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本质与审美的关系

点赞:17797 浏览:811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探讨“文学”与“意识形态”及“审美”的关系,关系到认识文学的本质,这对学科建设和文学理论教学,都有切实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一些不同意见的切磋和争鸣是正常的有益的.我们应继续在学术上把讨论引向深入.

一、“审美意识的形态”能否过渡到“审美意识形态”

目前这场讨论的分歧,表面上看,是对“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等概念的理解,实际上是对能否用美学来解释文学的一切、文学研究是否一定要亦步亦趋追随美学的脚步有不同的认识.为了深化讨论,我认为质疑“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意见,需要进一步论证为什么说从“审美”角度只能解决文学的一部分问题,用“审美”来完全包容“意识形态”是不恰当的;而坚持“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观点,则需要进一步论证文学本质的规定是如何从“审美意识的形态”推演到“审美意识形态”的,需要说明“审美意识”或“社会意识形式”中有没有非意识形态的成分.这样,双方的理由就会更坚固一些,彼此对话的渠道也会更畅达一些.

现有一些论辩的文字,多是绕开问题的主旨,既回避“审美意识形态”是一种何种“意识形态”的说明,也回避了质疑将文学界定为“审美意识形态”的根据.或者说,都回避了“审美意识”是怎样过渡到“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性解释.因之,讨论双方的当务之急,就是论述清楚“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辨析明白“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的区别,并具体指出“审美意识形态”与“非审美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属性上的界限.明确一点地讲,就是要充分论证“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学本质定义概念的可成立性或不可成立性,论证它的特征及其存在之状态.倘能如此,那么即便是“证明”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中有“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提法”,①也与“审美意识形态论”能否自圆其说没有多大关系.因为,科学的意识形态学说同本意上是“修正”它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实质上是不一致的. 诚然,“审美”和“意识形态”这两个术语,在文学本质理论系统中所占的地位是不断演化的.以近20年的理论著述为例,先是意识形态为主导,后是意识形态与审美并行,接下来就发展到一些论者所强调的审美为主导.这一进程,看似文学与其意识形态性质渐行渐远,其实不过是一种用异质的知识来修正马克思主义理论术语的做法.这种“异质知识型规训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基本方式是将其理论术语形式化、抽象化或空洞化.从而使其内涵的原有价值规定对于读者来说变得不重要,使人们觉得内涵的原有价值规定是可以被忽视、被改塑或被取消的.”例如,“审美意识形态论”对其中“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并不是把‘意识形态’直接置换成他们所认为的更为中性化的‘意识’,而只是在具体的解释中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意识’,把‘意识形态’解释为人类意识的‘外化’或‘形态化’.在解释过程中把意识形态内涵从‘审美意识形态’观念的命意中清除出去,只剩下其形式化存在,这样就潜在地以‘审美意识’占领了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的意义领地”.②这种无限度开放的意识形态本质理论,最终失去的正是其理论自身的规定性.由此可见,防止文论术语的无边化,考验着学者们的真诚与智慧.

“审美意识形态论”在先前的一些论说中,本是有合理的地方的.如从“审美意识”出发,界定文学为一种“审美意识的形态”,就既有根据也有说服力.“审美意识的形态”也就是“审美意识形式”,这两种表述,应该说没有实质的差别.若从这里前行,再揭示这种“意识形式”可能包涵有“意识形态”属性及其他属性,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但是,当“审美意识形态论”将文学表述为“审美的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的时候,就悄然但却是根本性地改变了原本的理论初衷.因为用“审美”来修饰和框定“意识形态”,无论怎么说都是难以在学理上讲得通的.即使像特里伊格尔顿那样说“审美等于意识形态”,③其不确切,就在于不能倒过来说“意识形态等于审美”,或说“意识形态是审美的”.因为前者指“审美”活动中有思想倾向、文化及政治等因素积淀在内,而反过来却不能说“意识形态”是一种身心愉悦的感性方式.谨严地讲,“意识形态”是不分“审美”和“不审美”的,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本义上是对文学的阶级、阶层、思想、政治倾向、情感性质等属性的规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意识形态”分成“审美意识形态”和“非审美意识形态”,同把“意识形态”分成“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法学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等,④都不是科学的分法.意识形态的“种类”,是按照时代属性、阶级因素、集团利益、政治倾向等划分的,而不是按照学科、部门或意识领域划分的.说“文学是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类型,即审美意识形态”,⑤就属于这种分法.哲学、宗教、法、道德、艺术等,这些是可以表现出意识形态性质的社会意识形式,因此可称之为是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⑥至于时行的所谓“消费意识形态”、“文化意识形态”等,那就根本不是对意识形态的严肃用法,更不足为训了.

文学本质与审美的关系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文学理论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自考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7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由于我们从事的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以,经典文本的翻译和解读,要在整体上符合其原理,在理论推进中,也要不断地对流行命题进行反思.英国学者约翰B汤普森在《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一书中这样指出:“根据我这里提出的看法,象征形式或象征体系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的:它们是不是意识形态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意识形态的,取决于它们在具体社会背景下被使用和被理解的方式.”⑦他认为,意识形态的概念可以用来指称特殊情况下怎么写作于建立并支持不对称权力关系的意义内容,而这种权力关系又可称之为“统治关系”.就广义而言,意识形态就是怎么写作于权力的意义.⑧如果“把一种意识的形式定为‘意识形态的’,就意味着它可以被解释为并从而被揭露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表现.”⑨近日,国内一位作者经过比较和论证也得出看法,认为“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我们是不能推论出一个普遍的和肯定的‘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命题的.如果我们扩大视野,这个定义也与现代美学关于艺术的基本观念相抵触.在康德为现代美学奠定的艺术观中,作为审美理想的表现,艺术的基本特性是表象和观念的非同一性关系:两者相互激发而又不能达到最后统一.”⑩而且,“即使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定义,‘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也没有反映对现代美学精神的掌握.”⑾坦率地说,对这位作者关于意识形态解释我并不完 全赞同,但他的认真“反思”态度还是值得称道的.“科学是在讨论之中”,真理越辩越明.我们没有理由让偏见遮住求真的心灵和探索的眼睛.

二、“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可否作为文学本质界定

不赞成将文学的本质界定为“审美意识形态”,那你自己的相应界定又是什么呢这是我遇到的许多朋友追问过的话题.其实,在去年的一些文章中,我已大致表达过初步的想法.⑿这里,再细致一点地加以说明.

我认为,如果不是从别的角度而是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阐释,那么,文学可以被界定为“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创造”(或曰“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当然,这个定义同任何定义一样也是有缺欠的,不是绝对完满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文学的本质是各种关系中规定的综合,不可能是单一或个别几项的.我目前的这个界定,可谓力图在纠正“审美意识形态说”偏误的基础上初步探讨的结果,还有待于继续深化.

那么这个定义比较而言有些什么特点呢

其一,它认为文学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这其中就包涵了它的观念上层建筑性,它的被社会存在的最终决定性,它的可能含有的意识形态性,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意识形态”;其二,它承认并强调文学有审美特性,并判明审美特性影响和笼罩着文学这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各个方面;其三,它指出文学不是静态地“呈现在”“语言”当中的,而是一种比“呈现”更为动态、更为宽泛、包括创作和接受在内的话语“创造”,类似于近人把文学界定为“表现美的文字工作”;⒀其四,它明确指出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不仅是一种“艺术”,而且是一种艺术的“创造”(或曰“生产”),努力将经典作家具有“实践论”色彩的“艺术掌握世界方式”⒁和“艺术生产”⒂理论囊括其中;其五,如果说还有一个特点的话,那就是该定义通过相对完整的表述,可以合乎逻辑地从中解读出文学本质还蕴涵着人学属性和文化属性等,因为在这种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带有某种交叉的语言艺术实践活动中,人的情感因素、自然本能和特有的文化属性,是必然渗透其中的.就像吴宓上世纪30年代那样界定“文学是人生的表现”(Literature is the Re-presentation of Life);⒃像五四时期胡适在《什么是文学――答钱玄同》一文中说:“文学有三个要件:第一要明白清楚,第二要有力能动人,第三要美”,并认为“孤立的美,是没有的.美就是‘懂得性’(明白)与‘逼人性’(有力)二者加起来自然发生的结果”,⒄似也都可囊括进去.


尽管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创造”这个定义,将实践的唯物主义文学观的诸多成分包容了进去,比较符合经典作家的整体思想,但依然存在着不足和漏洞.比如,这个定义缺少对文学丰富想象与自由表达的强调,人们只能从规定它为“艺术”中加以发挥性阐释;再如,文学的符号特性和形式特征,也隐蔽其间,没能在概念上得到彰显;又如,文学的核心是情感性,这是审美的灵魂,这个定义在表述上也只能从作为“艺术创造”的内蕴中约略可见了.总之,这个定义是有必要继续推敲和完善的.科学活动的宿命,大概就是让研究者永远在路上.

上面这些话的意思,同时也包括着自我纠正的成分,包括着对“审美意识形态论”这种界定有进一步研讨之必要的呼吁.因为,包括我在内的不少人,“在前些年的个别论著中也采用过类似的提法”,⒅所以对一个“定义”进行深入系统的讨论,是有利于学术发展的.

现在看来,对文学本质界定分歧的关键,还是出在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上.因此,对“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些概念,需要进一步地辨析和区别.文学归根结底属于其中的哪一种,要与唯物史观原理和文学实际相吻合.从原理上讲,在马克思那里,被经济基础决定的不是作为社会意识表现领域及表现形式的所谓哲学、宗教、道德、文艺等等,而是它们内容的社会性质.因为意识形态是同经济形态、社会形态相对应的,意识形态乃是特定的社会、阶级和阶层的性质.正因如此,才可说文艺的本性是“社会意识形式”,而不可说是某种“意识形态”.

在这个问题上,我及其他一些学者的中心论点很简单,即文学是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和笔下的创造性反映与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识形态性,但文学作为特殊社会意识的存在当中,无论它跟意识形态发生怎样密切的联系,把“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学本质的全称界定,都不符合文学事实,也不符合唯物史观原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某些阐释,与“纯审美论”及“非意识形态化”论,在事实上并无二致.意识形态表示的是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社会意识的整体样态,其意义在于表明意识形式的社会与阶级性质.文学的本质属审美的社会意识形式,文学可以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但不等于是意识形态本身.把文学规定为模糊意识形态性的所谓“审美意识形态”,更不妥当.⒆

我认为,正是把文学界定为一种“审美意识形式”,才给这种意识形式中的意识形态属性留下充足的阐释空间,才使它的艺术属性和思想、道德、政治属性在联系中区别开来,才能让文学的认知、教育、信息、交际、凝聚、益智、情感、评价、娱乐,特别是审美等多种价值与功能得到释放和展开.如果把文学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包括“审美意识形态”),那就堵死了对无限丰富的文学本质内蕴的阐释之路.如果再用“审美”去统辖全体,那视野就更狭窄了.“功用”是“本质”的外化.雷韦勒克、奥沃伦说过,“文学的本质与文学的作用在任何顺理成章的论述中,都必定是相互关联的.等同样也可以这么说,事物的本质是由它的功用而定的:它作什么用,它就是什么”.⒇我们还用吴宓的说法,他将“文学之功用”归结为十项:(1)涵养心性;(2)培植道德;(3)通晓人情;(4)谙悉世事;(5)表现国民性;(6)增长爱国心;(7)确定政策;(8)转移风俗;(9)造成大同世界;(10)促进真正文明.(21)反过来看,我们又怎能把文学本质就说是“审美”的“意识形态”呢有学者近来指出:“在文艺本质的探讨上,决不能把某一层次、某一规定、某一维度绝对化,即使把两个层次、两个规定、两个维度相加在一起,例如,或审美加意识形态,或审美加价值,或审美加符号,或审美加文化,等等;但从总体上看,它们仍然是以偏概全,是无法走向真理的,也与文学实践不相适应.”(22)这种意见是冷静、客观而有道理的.

三、可否透过经典作家的批评实践看他们的文学本质观

“审美意识形态论”的个别文章,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为了反驳别人说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就集中论述经典作家文本中认为文学是“意识形态”,仿佛别人在“无视”或“放弃”文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可惜忘记了,在其他的文章中,正是“审美意识形态论”把相当长一段时间文艺学说上的错误归结为“将文艺等同于意识形态”.如有文章这样说:文艺学上的“苏联模式”(或“前苏联体系”)是一个应当“被清算”的对象.之所以如此,就因为其“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文学本质的阐释上,它的出发点是哲学认识论,即把文学视为一种认识、意识形态”.(23)有的文章也认为,恰是文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导致文学理论的“政治化”和“工具论”.

这就让人产生了疑问:到底马克思主义的文学意识形态理论对不对呢前苏联和中国几十年文学活动中出现的诸种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本身的错误,还是理解和贯彻上的错误是意识形态理论出了问题,还是苏联或中国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出了问题我们要更改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呢,还是要恢复科学的意识形态学说更改的办法是用“审美”去淡化、溶解或模糊意识形态理论呢,还是找到“意识形态”与审美、人性、文化以及语言特性等在文学中的真实联系某些“审美意识形态论”者显然走的是前一条路线.他们在意识形态属性的前面,加上“限定词”,这样,就改变了“意识形态”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社会性质.他们是以康德或席勒式的“审美”主义过滤了“意识形态”,从而导致术语生成的虚检测和混乱.谓予不信,请看“审美意识形态论”概括自身的“理论特点”:“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溶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道德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都溶解于其中,综合于其中.”(24)不难想象,倘若把文学的一切属性都“审美”了、“溶解”了,用“审美”一维来“去政治化”,那文学意识形态的理论精髓也就剩不下什么了.

如果说经典文本的解读容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抽象的概念分析难以一致,那我们是否可以通过经典作家的批评实践来他们的文学本质观呢这里,经典作家对文学本质、特征的认识,是明了而具体的.他们不仅不对文学做普遍、抽象的“意识形态”判断,而且更多地关注和揭示文学这种特殊社会意识形式同某种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若按照“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看法,你会发现,经典作家的许多论述是“荒谬”、“悖立”,甚或是“多余”的.

马克思称赞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之歌“是一个勇敢的战斗的呼声”,(25)就恐怕不是从“纯审美”角度做出的文学判断;恩格斯批评德国“真正社会主义”的散文家或诗人“缺乏一种讲故事的人所必需有的才能,这是由于他们的整个世界观模糊不定的缘故”,(26)这说明“审美”是要受到作者意识形态和世界观影响与限制的;马克思指出,使作家欧仁苏获得声誉的畅销长篇小说《巴黎的秘密》,尽管生动地描写了底层穷人的命运与痛苦,但却宣扬了博爱主义、社会改良论和唯心史观.(27)这就揭示了作品中的意识形态可能是审美之外的另一个系统;诗人歌德博学、天性活跃、富有血肉,但恩格斯却说他有时居然是个庸人,“嫌他由于对当代一切伟大的历史浪潮所产生的庸人的恐惧心理而牺牲了自己有时从心底出现的较正确的美感”.(28)这说明即使在歌德这样的作家那里,“审美”也是不能把政治、道德、历史观方面的“意识形态”“溶解”和“综合”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在“结构和情节”以及“感动”人方面肯定斐拉萨尔的历史剧《济金根》,甚至认为“它比任何现代德国剧本都高明”,但又尖锐地批评该剧在悲剧观上的严重错误,指出他“对贵族的国动作了不正确的描写,同时也就忽视了在济金根命运中的真正悲剧的因素”.(29)如果用“审美意识形态”理论来衡量,那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还有什么价值《济金根》肯定是“审美意识”,那还有什么必要指出“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的不一致同样,恩格斯在夸奖巴尔扎克是“现实主义大师”的同时,指出他政治上是个站在保皇党一边的“正统派”,其作品是对上流社会必然崩溃的一曲无尽的挽歌,既肯定了他追求真实的现实主义手法,也剖析了他“不得不违背”自己的“阶级同情和政治偏见而行动”.(30)文学意识形态分析恰恰突破了单纯审美分析的局限,表现了它特有的文学批评的理论穿透力.恩格斯说格奥尔格维尔特的作品是“社会主义的和政治的诗作”,“在独创性、俏皮方面,尤其在火一般的热情方面”大大超过先前进步作家的诗作.(31)恩格斯从不反对“倾向诗”本身,他只是希望倾向能从场面和情节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这似乎又表明,作品中的意识形态因素,是个独立的需要强调的成分,否则他就不会建议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小说,应该通过对现实关系的真实描写来打破关于这些关系的流行的传统幻想.如果反正作品是“审美意识形态”,那就无须指出这类作品的历史使命了.

倘若再联系列宁评论列夫托尔斯泰的论述,那就更凸显了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批评的威力.(32)如果文学中的一切问题都成了“审美”问题,审美的“溶解力”已经把一切内容都像盐一样消融在艺术之“水”中了,那意识形态理论还有何批判功能,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同其他文学学说还有什么区别

这类的例子实在太多.透过经典作家的批评实践,我们可否更清晰地发现马克思主义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真谛,更准确地认识经典作家所判定的文艺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呢概而言之,经典作家的意识形态学说是透过文学的审美现象发现其中的意识形态秘密,而绝不是像“审美意识形态”理论那样,总是力图把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因素,都淹没在“审美”的玄奥之中,反而使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偃旗息鼓、无所作为.道理不难阐明,倘若文学的意识形态理论仅仅是为“审美”怎么写作的,仅仅是“审美”的陪衬,或仅仅是稀释在“审美”中的一点“盐分”,那它同先前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就难有差别了.倘若我们正视上述的经典作家那些精当而深刻的批评实践,就可能会得出有必要恢复和发扬“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33)相结合的传统的结论.

四、怎样才能正确地总结近三十年文艺理论的历史

考察文学本质的界定,自然关涉到如何总结近30年文艺理论的历史问题.

在总结文艺理论的进程时,我们应当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科中指导地位的立场.因此,重视文 艺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尤为必要.“意识形态有着鲜明的阶级性.任何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都是统治阶级思想意志和思想体系的反映.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规律.”(34)鉴于此,我们更需以实践的探索带动理论的突破,开辟文艺学发展的新境界,推进文学创作起到“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35)的作用.

理论界对文学本质理解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是同样使用“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各个论者的情况也大不一样:有的论述是希望坚持意识形态理论的精髓,强调文学意识形态性与阶级性、政治性等社会功能的联系;有的论述也看到文学内容的意识形态性,没有把“审美”抬到至高的地位,只是从原本用意的“审美意识”逻辑起点推演成了“审美意识形态”;有的论述则是无意中用“审美”淡化和遮蔽了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脱离了唯物史观的实质.不管哪种情况,都表明要想科学地揭示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阐明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必须建基在马克思主义原理之上.从康德出发、从席勒出发、从“文化诗学”或“文化哲学”出发,都将是隔靴搔痒、无济于事的.

我认为,把文学本质界定为“审美意识形态”,主要是对意识形态在文学中的活动和实现做了过于简单的说明.它认为文学的精神和思想因素只要拴到“审美”的秩序中就算完成了,就符合文学规则了,忽略了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复杂性.客观地说,文学意识形态理论基本不解决文学的审美问题.同样,文学的审美理论也基本不解决文学的意识形态问题.两者在文学中有联系,但属于不同的范畴.这一情况可以从大量中外文艺理论文献中找到根据.把这两个问题整合成一个问题固然理想,但却无法对其中任何一方给予完满的回答.

我们可以说以往在运用文学意识形态理论上有失误,但不能说正是由于坚持意识形态理论才导致文艺“相对独立性”的丧失,才带来文艺像“儿子依附于父亲”那样的“不平等”的“主仆、父子”式的“附庸”关系,才带来文艺“紧紧地跟随政治的单一风向的变化而变化”.(36)基于这种判断和观念,有些学者提出要改造传统的文学意识形态论,实现文学理论本质规定的转型,或者更确切地说,要“用美学的观念来解说文学”,“把艺术的本质和美的本质联系起来思考”.(37)这大概就是“审美意识形态论”产生的背景.这里,我又想到了特里伊格尔顿的话:“检测设马克思主义存在一个严格的定义,对照它你可以给其他的版本定罪,这样做不是太专横了吗”够所以,作为一个概念,“审美意识形态”是可以继续研究的.至于这一概念是不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是不是“延伸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具有完整的理论创造,成为中国现代学者提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文学观念”,(39)也是可以继续讨论的.

当然,这实际牵扯到对近二三十年来文艺理论发展的总体看法.有论者说:“新时期的文学理论建设,主要是它“提出了文学的‘形象思维’论、‘人物性格多重组合’论、‘文学主体性’论,以及‘文学向内转’论等等.在今天看来,最重要的是提出了‘审美’特征论(即“审美意识形态”论――引者注)”.(40)这是一种归纳和总结的意见.问题是有没有其他归纳和总结的视角和思路呢前面这种意见,倘若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学理论发展“成就”和“走向”的基本概括,符合不符合事实呢这种有些“线性”的思维方式,离近二三十年文学理论的实际发展,距离是不是远了一些呢

放眼整个理论界,我以为说“审美特征论”是“文学主体性”理论之后“最重要”的成果是欠妥当的.把个别人的“文学主体性”理论看成是马克思主义,也是有颇大出人的.我们可以承认某些人的文章其意义不在于具体论述了一个问题,而在于文学观念的转变.但关键要分析是一种什么样的“转变”.把以往的文学理论都说成是“机械反映论”,认为刘再复“文学主体性的见解大体上也是合乎马克思主义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文学活动问题上的具体运用”,(41)也缺少根据,也难以令人信服.如果将自己喜欢的文学理论任意说成是马克思主义,那么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就很难纳入反思与总结的视线了.

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需要怎样正确地总结新时期以来我国文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或者说,我们对新时期以来我国文学理论的总结与反思,如何才能纳入科学的轨道这是不能不令人深长思之的.

①《文艺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意义和当代价值》(《文艺报》2006年4月9日)、《关于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兼评“审美意识形态”说》(载《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辨析》(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等论文中,我已从纯文本的意义上证明,这种提法是不存在的.

②马建辉《反思与推进》,见《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年第6期.

③[英]特里伊格尔顿著、王杰等译《审美意识形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④[苏]布罗夫著、凌继尧译《美学:问题和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参见[苏]布罗夫著、张捷译《美学:问题和争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版.

⑤(36)(37)(39)(41)童庆炳《新时期文学理论转型概说》,见《中外文化与文论》第13辑第24,7―10、15,22―23,25,2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⑧⑨[英]约翰B汤普森著、高等译《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第9、7、43页,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⑩[法]路易阿尔都塞《艺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见《现代美学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⑾肖鹰《美学与文学理论――对当前几个流行命题的反思》,见《文艺研究》2006第10期.

⑿《文学与“意识形态”》(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文学是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意识形式》(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文学本质界说:曲折的跋涉历程――以自我理论反思为线索》(载《汕头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等.

⒀王梦鸥《文艺美学》第29页,台北远行出版社1976年版.书中说在:“关于文学的定义,就把它说做‘表现美的文字工作’,稽之古今中外,宜无不合.”

⒁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2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⒃(21)吴宓著、王岷源译《文学与人生》第16、59―6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版.

⒄易竹贤编《胡适散文选集》第96―98页,百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

⒅董学文《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见《北京大学学报》2005第5期.

⒆董学文、李志宏《文学是可以具有意识形态的审美意识形式――兼析所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见《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⒇[美]雷韦勒克、奥沃伦著、刘象愚等译《文学理论》第18页,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我将译文中的“物体”一词改译为“事物”.

(22)吴元迈《再谈文艺和意识形态的关系》,载李志宏主编《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钱中文《文学理论反思与“前苏联体系”问题》,见《文学评论》2005年第1期.

(24)(40)童庆炳《新时期文学审美特征及其意义》,见《文学评论》2006年第1期.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8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6)(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37、257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9)(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60、64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8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32)《列宁全集》第17卷第182―185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4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没有采用1995年版的译法)

(34)李长春《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4月27日.

(35)《文选》第二卷第210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8)[英]特里伊格尔顿著、邹涛译,冯文坤校译《理论之后》第二章,见《中外文化与文论》第13辑第195页,

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中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