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的视野看繁峙矿难

点赞:13422 浏览:580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2年发生在山西繁峙的"六.二二"矿难虽然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可是37名矿工惨死的景象在我脑海里却久久挥之不去.为什么不法矿主殷山用金钱铺路这一原始手段能够屡屡得手?既能写通贵为一县之长的王彦平,复能封住有"无冕之王"之称的记者的嘴?本文试图运用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这一事件进行多视角的反思.

反思之一:职务犯罪何以屡禁不止?

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一般是指鸡鸣狗盗、坑蒙拐骗、打打杀杀之类的事情.可事实上,官员腐败、金融欺诈、肆虐等所谓的白领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犯罪现象.显然,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再运用犯罪人类学理论、差异交往理论、文化冲突理论、标签理论等传统的犯罪学理论来分析此类犯罪,已经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了.

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布莱克在论述行动中的法的时候强调,个人的社会地位对案件的处理有着很重要的影响,犯罪人最终被定罪与否,是从严处理还是从轻发落都与个人的社会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地位高的人与社会地位低的人如果犯了同样的罪,社会地位高的人受到起诉的可能性要低于社会地位低的人受起诉的可能性.而且,一般说来,对于同样的犯罪来说,社会地位高的人所受到的惩罚比社会地位低的人所受的惩罚要轻得多,尤其是当社会地位低的人对社会地位高的人犯罪时,犯罪人所受的惩罚则是在所有同类型犯罪中所受惩罚最严厉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职务犯罪现象时,不能不考虑犯罪人拥有社会资源的多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社会资源是指社会所拥有的,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稀缺存在物.社会资源按其功效可分为物质的或精神的,器物一类的有形物质属于前者,信用、承诺等无形的精神资源则属于后者.从社会层面来讲,最主要的社会资源无外乎三类:声誉、权力和财富.

当前,包括官员腐败在内的职务犯罪屡禁不止,高级别官员涉案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面越来越广.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从事职务犯罪的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拥有比较丰富的社会资源,这些东西一方面是他们犯罪的资本,另一方面也是他们犯罪之后较少受到法律惩处的根源.第二,们"前仆后继",屡有出现,一定是我们的制度建设存在漏洞.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权力天然有寻租的倾向,而斩断权力寻租的链条只能依靠对权力的制约,其中最重要有两点:一是明确权力的范围和责任,二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反思之二:受伤的何以总是弱势群体?

当代中国是一个急剧变迁的社会,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社会阶层也在不断分化,社会弱势群体正在逐步形成,这已经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乃至于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朱基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所谓弱势群体,通常是指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群.目前中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主要由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为主体的城市贫困阶层.

繁峙矿难中不幸遇难的37名矿工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工.他们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恶劣环境中工作,在们的庇护之下,不法矿主们可以肆意地驱使他们从事高强度的工作,而不顾他们的死活;矿难发生之后,闻讯前来采访的记者们,竟有人在拿到"红包"之后又出卖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如果不是《中国青年报》在接到后派出记者追踪调查,揭开了矿难的真相,死难的37名矿工也许就成了无人为之伸冤的鬼魂.然而,类似的事件远不止这一起,如河南的"处女成了"、深圳的"打工者冤死收容所"、湖南的"鞭炮厂大爆炸"等等.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3年1-9月共发生10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461人;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而他们死亡的赔偿标准一般在1-5万元.弱势群体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地位,但他们并不是任人欺侮的代名词,受到伤害的为什么总是弱势群体?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图海纳在分析法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时指出,法国近些年来社会结构最重要的是从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变为一场马拉松赛跑.在过去的法国社会,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在这样一种结构中,人们的社会地位是高低不同的,但同时又都是在同一结构中.而在今天的法国社会,就像一场马拉松赛跑一样,每跑一段,就会有人掉队,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人,连社会结构中的底层都不能算,而是在社会结构之外.弱势群体是一个与强势群体相对应的概念,也许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会有弱势群体的存在.问题在于我们也许可以容忍弱势群体在经济上处于某种程度的弱势地位,但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弱势群体在生存权力上、政治上、法律上与其他人有平等的地位,若如此,繁峙矿难之类的惨案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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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之三:道德建设亟需加强

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王彦平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坚持党性、坚持原则,他是绝不肯拿原则与不法矿主作交易的,他会认真督促矿主搞好安全生产,矿主自然不敢怠慢,则矿难不会发生;如果矿主是一个人性未泯的人,知道责任重于山、人命高于天的道理,他会积极采取安全生产的措施,则矿难也不会发生;再如果那些记者坚守"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的原则,本着"为民请命"的使命感,认真行使新闻监督的职责,则矿难的真相早已大白于天下.遗憾的是,这种种设想都成了空想,惨案还是发生了.所有这些设想流于空想,都源于道德建设的缺失.

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三部分组成: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与生俱来的,是人的所有的生物性本能的总和,它受快乐原则的支配;自我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结合本我的部分发展而来的,它受趋利避害的原则支配;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相当于我们常说的"良心",它受至善原则的支配.按弗氏的说法,"超我是一切道德限制的代表,等于人类较高尚的行动".

中国社会在急剧的变迁过程中,价值观念由过去的一元价值观念统摄全社会到今天的多元价值观念并存,主流价值观念被淡化.换言之,社会所认同的"超我"变得模糊不清,何谓"良心"、何谓"道德"不再有标准的、惟一的答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道德体系、重塑社会人格,显得格外地必要和迫切.市场经济社会固然是法治社会,但缺乏了道德的制约,法律的力量显得是如此地苍白,以致于在只有"天知、地知、你知(如只有殷山知)、我知(如只有王彦平自己知)"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就敢于铤而走险,干出不容于法律、不容于道德的惊天大案来.为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社会应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还应该是一个德治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