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师职文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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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6]18号)和《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京财会[2016]1023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部队系统,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怎么写作,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持有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政策,

(三)拟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组织编写,推荐适合我市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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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权限,

(五)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七)依据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和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负责监督检查.

(八)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各区县财政局在市财政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培训规划,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依据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办学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组织开展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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