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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科院字〔2016〕239号

关于印发《广东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广东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科技学院

2016年11月29日

广东科技学院办公室2016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广东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规范,有效,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我院教职工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项目获批立项的资助资金,

(二)我院教职工主持或参与横向研究项目所获得的资助资金,

(三)学院对我院教职工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研究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对学院院级课题提供的资助资金.

第二条科研经费使用对象

(一)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项目,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国家级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包括各部,委的基金项目,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应用基础项目,省科技厅软课题,省社科基金项目和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省部级项目,

(三)厅市级项目.包括省各厅基金项目,部属学会项目,市科技局自然科学基金,市科技局应用基础项目,市科技局软课题,市社科基金项目,市级学会项目等,

(四)横向项目.指外单位提供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境内外合作项目等,

(五)院级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资料费,差旅费,文献检索查新费,图书报刊资料,光盘,软件购置费,业务资料的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研究成果专着出版费,专利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不包括专利申请,鉴定费).

(二)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境)外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六)科研管理费(限院外横向项目).

(七)相似度检测费(限院外横向项目).

(八)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专家咨询费,专家招待费,交通费(汽油费,出租汽车费),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的小型学术会议或技术讨论会议的费用),必要的信息通讯费,不能列入设备费的办公用品费.

(九)协作相关费用:与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试验补助费(凭合同或协议),与协作单位及外单位合作者开展研究所发生的上述费用.协作相关费用以签订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经备案程序后付外单位.

第四条科研经费不能用于为项目组成员发放劳务费或类似的各种津贴补助,不得用于项目组成员聚餐.

第二章科研经费资助与配套

第五条院级项目资助

院级科研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在职员工.资助标准原则上为:

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5000元/项,一般项目3000元/项,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4000元/项,一般项目2000元/项.

第六条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市级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配套

(一)配套范围

我院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对于我院教职工为非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

(二)配套资助标准

1.立项资助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套资助:

国家各级政府项目:国家级1:1,单项资助上限10万元,省部级1:0.8,单项资助上限8万元,厅市级1:0.6,单项资助上限6万元.


各级社会学术团体项目:国家级1:0.8,单项资助上限8万元,省部级1:0.6,单项资助上限6万元,厅市级1:0.4,单项资助上限4万元.

超出上限部分,须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2.立项自助项目

资助比例和单项资助上限原则上为同类立项资助项目的50%.

(三)配套资助办法

1.立项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先使用已获资助经费开展研究.申请学院配套经费支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包含申请理由,已获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并附使用明细,正式,所有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产品或半成品实物)原件或复印件,图片等证明材料,按备案程序要求相关手续.

2.立项自助项目: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批准立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按备案程序要求相关手续.

第三章科研经费使用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按项目设立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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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额度使用,经费使用时限为项目立项开始研究的时间起至预定结项时止.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

(一)院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备案程序提出用款申请,申请获批后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在核准额度内开支.

(二)厅市级以上(含)项目及横向项目:资助经费直接划入学院财务账户,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规定及本办法中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要求支配使用,接受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监督,项目负责人如申请学院配套经费支持,必须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在备案核准额度内开支.

第十条科研项目结项时应提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表,并报财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报销使用后的资助经费与配套经费时,须提交正式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相关手续.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批准后,对无故未完成科研项目或自行终止科研项目研究者,学院将追回全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如遇工作调动,出国(4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等特殊情况另行),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未"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离职时,在离职手续时必须提交有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移交项目全部资料(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明细等)的证明.

第十三条凡获得学院配套资助经费1-5万元(含)的项目,至少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配套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至少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必须以广东科技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四条凡学院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并需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须按备案程序申报,获准购置后验收,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结题后向学院移交,如有该项目后续或其他项目需要,应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凡由学院提供科研经费资助,配套资助,物质技术条件或执行学院任务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专利和产品的归属权属学院.

第十六条由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按《广东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广科院字〔2016〕95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与此前有关文件相矛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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