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关联性

点赞:3425 浏览:130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证据关联性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因为其涉及证据的内容或实体,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证据关联性是证据可呆性的必要条件.英美法律还专门对证据的关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防止一些证据的不当运用.

关 键 词:品格证据;传闻证据排除;意见证据排除

诉讼证据关联规则属于证据规则中的核心规则,是其他多个规则的基础规则,并且贯穿于整个证明活动,如果运用不当,会对整个诉讼过程造成影响.在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任务,运用关联规则能够更好的完成这个任务,使整个诉讼更加有效率.

一、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的含义

(一)国外学者对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定义的研究

论及美国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其可以追溯到1827年边沁的《证据的基础理论》.在这本书中,边沁认为,证据一词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术语.与其他相对性的术语一样,其本身没有完整的意义.“任何一件事实一旦进入人的头脑,其效力,倾向性或宗旨就是产生对某一事实存在的说服力.”当我们提出证据的时候,我们总是不免要问这是什么证据.因此,事实或与事实有关的事情才是证据的对象,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对象.1可见,证据总是相对于其所要证明的对象而存在,而正是因为证据与其证据对象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才使他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得以存在.

塞耶认为:“把推定和证明责任看作是证据规则是不当的;证据排除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实质性和关联性,前者是实体上的事情,后者是逻辑上的事情,而非关法律上之事.”2从塞耶以后,现代倾向是将证据法主要看作是对自由证明和证据自由衡量所施加的各种不同限制的一种汇合.

总的看来,英美证据法学者们对相关性含义的基本认识都是一致的,其核心内容都是根据可以适用的逻辑和经验法则,如果一个证据事实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支持或否定作用,那么该证据事实就具有了相关性.总之,如果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如果证据从逻辑上能够证实或者推翻某项待证事实,那么它就具有相关性”.

(二)我国学者对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的研究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检测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所谓证明性,换言之,就是具有证明价值,指的是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依据逻辑或者经验而使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影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据.

二、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立法现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所有的证据学教材都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并把这个属性作为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诉讼中应当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存在某种联系,即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等在诉讼理论、证据理论中,一般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或关联性,也有称为证明性的.”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存在证据相关性的分散的规定.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相关性规则,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是没有可采性的.与英美法系所不同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证据是没有相关性的并因而不可采纳.

三、刑事诉讼证据关联性的排除规定

证据关联性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实是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在证据规则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他涉及的是证据的内容或实体,而不是该证据的形式或方式.因而它适用于所有证据形式.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也正因于此,要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进行限制性规定.

(一)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能够证明某人品格或其某个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证据在英美证据法上是不具有可采性的,其所依据的政策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1)品格证据可能会引发认知上的错误,即陪审团会倾向于斌予品格证据超出其实际所具有的证明价值.(2)将被告人其他犯罪的证据提出来会混淆案件中的争议问题.

(二)传闻证据排除

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彻底的当事人主义,不仅证据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人也由当事人自行询问,在这种交叉询问的制度下,主询问人大都只对自己有利的事项进行询问,证人也只是作对主询问人有利的答复,所以需要利用询问的方式来确定它的真实性.

(三)意见证据排除

意见证据是证人基于接触到的事实,进而对争议事实是否存在做出判断.明显是参合了证人的主观意志.对于意见证据规则主要在英美法系中规定,证人的意见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采纳为证据.意见证据规则原则上不认为其有证据能力,因为根据现有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是陪审团或者法官的职权,任何人不能替代,如果采纳意见证据就会侵犯审理事实者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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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设想

(一)中国确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必要性

1、基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的需要

近年来,中国在证据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不少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对司法自由裁量的限制的需要

关联性规则的建立,有助于防止法官认定证据的随意性,限制其采纳证据的自由裁量权的膨胀,防止主观臆断,最大程度的实现认证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也让法院的判决更有说服力,更为客观,让当事人更好地接受判决,这对于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威信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完善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设想

1、明确规定证据相关性的定义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得需要,我们应当在充分学习英美国家证据相关性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我国的证据相关性规则在严格程度上应当低一些,并将其主要目标定位于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据相关性的定义和强制采纳相关证据的规则,并且对表明特定主体倾向之证据的使用进行必要的限制.

2、完善我国证据相关规则的适用程序

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异议制度.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是在举证方对某个证据的相关性说明之后立即提出.如果不及时提出,则意味其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法官将因此批准举证方出示证据的申请.

由法官根据法律上对相关性的定义来裁判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法官应当尽量在异议提出后立即裁决该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时候才应该给予提出证据的一方进一步解释的机会.

3、确立关联规则中的排除情形

可采纳性这一概念意味着“排除法则”的存在.按照各种排除规则,一项证据虽是重要的且有关联性的,也不应该接受.换言之,如果一项证据由于无重要性或非关联性之外的理由被拒绝,则此项证据是不可采纳的证据.运用证据关联性规则要受到其他证据规则的限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注解

①PeterMurphy,Evidence,Proof,andFacts:ABookofSource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p166

②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