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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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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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或主体,下同)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在对外提供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国有,股票的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报表由企业管理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报表.

第七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八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目前可执行的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一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二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通常表明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行使的,通常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潜在表决权,如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某些情况下,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而不取决于表决权的行使,投资方在评价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

(二)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三)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四)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写作技巧权,

(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六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例如,投资方持有债券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息由于被投资方信用风险的存在具有可变性,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由于被投资方经营风险的存在也具有可变性.

第十七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写作技巧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以及其他方是否以其写作技巧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写作技巧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写作技巧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八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写作技巧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写作技巧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决策者,是指享有决策权的投资方.

第十九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一)被投资方某部分中的资产作为偿还该部分中负债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中的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这些资产剩余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应当以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写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项目.

第十一条第十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写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十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流量表

第十条合并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时,除非同时提及等价物,均包括和等价物.

第十条编制合并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流量应当抵销.

第十条合并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十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流量纳入合并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写日至报告期末的流量纳入合并流量表.

第十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流量纳入合并流量表.

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以及应当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准则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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