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嚣之后:反思文学评奖

点赞:2955 浏览:80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据不完全统计,时下能列得出名目的文学奖项已过百种.其主办者有各级作协、文联,大众传媒、出版机构以及民间团体、企业单位等.文坛一批批新人新作的脱颖而出,几乎无一不是和各种各样的文学评奖紧密关联.有别于五六十年代的一纸奖状,文学奖金也在不断攀升.老作家孙犁曾感叹过这种现象:“在中国,忽然兴起了奖金热.到现在,几乎无时无地不在办文学奖等几乎成了一种股市,趋之若狂,越来越不可收拾,而其实质,已不可问矣.”

回顾文学奖项的设奖、评奖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它是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类自身等诸多领域的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的.从享誉世界的“诺贝尔文学奖”,到法国的“龚古尔文学奖”、英国的“布克小说奖”、西班牙的“塞万提斯奖”、美国的“普利策奖”以及前苏联的“斯大林文学奖”等等,它们都是以经济社会为依托,在世界工业化、市场化、化等进程中相继涌现的.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诺贝尔的发明成果在市场上的畅销和赢利,就不会有他的财富积累,而没有财富积累也就无法想象高额度的、稳定的诺贝尔奖会成为长期现实.对于文学家来说,他们以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呈显了人类想象力和审美创造力的无限可能性,获奖是社会赋予他们的一种荣誉,是其成为文学界中佼佼者的一种认定.我们说,现代化发展的实际结果不仅是社会经济财富的增长,政治程序的提升,而且也是建设主体自身的素质才干、知识结构以及精神世界的完善.文学奖项的设立是人类自身走向文明的印证,体现了人类社会对艰苦卓绝的创造性精神劳动实践的尊重和倡导.而文学评奖活动则是以仪式的形式为人类的精神奇迹举行的盛典.我们看到,在每年即将宣布“诺贝尔文学奖”评选结果的时刻,世界各地的文学家们都会不由自主地翘首斯德哥尔摩、奔赴斯德哥尔摩,抑或怀揣满足感和成就感地领取奖牌和奖金.诺贝尔文学奖的颁奖仪式己成为具有全球性的经典事件和文化狂欢.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拓,人类社会对文学这种审美创造活动以及这种仪式化形式的尊重会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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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文学史中所讲述的,在五六十年代,中国仅有三部小说作品获过奖,即分别获1951年“斯大林文学奖”二三等奖的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和周立波的《暴风骤雨》,以及获“1957年世界青年联欢节国际文艺竞赛荣誉奖”的胡万春的《骨肉》.但上述奖项都不是中国设立的.如果说文学评奖的主要意义在中国的五六十年代可以经由个人意志、行政介入、审查监督制度等方式可以更为直接地实现,那么在1978年后,亦即新的历史时期,思想解放运动带来的政策观念的变革和文化政策理性精神的回归,使文学政策的体现方式及至文学生产方式和评介方式,都出现了相对的变化.1978年由中国作协主办、《人民文学》编辑部承办了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刘心武的《班主任》等25篇与当时社会现实紧密联系的作品成为被扶植、被奖掖的对象.作为建国以来短篇小说的首次评奖,这无疑成为当代文学史上的重大事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评选了多少作品,涌现出了多少作家,“更重要的是,它首次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了文学奖项.它在引导作家创作方向的同时,也表述了社会对知识分子精神生产的应有尊重.”这一年也被称为中国文学评奖制度创立的历史起点.此后,文学评奖逐渐扩展到中篇小说、报告文学、新诗、散文、杂文等多种文体,并成为文学事业繁荣的一个突出标志.

毋需赘言,文学评奖是鼓励创作繁荣文学的重要机制之一,肩负着对文学作品价值的等级评定、评判,具有“激励表彰”和“宣传评介”等功能.诚然,每个社会、每个时期、每个民族都会在历史-现实文化境遇的基础上拟想、构建相应的文学制度体系,通过这一体系来实现对文学艺术的引导和规范,进而张扬其生存信仰、情感态度、价值取向、终极理想.评奖制度作为文学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用的顶端主要在于维系现行社会的主导思想、道德规范以及执政意愿所要求的文化形象,这也使其具有了明确的意识形态诉求,喻示着国家的意志和权威性、总体性原则.评奖制度的确立的确离不开政治意识形态的支持,在历史性逻辑的推演下,通过文学评奖确立起来的经典文本及其内蕴的价值观念和言说方式需要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吻合,显示出规范的力量与客观的精神.曾任中国文联主席的周扬曾表达过评奖目的:“我们评奖的目的,就是要发挥评奖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我国的文学艺术事业在三中全会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沿着为人民怎么写作,为社会主义怎么写作的正确轨道前进.”

90年代以降,随着经济体制和文化系统的转型,文学奖项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化态势,这既表明了社会对文学的关注程度和需要程度,也显示出在市场经济语境中文学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联.诸多奖项中有宣传和体现政府一定时期的精神导向的,有偏重于一定时期艺术潮流的评介的,有属于某些团体定期的常规工作的,也有体现为一种商业诉求的.意识形态依旧经由评奖活动确立着自己的话语权威,实施对文学场域的控制,与此同时,我们又不难发现,市场意识形态的出现导致了对文学的裁决评判权力逐渐向市场、传媒以及读者大众手中转移,转移的表征主要是通过作品的社会传播面、市场销售额以及公众话题的触及率等指标来体现.“市场化原则”内在地影响到了各种文学奖项的设立及其评审机制.其中只要能高居排行榜前列(所谓“排行榜”其实也是一种评选),只要销售数量可观,就意味着作家的成功、作品的成功.“市场化”转型也为正统“奖”以外的、具有民间性质的多种奖项颁发提供了物质依托.1994年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大家》杂志社和云南红河卷烟厂共同设立的“大家红河文学奖” 是在当代设立最早、影响也最大的“民间大奖”.民间奖和政府奖是各有侧重的,民间奖特别是新近设置的民间奖,绝大多数都是奖励个人,属于“人物奖”.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奖励个人为主的民间奖正好弥补了以奖励成果为主的政府奖的欠缺.

随着长篇小说出版的市场化和读者地位的凸显,文学奖的市场价值也日益凸显.而当一个作家如果获奖的话,他可能获取的相应回报也是综合性的,就是说这种回报既可以是通常意义上对其审美创造价值的认同,也可以是金钱与社会地位等物质性利益的获取,获奖已然成为一种“象征性利润”的拥有.在此种语境中,文学评奖由多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和建构,成为集中体现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等社会各种力量博弈的文化场所.

文学评奖活动呈显的是制度场域中的文学存在.关于制度,在传统观念中它一直是政治学领域中的重要范畴.随着这一范畴本身所包含的诸多内容引起关注,制度逐渐进入到不同具体学科研究领域.在文学研究领域,有关文学制度尤其是评奖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究其根源,在于作家创作在本质上是反规约、反制度的,它最大限度地追求思想自由与创造个性,而制度则是一种约束性和规范性的力量,评奖制度也如是.制度具有着公共性(体现为利益和标准)、秩序性和理性化等特征,它是围绕着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而形成、提供着一种固定的思想和行动范型,排斥异己的或个性化的创造的进入.评奖制度作为文学制度中的具体层级,在存在形态上主要表现为“评奖条例”.“评奖条例”通常由指导思想、评选范围、评选标准、评选机构、评奖程序、评奖纪律、评奖经费等内容构成,具有着与时代气质趋同的特性.“评奖条例”对文学的创作观念、文学的表现形式以及审美的孕育和生成构成了一种控制性的力量,规范和支配着文学的生产,而那些与条例不相符合的审美创造、个体化的言说则很容易被折衷掉,或者被边缘化.由此一些获奖呼声很高的作家及其作品经常落选并不难于理解.诺贝尔文学奖大致是这样一个评奖原则,它比较看重的是一个作家对人类文化的建设性的贡献,即为人类思想、为民族文化、为人类精神的成长以及为某种语言艺术等等提供了哪些新思考,作出了哪些新创举.

苏珊朗格曾指出:“文学之所以成为标准的学术研究对象,原因正在于人们有时不把它当作艺术.”较之比较容易操作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学科的评奖,人文学科的评奖具有标准尺度的不确定性和操作的困难性.物理学等奖项要么重视基础理论研究,要么重视实践发明活动,可以说都有相对明确的指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可言.而文学艺术的评奖则比较特殊,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为审美趣味的多元化以及文学接受的见智见仁,都会导致评委或读者大众对作品持有不同的看法或见解.一般而言,奖励的本质是社会对受奖主体的创造能力或其成果创造性与先进性的承认.由于文学评奖条例难以图绘文学创造成果质化、量化的具体标准,其评选结果必然会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评奖标准体现的是文学的价值尺度,它本身负载着一定的价值要素和价值追求,从事的是“价值、观念”的推介.美国著名批评家汤姆金斯即认为,文学价值的判断永远是一个观念性的问题.这也是文学评奖易引起较多异议和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诺贝尔在遗嘱中是这样指出的:文学奖“奖给在文学界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茅盾文学奖”按茅盾生前的愿望是“奖励每年最优秀的长篇小说”.但究竟什么是最佳作品?什么是理想倾向?如何理解“最优秀”?究竟达到了什么标准才算合乎要求?这个标准究竟应当怎样合理地给出与实行?尽管关于文学艺术的一些最基本的方面不难达到认同,但上述问题又都不是不可以争议的,或者说始终是一个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

文学评奖制度的建立及其所激发的普遍性的“获奖情结”,无疑是文学生产的重要驱动力量,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驱动效应,文学创造在其制度化的过程中时常会沦落为一种“制度化的写作”.评奖在给予获奖者荣誉的同时,也给予了一种精神、思想的规约或禁锢.尤其是当评奖的具体标准成为一种具有支配性的价值尺度时,它就会沦为精神人格的控制力量,使作家放弃对情感自由、精神自由的守护和探询.同时,尽管高额的奖金不是罪孽,但亦会使某些作家的创作动机转向为一种功利性的诉求,进而丧失精神的独立,走向书写的僵化,情感的枯竭.文学评奖在使文坛充满了竞争气息的同时,也给文坛带来了浮躁心理,对于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作家来说是失去了意义的.

尽管文学的评奖标准、价值取向以及操作程序等等被不断质疑,文学评奖及其制度建设依旧在行进.文学评奖标准等问题的终极性探寻,难以避免在人言人殊的状态下充满相对的危险性.在对文学评奖的批评保持一种理性态度的基础上,“当此之际,更为需要一种新的导向、一种相对恒定的评价标准,一种规范操作的奖励机制,以便建立新的文学秩序,重新号召作家、振作队伍、凝聚斗志”.一项奖励的声誉大小是其社会影响的综合反映,扩大和保持某一奖励的社会影响历来是设奖主体的主要目的.文学评奖的声誉是靠作家及其作品以及评委的艺术良心支撑起来的,也是靠科学公正、行之有效的评奖制度维系的.尤其是隐蔽的艺术良心是需要公开监督和特别制约的.影视类、音乐类、美术类等评奖活动中都存在着同样问题.存在问题的文学评奖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的效应,导致评委会和读者大众之间的信任危机,影响有关文艺部门的形象和声誉,对文学生态、文学创作的实质性推动也会日渐式微.一方面它会使受奖者产生盲目乐观、不思进取的情绪;另一方面使未受奖者滋生无所谓的感觉,对评奖表示冷漠,或者产生心理不平衡等情绪.世界上任何奖项都没有绝对的完美,只有相对的完善.理想的评奖制度是无法自己生成的.它从一开篇就与文学本身的内在质素和外部环境形成了复杂、多义的互动纠葛,这不只是一个文学的命题.它有赖于通过政治导向、发展、法制的完善这些外在的因素共同促成,同时也离不开作家、批评家、群众性社团、媒体以及广大读者等多种力量的主动参与,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并需要不断催生、建构、变革和完善的动态文化工程.在这当中,健康向上的“评奖文化”的创建和营造不失为一项积极的、有意义的实践.

注释:

(1)例如“《当代》文学拉力赛”的最高奖金为10万元(人民币,下同),新世纪“北京文学奖”的总奖金10万元,“九头鸟”长篇小说奖的最高奖金 18万元,《大家》“文学奖”的最高奖金 10万元,如此等等.

(2)孙犁:《我观文学奖》,《孙犁全集》第9卷,第36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孟繁华:《中国当代文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第309页,2009年版.

(4)周扬:《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艺术科学的标准来评奖作品》,《文艺报》,1981年12期.

(5)除了“政府奖”和“作协奖”等全国性的权威奖项外,如“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以及地方性的奖项,如北京的“老舍文学奖”、山西的“赵树理文学奖”等,各种形式的民间评奖活动也相当活跃.其中有文学期刊、出版社或文学组织机构、文化传播机构设立的文学奖项,以及各种民间学会、基金会的文学奖等等.


(6)一般来说,文学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文学制度、一般文学制度和具体文学制度.根本文学制度主要指一时代处于支配地位的文艺政策,它对当时的文学生态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一般文学制度则指的是文学生成过程中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如创作机制、出版机制、发行机制等.具体文学制度指的则是协调、规范、约束文学生成过程中人们行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见诸文字的规则、章程、条例等,也就是狭义的文学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参见彭玉斌:《文学制度文学体制文学机制》,《运城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7)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37页.

(8)朱向前:《97中国文坛回眸》,中华读书报,1998-2-25.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0年代以来的文学生产与传播方式”(编号05BZW0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