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探析

点赞:13691 浏览:588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目前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作为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瑰宝,其呈现出的文化价值及经济价值不可小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属争议分歧比较大,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出发,认为应分权利主体与事实主体,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另外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主要就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传承义务及权利限制问题作了简要的探讨.

关 键 词 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主体 事实主体 传承人 权利限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项目编号:11542228);黑龙江省文化厅艺术规划课题(项目编号:10B012).

作者简介:潘翠云,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88-02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经过历史沉淀的群体智慧结晶,对促进一个国家文学艺术和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国家之间进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67年,突尼斯颁行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成为第一个利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现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纳入版权法框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丰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纠纷会比较多;另外,发展中国家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开发及利用上不占优势,其主要掌握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手中,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乃为其文化产业的主打产品,应该用知识产权将其保护起来,而且很多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也濒临失传的危险.针对此现状,本文主要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及传承人的法律地位、传承义务及权利限制问题等进行探讨.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事实主体及其所有权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属问题,实质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worksof folklore或expressions of folklore),目前国际社会对它的概念与外延尚未达成统一认识,甚至在对它进行保护的国际版权公约和国家的法律中对其概念都有很大差异.如《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作品未发表,作者身份未详,但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以自行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中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无作者作品的特例来提供法律保护.而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必须存在100年以上;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吸纳不同时期、阶层、地域文化的创作主体和传承主体的思想,呈现出时代变异性.民间文化的传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知识永远处于更新的过程.这种变异的原因也各有不同,有的是根据传承人的情感与艺术表现力进行修改,在继承中又有所发展;有的因环境的变化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发生变化;有的是因为在流传中造成遗忘,使作品不完整P.例如白蛇传说,在唐代《白蛇传》和宋代《西湖三塔记》中还是一个蛇精害人的故事,以后渐变成白蛇追求美满婚姻的传说Q,人类天性中的怀旧情结赋予时代久远的民间文学艺术无限魅力,这正是许部族、群体珍惜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原因,但这种时间维度又常被人认是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的理由,给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特别是知识权保护带来众多的难题和障碍.R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为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原生作品的初始作者可能是某个群体中的个人,但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通过修改、演绎,逐渐演变成为地区或民族的群体作品,而原先的个体特征慢慢模糊,体现的更多的是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所以,原生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创作这些作品的群体,他们拥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任何其他组织如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国家、民族的文化瑰宝,除了区域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如果任由其所属的地区或者民族群体处分,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转让到国外或者流失的状况,民间文学艺术属于经过时间沉淀的宝贵文化资源,即使不流失,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也濒临无法传承的绝境,所以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适合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个人认为,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国家,不属于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类似于国家对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写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但是,除了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可以归属于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或地区,如使用权、传承权、防止滥用权等,但该民族或地区无转让权,如果要转让必须通过国家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从行使职能的角度考虑,应当由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

另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保护问题,有人认为派生作品应由著作权法保护,不必成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这些作品大都是有关组织或个人搜集、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作为派生作品,其来源于原生作品,本身不能享有完全的独立性,所以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必然应受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限制.因此,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理应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予以保护.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派生作品提供了较充分的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对派生作品享有权利,但其权利不能侵犯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利益.

二、传承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限制

民间文学艺术很多都属于口述方式流传的,无法记录成文字,比如:黑龙江的赫哲族,早年以削木、裂革、插草、结绳记事,至今也是只有语言没有文字,但其民族文化极其丰富,如:伊玛堪(说唱文学)、嫁令阔(民歌)、说胡力(民间故事)、鱼皮剪纸、贴绣艺术等S,其中伊玛堪(曲艺类)、鱼皮制作技艺(传统手工技艺类)已于2006年6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间文学艺术口述性的特点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难以保存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分为自然性传承和社会性传承两种形式T.自然性传承是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传承人之间的“口传身授”.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介入或干预下的传承,包括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本文主要就自然性传承做一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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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学习揣摩,不断进行创新和艺术提炼,,使民间文学艺术的精华得以流传和发扬,所以应当给予传承人充分的法律权利,使其获得应有的精神权利及经济权利;同时传承人毕竟只是个人或家族或某个小群体,而其传承的文化是属于国家、民族共有的财富,为防止民间文学艺术流失到异国及保证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传承性,在授予传承人权利的同时还需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


(一)传承人的一般权利

这个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权利基本一致,学术界对此基本比较统一,主要包括:

1.署名权.指传承人在提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表明其提供者的身份,并在该作品上注明的权利.

2.发表权.传承人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创作出派生作品后,有权决定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这是传承人对派生作品享有的首要权利.

3.创作修改权.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属于国家,但民间文学艺术是源远流长不断发展的,要保持其生命力,必须赋予传承人对其创新的权利.

4.获得报酬权.原始材料提供者因向他人提供民间文学艺术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给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始材料提供者相应报酬,能够进一步激发其发展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的积极性.

(二)传承人的特有权利

1.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决定将自己掌握的民间技艺传授给他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关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核心权利,如果没有这项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不可能流传下去.但国家应当对被授予人条件进行相关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

2.回归权.有关群体对于在历史上,特别是殖民时期流落于群体之外的民间文学艺术,应享有将其追回的回归权.这个主要是为保护发展中国家及发展落后的国家,也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起因呼应的一个法律权利.

3.获得资助权.是指传承人为了更好地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个是与拥有民间文学艺术所有权的群体自身的弱势性决定的,既然民间文学艺术是该国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其予进行保护就不只是该群体的事情.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有义务给予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助.

(三)传承人的义务及权利限制

1.传承的义务.现在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民间文学的传承人一定的物质资助,但是现在民间文学艺术仍面临失传困境,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承”,传承既是传承人的权利也是传承人的义务,“传而不承”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长期发展.国家在给予传承人权利及物质资助的同时应当适当引导该群体及时备选适格的传承人、制定相应的传承计划及监督验收管理.


2.保护作品完整性.传承人虽然享有创作权并可对原生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但在利用原生作品进行创作时应当尊重产生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3.未经许可不得向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处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方面虽然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但它是在前人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不仅涉及到传承人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群体、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如果任意向国境外处分作品,极易造成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损失.因此,未经许可,传承人不得向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处分派生作品.

注释:

P李惠芳.中国民间文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Q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R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S刘敏.赫哲族历史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T肖少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河北法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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