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学道德职责

点赞:22228 浏览:1038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人的生存与活动总是具体生动的,因而人在生存和活动中要遵循的道德职责也不能单纯的停留在抽象的形式上,而必须同样是具体的和现实的.明确人在各种条件下的道德职责或规范,这正是费希特学在其职责论中所要阐述的.费希特将道德职责分为四类:一、每个理性存在物作为实现道德规律的工具都具有的对于自己生命的职责,即生命的职责.二、人们在共同体中都要恪守的法则,也就是使人类社会上升为共同体或目的的王国,因而对每个人都有效的东西,也是基本的社会规范或道德职责,即对他人的职责.三、家庭所要求的职责,即人伦职责.四、每个人都应该选择特定的阶层或职业而成为终极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即各阶层的职责.

关 键 词:费希特学道德职责创新究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

EthicalsandMoralResponsibilityofFichte

MALu-mei

(AnhuiUniversityAnhui•,Hefei230039)

Abstract:Thesurvivalandtheactivitiesofpeoplearealwaysspecificandvivid,andthereforethemoralresponsibilitywhichpeoplefollowinthesurvivalandactivitiescannotsimplystayintheabstractform,butmustalsobeconcreteandrealistic.Specificconditionsinarietyofmoralresponsibilityorethicalnorms,whichisFichteethicstobeelaboratedinhis"Onduty".Fichte'oralresponsibilityisdividedintofourcategories:First,everyrationalbeingsasatooltoachievemorallawhastheresponsibilityforhislife,thatis,life'sresponsibilities.Second,peoplemustabidebytherulesinthemunitywhichpurposeistomakeupfortheKingdomofethicalmunityorpurpose,whichisvalidforeveryone,andwhichisalsothebasicsocialethicalnormsormoralduty,thatis,theresponsibilitytoothers.Third,thedutiesrequiredbythefamily,thatis,humanrelationsandfunctions.Fourth,everyoneshouldchooseaparticularclassorprofessiontobeetheultimatepurposeofthetoolormeans,thatis,responsibilitiesatalllevels.

Keywords:Fechte’sethics,Moralresponsibility,Extensiveinnovation

道德职责属于道德规范,而人的生存与活动总是具体生动的,因而人在生存和活动中所要遵循的道德职责也不能简单停留在抽象的形式上,而必须同样是具体的和现实的.费希特的学体系从自我或人的主观能动性出发,在哲学的高度上论证了人的自由本质及其实在的力量.

一、生命的职责

要完成一切事物的前提首先是拥有生命,生命是个体人存在的根本,若人没有了生命那所做的事情就没有了意义.道德规律对于个体人的生命来说有两方面的要求,第一,人不要做任何按照他自己的意识来说可能会给他的肉体和灵魂带来危险的事情,第二,人要做按照他的最佳信念来说能够增进他生命力的事情.

个体生命的保持与完善既是身体上的健康,也是个人精神上的充实、愉悦.费希特认为要加强躯体的营养、增进身体的健康,就要精打细算、勤俭持家,这不仅是忠告,也是一项职责.相反,纵欲过度、饮食无节或暴饮暴食,则会伤害躯体、麻痹精神,因而是不合乎职责的.在精神方面,人应该学会用辩证的思维去思考万事万物,用欣赏的眼光看待世间万物百态.相反,而不应该用单一不变的思维认识事物,用冷漠对待世间万物的美好.

但是,是否任何事物都必须得以生命的存在才具有意义呢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自己的生命与他人生命不发生冲突时,保存自身的生命才是有正价值的,是有意义的.但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即在自己生命与他人生命发生冲突,不牺牲自我就无法保全他人生命时,便应该自我牺牲,来换取他人生命.


以上说的是自我保存受自然发展进程干扰和在非正常情况下需舍生取义而使自我保存受到危害的情况,但若一个人以死亡为目的、用自己的力量毁灭自己生命的行为就是.费希特指出,这是必须格外加以禁止的.费希特批驳了可能为行为辩护的三种理由.

首先,费希特批驳了以宗教迷信的来世观所支持的戕害生命的谬论.这种来世观认为,结束我的尘世的生命,并没有结束我的全部生活,只是改变了生活的种类.费希特认为,如果没有了生命,也就没有了生命的现实的行动.因而,出于这一动机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是一种逃避现实生活的方式,而要去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世界去寻找慰藉的想法,这一切只是幻想.还有的行为是出于绝望情绪,要克服那种业已变成我们的习惯,仿佛变成我们的另一天性的恶行.一切恶行若我们愿用顽强的意志去抵制它,哪有会克服不了的呢所以,因此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也有人为了免遭屈辱与诋毁而,费希特认为,如果人们在现实中忍受和抵抗可能遭受的屈辱、诋毁和痛苦,但并不成功,那么,人们的含辛茹苦并不会使人感到有罪,相反,为了逃避不公正的、暴力的行为和可能遭到的屈辱诟骂而,并不能逃避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反而助长了那些恶势力的嚣张、恶行为的发生.

二、他人的职责

社会是由人与人组成的,而道德规律是通过人的生命得到表达和实现的.在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中始终贯穿着道德规律,从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形成了对他人的道德职责.

首先,对他人的形式自由方面的职责.在确定对他人形式自由方面的职责时,要从躯体、认识及作为保证个体生命的物质条件的财产进行考察.在理性世界中,每个人的躯体应当完全靠自己的意志成为实现道德规律的工具,因而,人们在面对他人的躯体时,绝不可以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躯体.一个人的躯体只应依靠他本人的意志,而不能依赖任何外在的力量.所以,一个人不能做出危害他人躯体的行为,否则便是违背道德规律甚至触犯了法律.

“我对什么东西毫无概念,我就对什么东西完全不可能发挥作用.”“如果我对我的行为客体拥有不正确的概念,我的行为就会造成某种迥然不同于我的设想的结果,这样,我在我的因果性作用中就不是自由的.”①费希特说明了认识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因此,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有义务在他人不能正确判断、分析事物的真伪时,将我们确定正确的观点告诉他人,使他们能够按照正确的道德信念去行动.

第二,人在自由抗争中的职责.一般人的自由之间绝不存在抗争,许多理性存在者在同一个感性世界里自由地生存,并没有矛盾.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一方违背法理和违背职责,应用其自由,压制另一方的自由,才出现了一种不是存在于一般自由生存之间,而是存在于人的特定自由行动之间的抗争.

费希特认为,一切人都应该是自由的.但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会存在一些影响他人自由的事情出现,这就需要国家运用强制力量来维护每个人的自由了.但也有国家无能为力的地方,这就出现了私人的职责.个人在维护好自己自由的同时,若他人的自由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到威胁,这时我们也应挺身而出,去维护他人的自由.

第三,直接传播和促进道德性的职责.每个人的意志都应该是道德规律本身的意志,每个人都应该竭尽全力促进社会成员的道德完善.也就是说,在我们之外传播和促进道德性是我们绝对的、普遍的职责.但是,不论是直接传播还是促进道德性的发展,都必须在自由的前提下完成.人们不应该、也不能用赏罚强制、恫吓威胁的手段或以国家或者上帝的名义让他人拥有道德.而且,我们有职责以身作则,拿自己做道德规律的榜样,传播和促进道德性.以榜样的力量唤起人们对德行的尊重,就要求人们言行一致、开诚布公,要求我们的准则和行为具有最大的公开性.通过一些道德践行的典范,就会唤起对自身、对道德规律的尊重的,坚定人们的道德信念,从而使道德规律最终实现对感性世界的完全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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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伦义务

人作为一个特殊存在的个体,处在特殊的处境、地位和阶层中,因而还具有在自己的特殊的地位和处境中为共同的理性事业尽心尽力的特殊职责,并且只有在人们为普遍的职责而履行特殊职责,特殊职责才是道德的职责.人由于天然的安排所具有的特殊的职责就是以家庭关系为内容的人伦义务,主要是配偶之间的职责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职责.

家庭是人类通过一定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是与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的、以人们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不仅包括夫妻关系,而且还有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之间的关系.

费希特认为,配偶的关系是基于自然、为了繁衍族类而在两个不同性别中所作的安排,但这种关系必须是双方已经同意,此时两个人的自由相互作用是得到允许的.而且他还认为在婚姻中,女人要无条件地奉献,应当爱自己的丈夫,而男人则只是应当被爱,然后再爱.“结婚是每个男人和每个女人的绝对使命.”②这种思想透露出费希特脑中残存的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封建思想,这在现代社会是不受欢迎的.

费希特认为,婚姻生活中,自然而然地会引导人们忘我为他,使人变得高尚起来.他反对多妻或多夫制的陋习,主张婚姻是两个人的完满结合,任何人都不应当为了教会的职务、国家的意图或个人的思辨生活而放弃婚姻.他认为不结婚的行为是违背道德职责的,甚至认为没有结婚的人只是半个人.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费希特认为父母对于他们的结合所产生的孩子的首要职责,就是悉心抚养孩子.“我之所以必须维护每个人的形式自由,是因为我必须把他视为受过道德教育的存在者,把他的自由视为促进理性目的的手段.但是,我却把我的孩子不是视为这种受过道德教育的存在者,而是视为刚好需要加以塑造的存在者.”③在这里,限制自己的孩子的自由也往往是父母的职责.费希特认为,父母的职责就似乎在孩子道德意识尚未健全的时候,父母需要有目的地培养孩子的力量,使他能够成为有利于社会建设的人,但父母又不必为了道德而限制孩子的自由,因为只有自由的去做或不做某件事情,才是道德的.

四、各阶层的职责

职业化的分工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复杂,随之社会结构的职能分化也必然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职能分工的普遍化、细致化要求我们在各个阶层的工作职能上都要具有良好的职责意识.

费希特将社会各阶层分为高等阶层和低等阶层,像学者、民众道德教师、教师、艺术家、国家官员等,费希特将这些归为高等阶层.像社会的生产者(如农民、渔夫、猎人等)和商人,费希特则将这些归为低等阶层.

学者是培养人理智的,在进行研究工作中应敢于修正错误,将其正确的、符合社会发展的研究成果,经过众所周知的途径,传播给社会大众,这就是学者应尽的职责.民众道德教师应当像学者那样,掌握时代道德文化的最优秀、最可靠的成果,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而且他们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而应该对每个人的尊严和独立性抱着谦逊和尊重的态度.艺术家的职责是陶冶性情,把真理和原则呈现在优美或崇高的感性事物中,浸润人的心灵.费希特指出,审美意识虽然并不是道德意识,因为道德的本质是按照概念追求独立性的冲动,而审美意识则是非概念而生自由的.国家官员是社会共同意志的掌管者,是由国家的全体公民委派和聘用的,因而无权单方面修改宪法.国家官员在管理国家事务时,应该严格按自然法权的要求处理相关事务.国家官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向全体人民负责,促进理想社会的实现.

费希特虽然把社会各阶层分为高等阶层和低等阶层,但他并没有贬低低等阶层之意.费希特认为,如果没有低等阶层的辛勤劳作,所有的高等阶层就没法生活,更不要多谈高级的精神生活和社会活动了.而且,费希特还曾指出人“不是天生就有道德的,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才能使自己成为有道德的”④.可见,人类的进步和完善从来都依赖于从事生产劳动的阶层,这就是他们的尊严所在.低等阶层的绝对职责就是要满足社会的物质需要并为此完善和提高他们的技艺.不论是高等阶层还是低等阶层,从他们对于全体理性事业的作用来看,他们的价值是等同的.

费希特的学就是要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确立,具体地说,他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人们为实现理性的目的应当具有的相互促进、相互给予、相互确认和相互限制自由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学不再停留于道德形而上的抽象性上,而使之成为具体的科学体系.从先验主体性到主体间的内在逻辑为其后西方哲学探求自由真理的道路指出了一条发展方向.

注释:

①费希特.学体系.商务图书馆,308.

②费希特.学体系.商务印书馆,362.

③费希特.学体系.商务印书馆,367.

④费希特.学体系.商务印书馆,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