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修改文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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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7]研字6号

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置的,具有行业特色和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类别,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毕业后同时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全日制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仅取得学位证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系,中心)分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协调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及学位授予等项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院(系),中心设立专业学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取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中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的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录取按照国家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面试由各院(系),中心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院系,中心的负责人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无直系亲属报考的5名以上人员组成,面试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九条面试注重考察学生的政治思想,综合素质及从事专业工作的潜在能力,实行差额面试.成绩须填写《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成绩单》,并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十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签署《西北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委托培养协议书》或《西北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自筹培养协议书》,并按协议缴纳培养费.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所在院(系),中心请检测手续(请检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未请检测或请检测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到各院(系),中心进行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请检测手续,无故不注册者,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各院(系),中心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第三周将注册学员名单报研究生处.

第五章学习与培养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弹性学制,各专业学位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所在院(系),中心通知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单位.

接受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受理其休学,保留资格等申请.

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院(系),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专业情况制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执行.各院(系),中心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计划,并制定培养质量保证体系.培养计划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由各院(系),中心具体实施.课程教学按照《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外语,政治,数学类课程为学校统考科目.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由院(系),中心将参加考试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处,由学校统一组织.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及社会评价要求,学校可将其它课程定为学校统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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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或考查合格,才能给予规定的学分.考试的记分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考查记分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如需免修课程,须事先免修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并注明系免修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缓考必须经各院(系),中心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二十条凡考试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在课程学习期间请检测超过该门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本次不能参加该门课考试,须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由各院(系),中心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课程学习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评.中期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核通过者方能进入论文阶段.

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安排一学年时间完成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进入论文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做好论文选题报告.由各院(系),中心成立选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应由副高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3~5人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应对开题报告的可行性,存在的问题等做出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论文,也可以是工程设计,专题研究成果,高水平(质量)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学位论文应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理论密切结合实际,能够体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体现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由校内,外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外导师的选聘按照《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

(1)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或两次考试违纪者,

(2)累计旷考两次者,

(3)入学考试过程中弄虚作检测,徇私舞弊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无法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6)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适合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4)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学生,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属院(系),中心送达本人或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接到取消在校学习资格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退学及取消学习资格的学生,如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且在校学习累计满六个月,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章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提供《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书》,论文选题报告表,中期考核表,课程学习成绩单等学位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结合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行业特色和工作实践发表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水平的科研文章,学校对获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各院(系),中心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水平认定或发表文章要求由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由各院(系),中心负责送审.

第三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应在校内进行.答辩委员会由3-5名副高以上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工程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专家,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过程记录及答辩材料的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提议,论文修改后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由学校颁发.

对已授学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查实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现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取消已授学位.

第三十七条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参照《西北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三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原始材料(含课程考试试卷,开题报告表,中期检查表等)由院(系),中心集中保管,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奖励,处分,证书及学位申请材料等由所属学院按协议书规定发放.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已经2007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位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送:校领导,

抄:党办,团委,

发:各院,系及有关单位.

校长办公室2007年3月16日印发

校对人:何翔监印人:张晓工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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