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

点赞:30719 浏览:1437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讯逼供是法治社会之耻,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司法机关的形象,妨碍了社会和谐.但是如果仅仅把刑讯逼供视为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它只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人权,与社会规范相悖.全面认识刑讯逼供,我们也可以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评析刑讯逼供现象,即刑讯逼供是一种司法工作人员在社会变迁中以及社会分层后,基于执法过程中角色的突变使其在各种价值取舍之际所枉顾法律束缚的越轨行为.

【关 键 词】刑讯逼供;越轨行为;社会变迁;社会分层

2013年2月23日,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习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刑讯逼供行为仍然存在,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对象重伤、死亡和冤检测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既是一个法律的现象,同时它又是一个社会现象.所以,我们不能只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它,而要从多个角度来剖析它.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刑讯逼供是一种执法人员在社会变迁中和社会分层后,由于执法过程中角色的突变使其在各种价值取舍之际所枉顾法律束缚的越轨行为.[1]

一、社会学有关刑讯逼供中话语权的研究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行为侵犯了作为公民的话语权.社会生活中,话语权无处不在,随着法律与人们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话语与权力的互动逐渐紧密.话语是权力的表现,在话语的实践中潜隐着权力的运作.

首先把权力理论引入社会学话语研究的是福柯.1970年,福柯在其就职讲演《话语的秩序》中首次把话语与权力的概念相提并论,把话语看作权力关系的网络,认为话语始终是与权力和权力运作交织在一起的,他认为,哪里有话语,哪里就有权力,权力是“指它在其中运作的那个领域中固有的多重力量的关系”,[2]从社会学视角研究权力的另一代表人物是布迪厄.提出了著名的“象征性资本”和“象征性权力”的概念,为分析特定语境中的权力运行提供了更加实用的框架.刑讯逼供行为的客观存在,即为否定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力,禁锢了公民的话语权.

二、法社会学中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理论分析

法社会学几乎是一门兼容并蓄的学术领域,几乎所有对有关法律与社会的问题进行的带有实证的经验主义特征的研究,都注定要落入法社会学的范围.[3]我们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待刑讯逼供这种犯罪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总结.

(一)刑讯逼供存在于社会分层与社会变迁中

“在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证明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理想关系.”[4]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我们一直在追求正义,刑讯逼供在这一大背景下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我国从封建社会过渡到如今的法治社会,一直伴随有社会分层的痕迹,存在于社会变迁中.刑讯逼供承载了历史的残留,使得公民权力通常表现为权力较大的一方对权力较小一方的言语行为的限制.尽管法律界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原则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能落到实处.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1875年的一个案件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民都拥有一些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如果一个政府不承认这些权利,认为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无论舍呢么时候都应收到最的掌权者的专制处置和无限控制,那么这样的政府归根到底就只是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所有名副其实的政府都会尊重人民的这些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本质就在于解决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二)刑讯逼供造成了多种价值的冲突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一味地追求破案率,采取殴打、变相拘禁等刑讯逼供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生存权、公平权,甚至是践踏了公民的人权.毫不夸张地说,造成了许多种价值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在个人身上,是社会角色所承担的道德义务的冲突.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当一个人所承担的角色发生冲突时,必定造成不同道德义务要求之间的冲突.社会中的个人往往扮演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角色集,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仅仅承担某一种社会角色,律师也不例外.

在中国,很多人第一次知道律师,是那部关于二七大罢工的老电影:面对反动的口身穿长袍、形象高大的施洋大律师站在无数工人的前面勇敢挡住敌人的口,他的慷慨演说义正词严、在情在理,他的气势让全副武装的在手无寸铁的工人面前心虚退缩,伟岸形象令人肃然起敬,敬仰不已.今日之中国,已经不是施洋大律师所处的那个黑暗时代,也不是法制飞驰的时代.律师担任百姓代言人,可以帮助百姓监督政府,保护权利;律师担任公职,可以帮助政府守法行事,可以提醒有关方面依法办事,可以指导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弱势群体争取公平.蒙冤受屈者寻求正义、涉诉公民维护司法权利,都应当有律师的介入;评击妨害之积弊、关注侵犯自由之事件、声讨挑战人权之暴行,都应当有律师的声音.“捍卫自由、追求公正”也将是中国律师的神圣使命.一个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的律师,如果能够从认知上分析当事人对案件性质、相关法律认知的不同,从情感上分析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意志上分析当事人行为倾向,将有助于深入挖掘当事人冲突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准确掌握诉讼动机与诉讼需求,及时发现当事人的不实的陈述或伪证,巧妙进行情感疏导和行为指导;将有助于建立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做到动之以情、喻之有理、晓之以法,促进矛盾的及时化解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三)刑讯逼供行为是一种越轨行为

社会变迁过程中和社会分层之后,加之司法人员各种价值的冲突,综合分析,刑讯逼供在法社会学视角下是一种执法人员在社会变迁中以及社会分层后,由于执法过程中角色的突变使其在各种价值取舍之际所枉顾法律束缚的越轨行为.[5]简而言之,刑讯逼供行为,是违背了社会规范和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一种行为.

从大众语篇来看,刑讯逼供与民众所期待的社会公正是对立的.我们常说,遏制刑讯逼供的最后一道关卡是法院.理论上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转化为实际通常也只有基于法院来发挥其功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每年,提起公诉的刑讯逼供案件不少,最后定罪的却少之又少,总是能“网开一面”.其中一部分虽然也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受到体罚,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作撤案处理,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了事;一部分能确定刑讯逼供事实的,但由于不能证明造成的伤害和刑讯逼供之间的因果联系,不得不因证据不足而判决被告人无罪;还有一部分甚至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而结案.从定罪的部分看,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如果按照《刑法》第234条和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少都应该在3年以上,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可以是死刑.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所以我们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完善司法制度,让广大民众相信法律的公正.对刑讯逼供行为人,应当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司法机关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从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来规制刑讯逼供行为.

三、结语

权力本身必然带来腐化的诱惑,按社会契约论的学说观点,国家和政府是公民权利让渡的产物.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让渡出去的权利就表现为对公民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政府权力的授予.如果法律没有明文予以规定,政府的随意行为就有违法的嫌疑.刑讯逼供这种“暴行”(贝卡利亚语)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隐密或半公开地存在,这也正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的原因之一.愿自由伴我,法护人权.愿宪行天下,人民幸福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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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田杜国.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刑讯逼供[J].学术探索,2011(12):59.

[2]辛斌.福柯的权力论与批评性语篇分析[J].外语学刊,2006(2).

[3]董保华.社会法原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美)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商务印书馆,1984,73.

[5]田杜国.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刑讯逼供[J].学术探索,201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