖游览志余》的作者田汝成,认为《水浒传》有害于世道人心,甚至捏造出《水浒传》的作者“三世皆哑”的故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他们对法制文学的导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更多的理论家能够透过表象,从作品的深层来揭示其精神内涵,肯定作品的导向观.例如金圣叹《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序三》:“《水浒》所叙一百八人,其人不出绿林,其事不出劫杀,失教丧心,诚不可训,然而吾独欲略其形迹,伸其神理者等”文章指出了《水浒传》消极影响的一面,并进一步要求读者“伸其神理”,即把握作品的精神实质.

正因为法制文学作品存在“溢恶”现象,因此在阅读这类作品时就需要加以引导.西周生《醒世姻缘传凡例》:“本传凡懿行淑举,皆用本名,至于荡简败德之夫,名姓皆从挽造,昭戒而隐恶,存事而晦人.”

刘廷玑的《在园杂志》说得更明确:“嗟乎,《四书》也,以言文字,诚哉奇观,然亦在乎人之善读与不善读耳.不善读《水浒》者,狠戾悖逆之心生矣.不善读《三国》者,权谋狙诈之心生矣.不善读《西游》者,诡怪妄之心生矣.欲读《梅》,先须体认前序内云:‘读此书而生怜悯心者,菩萨也;读此书而生效法心者,禽兽也.’然今读者多肯读七十九回以前,少肯读七十九回以后,岂非禽兽哉.”作者主张读《梅》必须先读前面的序文,也就是让读者接受正确的导向,强调了导向的作用.


通过对比来表现作者的导向观,是古代法制文学理论家常用的手法.例如:闲斋老人的《儒林外史序》:“传云:‘善者,感发人之善心;恶者,惩创人之逸志.’是书有焉.甚矣!有《水浒》、《梅》之笔之才;而非若《水浒》、《梅》之致为风俗人心之害也!则与其读《水浒》、《梅》,无宁读《儒林外史》.世有善读稗官者,当不河汉予言也夫.”通过对比,作者认为《水浒》、《梅》有伤风俗害人心之缺陷,而《儒林外史》则有“劝善惩恶”的作用,艺术上也不在前者之下.所以他主张与其读《水浒》、《梅》,不如读《儒林外史》.又如蔡元放《水浒后传读法》:

“本传虽是承前传而作,然煞有胜似前传处.如前传所写杀人之事,固有死当其罪者,却亦有无辜枉死,令人可怜者:如秦明之家眷、瓦官寺之老僧;虽非手刃,然正如王导所云:“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用事者不得辞其过也.又如扈家庄已是通和,扈成又将祝彪解来,却将他全家杀死.至于朱仝之小衙内,更是可怜.又如鲁达之在李忠寨内掳物而逃,石秀之火烧祝家店,俱为不满人意.本传写所杀之人,或是害民,或是误国,为公议所不容.其小者亦是与山泊诸人不是旧仇,即是新恨,素怀怨隙,明作对头,且俱各有应死之处,揆之天理人情,必须杀之而后快者,这方杀得并无遗憾,方是真豪杰举动,不是残毒,不是孟浪,比前传为更强也.”

作者认为《水浒后传》的情节比《水浒传》更合情合理,《水浒传》在杀人案件的描写中,涉及到许多无辜者被冤杀的情况,这些无辜枉死总是令人心里感到不舒服.而《后传》则不同,它所描写的被杀之人都是该杀的污吏,杀他们符合天理人情,从导向上肯定这是一种正义之举.

四、法制探索与艺术表现

中国古代法制文学具有自己的民族特征,对于法制文学的艺术表现方式,古代文学理论家也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现身说法”手法

如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才更具说服力,怎样才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这是古代文学理论家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张竹坡在《批评第一奇书梅读法》中说:“一心所通,实又真个现身一番,方说得一番,然则其写诸淫妇,真乃各现淫妇人身,为人说法者也.”这种让人物“现身一番”以达到“为人说法”的手法,就是“现身说法”.

在具体作品分析上,古论家也举了不少运用“现身说法”的例子.如《卧闲草堂本儒林外史回评》第四回《荐亡斋和尚吃官司,打秋风乡绅遭横事》,有这么一段评论:“才说不占人寸丝半粟便宜,家中已经关了人一口猪.令阅者不繁言而已解.使拙笔为之,必且曰:看官听说,原来严贡生为人是何等样.文字便索然无味矣.”严贡生的“贪婪成性”不打自招,作者不著一字褒贬,通过他的行为却让人一看即明了.

运用“现身说法”手法来写人,往往可以达到栩栩如生的效果.惺园退士的《儒林外史序》说:“《儒林外史》一书,摹绘世故人情,真如铸鼎象物,魑魅魍魉,毕现尺幅;而复以数贤人砥柱中流,振兴世教.其写君子也,如睹道貌,如闻格言.其写小人也,窥其肺肝,描其声态.画图所不能到者,笔乃足以达之.评语尤为曲尽情伪,一归于正.”《儒林外史》人物塑造的成就,正是采用了“现身说法”的白描手法取得的.

2.关于丑恶形象塑造

法制文学中的很多主要人物,都是反面的丑恶形象.如何来塑造丑恶形象,才更真实可信、更具艺术性《卧闲草堂本儒林外史回评》第六回《乡绅发病闹船家,寡妇含冤控大伯》评道:“此篇是放笔写严老大官之可恶,然行文有次第,有先后,如原泉盈科,放乎四海,虽支分派别,而脉络分明,非犹俗笔稗官,凡写一可恶之人,便欲打欲骂欲杀欲割,惟恐人不恶之,而究竟所记之事皆在情理之外,并不能行之于当世者,此古人所谓‘画鬼怪易,画人难’,世间惟最平实而为万目所共见者,为最难得其神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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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在第一回的“猛抬头见窗内有人等生得腰圆背厚,面阔口方,更兼剑眉星眼,直鼻权腮”等句下,有这么一段眉批:“最可笑世之小说中,凡写奸人则用鼠耳鹰腮等语.”

对比方法在塑造丑恶形象中,往往起到相互陪衬的作用.哈斯宝《新译红楼梦回评》第二十五回:“薛家事尽是虚写,薛蟠娶妻诸如此类只像从他人口中道出.第二十一回上为揭示袭人之恶,写香菱委实有点过火,本回里特又再写一笔,以明其无罪.”这种正反相衬的手法,在《儒林外史》中也运用得极为广泛.

对比手法的运用,使得“善者益善,恶者益恶”.《孝义雪月梅传》第四十二回写了知县王翼为赈灾自己垫银子,公子哥侯集为女人却在途中劫银子.月岩的《孝义雪月梅传回评》这回评道:“善人善到底,恶人恶到底,如王知县、侯公子便是样子.看他写发粟赈饥纯是一片爱民心肠不已,并非沽名吊誉,只做自己分内事,直不愧为民父母.看他写设法劫财,却因一片念头不遂,虽非积匪滑贼,亦只做自己意中事,却是更胜劫人强盗.作者极力写出善恶两种样子与人看,直有关于世道人心不浅,宁可以小说目之耶”

3.正犯法与极不省法

“正犯法”是金圣叹提出来的,他在《读第五才子书法》中指出:“有正犯法,如武松打虎后,又写李逵杀虎,又写二解争虎;潘金莲偷汉后,又写潘巧云偷汉;江洲劫法场后,又写大名府劫法场;何涛捕盗后,又写黄安捕盗;林冲起解后,又写卢俊义起解;朱同雷横放晁盖后,又写朱同雷横放宋江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出现,本来是犯了写作之忌的,但是如果能“犯中见避”写出其同中之异来,则又是创作中的高超之处.这种同中求异、“犯中见避”的手法就是“正犯法”.

“正犯法”运用得好,可以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孟芥舟等《女仙外史回评》的第二十二回评道:“在园曰:余观《水浒》以一石秀而劫卢俊义于法场,一黑旋风而劫宋江于法场,真令观者惊心慑魄,然皆有意造此至奇至险之笔.今《外史》以一女子而劫刘超,以刘超先自劫于法场,拔刀相助,出于邂逅之顷,此无意于奇险,而自然奇险之至者,百尺竿头,御风而去矣.而且夹在铁景二公惨祸毒刑之后,见此一段淋漓痛快文字,能使天下后世,挥涕之余,鼓掌而舞.”

再来看“极不省法”,这也是法制文学中常见的表现方法.这种方法是在切人正题之前,有意加以铺陈或渲染,虚实相间,使故事情节起伏有致.金圣叹的《读第五才子书法》指出:“有极不省法,如要写宋江犯罪,却先写招文袋金子,却又先写阎婆惜与张三有事,却又先写宋江讨阎婆惜,却又先写宋江舍棺材等.凡有若干文字,都非正文是也.”

从具体的作品来分析,也可探知这一手法的特征.《新译红楼梦回评》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评道:“在写薛蟠一案之前,已经虚写了三笔:在第三回末尾,黛玉来到王夫人处,金陵来信中已提到薛家如何如何,此其一;贾雨村授职应天府,从原告口中听到薛蟠,此其二;这两笔都是模模糊糊,隐约不明,后从新来的门子口中才讲清楚,但这也不是实写,此其三.所以,此处真正实写薛蟠时,用如此这般几个字就交代了.这同画家画人眼,先画轮廓,再描睫毛,黑白分明之后,最终一笔点睛,是没有什么两样的.”这种不惜笔墨反复交待的手法,对于薛蟠形象的塑造起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注: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中国古代法制文学研究》系列论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