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点赞:2600 浏览:75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宗教与法律是维系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西方法律在其思想,制度及其实践的某些方面(特别是中世纪时期)都表现出强烈的宗教色彩和宗教性质,特别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因而它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 键 词宗教信仰基督教自然法

一、宗教的本质

涂尔干认为:“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从涂尔干对宗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宗教依靠的就是信仰和仪轨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一切宗教不过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看到的只有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法的宗教性则被忽视.但是,历史已经证明,宗教与法律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从来都是相互伴生、互为促进的,并且长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互为表里的关系.

二、城邦宗教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一)古代家庭宗教充当着法律的角色

“古希腊人既是理性的人,也是信仰的人;他们不但靠哲学和理性,同时也靠宗教信仰来调节他们的实际生活.”古希腊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神崇拜或者说是泛神论.古希腊宗教渊源广,因为城邦林立且政体与经济形态各异、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影响,城邦宗教也并不具有统一性,每一个城邦有着各自的神,也拥有各自的宗教仪式和传统,但是他们也有着共同的特点.城邦宗教在整体上是对圣神生活的反映,城邦宗教在很大程度上与宗教结合在一起,与宗教和神学相关的条文随处可见,宗教和对神的崇拜构成了那个时期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二)城邦宗教中体现的法律价值

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与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踢予的.”古希腊宗教对政治和法律的重要影响,表现在政治权力、法律和神权紧密联系并结合在一起,法律的平等、正义等基本价值体现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正是基于正义的信念,公民最为积极的思维活动就是发现正义之中蕴含的抽象标准,如法官以正义进行审理和判决.而思想家对城邦公民的文化精神进行表达时,也把正义视为城邦平等和睦的精神纽带和生存发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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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也以正义作为城邦精神的基石,表明正义信念已经通过公民文化活动的实践及城邦思想家的理论总结渗透到公民的心灵之中,并在实践领域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罗素在论述古希腊的正义观念的产生时说“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早就对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或者说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的.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与规定职务.但这并不取决于宙斯的谕令,因为宙斯本人也要服从这种统御着万物的法命.但是凡有生气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有一种非人世的、超欧林匹克的法则在惩罚着放肆,并且不断在恢复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秩序.等这便是希腊人对于自然规律与人世规律信仰的根源,这显然也就是柏拉图正义观念的基础.”


三、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之“约”

“约”是基督教信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督教中“约”的观念和古希腊罗马的契约思想,构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契约理论.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掌握了国家的政权,出现了许多个以基督教为国教,并且以罗马教皇为最高领袖的基督教帝国.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一个思想或观念,凡是想要在社会生活中被认可,首先要得到基督教的承认,或者掺进基督教的文化元素,更有甚者直接与基督教中的教义挂钩.基督教的教义是建立在上帝与人类立约的根基上的,是以“约”为总纲的律法信仰,契约是奠定在神人互守信约的原则上,带有鲜明的约法特性.

基督教《圣经》中的“约”经过中世纪与其他契约理论的沟通契合,为中世纪及其之后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奠定了契约论的基础,尽管其观点是唯心的,但它为之后人权学说的产生和发展,为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构建了宪政基础,为西方国家的法治社会打下了美好的开端.

基督教与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基督教对理性主义的传承,如果没有古希腊人参与到西方文明的建设中,很难想像今日的西方文明是朝哪个方向走.古希腊人对智慧的追求,对理性的探索,对科学的执着,对人生的点滴思想,都为西方文明的前进铺开道路.古希腊人对理性的追寻可谓由来已久,基督教在其发展过程中承接了古希腊哲人们的理性观念,这一点在我们看来好像不可理解.我们都认为宗教信仰都带着神秘主义的特点,宗教信仰者讲求的是对于不可见的或未知世界的信仰,这些似乎与理性主义是刚好相违背的.但与常人所知刚好相反的是,在《圣经》中反映出来的基督教教义非常注重人类的理性思想.“与当今世界其他各大宗教相比,神秘与理性的高度融合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特征.基督教不仅有自己的教义体系,而且有自己神学与哲学合一的神哲学.可以说,基督教的神秘信仰是基督教文化的核心,基督教哲学是基督教文化的大脑.”经过优秀的基督教徒们的打造,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构建了独有的理性思想,并且融进了古罗马希腊时代的理性主义观念,对文艺复兴中的思想解放带来了极大的启发,为欧洲社会的近当代文明打下了基础.

(三)基督教对自然法学说的传承

1.古代自然法学说.

西塞罗是众所周知的罗马法学家,他的法治理念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西塞罗生活的年代,城邦制在罗马消失已久,所有人都不再像过去一样依附在城邦的统治下生活,这个时候公民才开始拥有真正的独立和自由,所以这个时候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急需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西塞罗对罗马法的贡献就在于他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与人定法思想结合起来,把自然法当做是人定法的根基,也就是把自然法从哲学范畴带到了法学的范畴,这样就大大地促进了当时立法的发展.2、神学自然法学说.

在西罗马帝国覆亡后,整个欧洲社会开始进入中世纪.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因为与当时的基督教会统治利益相冲突而受到摧毁,但是自然法学说却因其与基督教义相接近而披上神学的外袍,得以保存下来.奥古斯丁提出的“永恒法”所指就是整个宇宙间的自然规律和习惯,也就是神学化了的自然法学.而与“永恒法”相对的“尘世法”,主要是维护社会和平的工具.

3.古典自然法学说.

从中世纪的后期开始,自然法思想不断地被一系列的人文大师所发展,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传承后,形成了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指导思想.近代启蒙思想的成果之一就是古典自然法学说.其有如下特征:

第一,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说的本质特征就是理性主义.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学说还是古典自然法学说都一如既往地强调理性主义.理性在人的思维模式中是稳定的,是与人的情感相对的,理性是人类社会性的表现之一.理性主义是一种对事物理解的特定方式,崇尚近乎公式化的规则、原则或基本原理.

第二,自然状态论.自然法学说讨论所有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前,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之下,没有国家、政府,人类也没有人定法,在没有出现人定法的自然状态里,规范人类行为的是自然法.

第三,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他的暂时性,人类必定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在这过渡的过程中,社会契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具体的方式是: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集体.主权来源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是主权的掌握者.国家或政治体由此而产生,人类开始生活在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之中.

四、法律应当具有宗教性的超越品格

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方面,它体现在二者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有其各自的范畴和领域,它们曾经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具有一定范围内共同的价值追求,而且在作用和功能上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在此过程中,宗教为法律提供神圣性,法律为宗教提供现实性和有效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手段,其缺陷在于不能直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它只能通过一系列看似有效的外部性活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或者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对于思想和灵魂的堕落者,法律面对他们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筹莫展.人类需要内心世界作为支撑,需要内心的信仰来激励使其高尚,所以人的心灵深处必须拥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和信仰.宗教恰能发挥这一作用,对法律的社会治理进行必要的补充.这里的宗教并不一定必然是对神的崇拜和景仰,而是指一种超越理性的引导,人类需要为其灵魂寻找精神导师.

注释:

[1]【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渠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54.

[2][3]昭印.论宗教在古希腊社会中的作用[J].伤害师范大学学报,1997(3).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88.

[6]王晓朝.教父学研究――文化视野下的教父哲学[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1.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