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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医学部,各院,处,部,室,馆,社,中心,集团:

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16年9月30日

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总体目标.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根据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增补博士生指导教师,实现导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激活导师队伍,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及研究成果应属于所申报学科的研究领域.跨学科申请人应拥有与所申报学科相近的研究方向及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明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责任与权利,建立和推行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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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遵纪守法,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发挥高层次人才的领军作用,推动科研创新,培养年轻学术骨干,促进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重视培养博士生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承担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阅卷和面试等工作.

第十条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博士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承担必要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负责指导,监督博士生开展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做出相应学术评价,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和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

第三章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团结协作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履行岗位职责,每年须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

第十四条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第十五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坚持以中青年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年龄最高不超过58岁.55岁及以下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下简称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近五年须具备下列第(一)项,和第(二),(三)项之一: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且由本人支配的到校科研经费达到如下标准: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学校认定的期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高水平论文或专着:

1.自然科学类:一类A期刊发表论文或一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着5篇(部)以上,或一类B期刊发表论文或本专业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着8篇(部)以上.

说明:(1)被SCI一区检索可视为3篇一类A期刊论文,被SCI二区检索可视为2篇一类A期刊论文.(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可视为1篇一类A期刊论文.

2.社会科学类:一类A期刊发表论文或一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着2篇(部)以上,或一类B期刊发表论文或本专业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着4篇(部)以上.

说明:(1)在所申报一级学科最权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视为一类A期刊论文(如哲学研究,文学评论,中国语文,历史研究,教育研究,经济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管理世界等).(2)在一类A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一类出版社出版专着1篇(部)可视为2篇一类B期刊论文.

(三)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5名,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两次三等奖第1名.

第二节选聘程序

第十七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选聘程序

(一)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博士生招生,培养的需要,按照总量控制,限额申报的原则下达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计划.

(二)申请人向申报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科导师组根据学科建设及博士生招生,培养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评议情况.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学科导师组评议情况和学校选聘计划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和推荐.

(五)学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六)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组织5-7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获得评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确定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人选.

(八)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书.

第十九条新增博士点学科原创学术带头人原则上由学校认定为该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可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直接审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

第一节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第二章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三章第十六条教学,科研条件的完成情况.

第二节考核形式

第二十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考核前5年的教学与科研情况,要求满足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自第一次接受考核之日起,每5年为一个周期.55岁及以下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5年内的教学与科研情况须满足第三章第十六条的第(一)条,和第(二),第(三)条之一,55岁以上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5年内的教学与科研情况须满足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条件中的两项.

第二十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按学校规定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再进行科研工作的考核.

第三节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和协调导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情况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四节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考核成绩优异,成果显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岗位职责和未达到岗位条件者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在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其当年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一)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5年未达到第三章第十六条所列条件之一者.

(二)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2人(次)不能通过者.

(三)所指导的博士生中,有2人(次)在学术研究方面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现象.

第三十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在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被解聘正高级职称者.

(二)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五年考核周期满未达到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者.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检测,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四)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3人(次)不能通过者.

(五)因本人原因连续离岗时间1年(含1年)以上,不能完成博士生指导工作或不能完成正常教学任务者.

(六)对所在学科建设及研究生培养工作消极,不负责任,不服从组织和领导工作安排者.

(七)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者.

第三十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被取消后,其正在指导的博士生按照所学学科,专业进行划转.

第三十二条被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申请再次上岗须在取消资格两年后,重新参加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