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学士学位杭州

点赞:3757 浏览:132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上海金融学院文件

沪金院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科研单位,各部门:

《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经2016年6月17日学校校长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上海金融学院

2016年7月1日

附件:

上海金融学院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检测,检测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到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检测,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新生要接受体检复查.新生在体检中查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应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故不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学校除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及时请检测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检测而逾期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未经请检测而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报到注册手续:

(一)学生报到注册前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学生报到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系)报到注册印章.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及因成绩合格而取得的相应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上海金融学院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交学校档案馆留存.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单和学生出国成绩证明中的各科成绩,仅以最终成绩记载.

补办学士学位杭州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学籍管理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专升本论文、高校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5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类实习,校内实训,军训,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在该环节结束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期末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形式,考核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

第六条成绩评定与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军训,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非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课程的平时成绩构成内容(含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及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学生宣布,并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或"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标准,成绩一般应控制在优(9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20%,优良总计(8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50%的范围内,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制成绩绩点90以上4.0优4.080—893.0—3.9良3.070—792.0—2.9中2.060—691.0—1.9及格1.059以下0不及格0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计算公式:

平均绩点等于Σ(课程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学生的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七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第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即获得该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条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旷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检测者,须持学校医疗部门出具的病检测证明),经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缓考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检测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三)经批准的缓考课程,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周末进行.缓考不及格者或缓考缺考者,不再安排补考.

凡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

旷考者不允许参加缓,补考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免考勤者除外).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考勤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缓,补考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得参加缓,补考考试.

第十二条德育课程为必修课,具体考核办法参照我校的《政治理论B部分评分细则和实施说明》.

第十三条补考,补作

课程考核成绩在59分以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周末进行,补作时间不得少于该课程规定的周数,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

考试违纪或和旷考者以及因缺课次数不得考试者不予补考,视为补考不及格.

放弃补考者,视为补考不及格.

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及以上只记"60"分或"及格",不记实际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下记录实际成绩.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已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因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业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

(三)学习成绩优良,已修学分不少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学分,且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无重修情况者.

学生转专业的全过程在教务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

(一)第二学期的第10周至第11周,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以及基本要求和测试方式,

(二)接受转入学生的院(系)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初审,并由学校和转入院(系)组织测试,

(三)测试合格,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

(四)转专业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教务处参加所修课程的补选,并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试读与退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且须停课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以及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的学生,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休学按以下规定休学手续:

(一)学生持医院和学校医疗部门的病休单或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登记表",并经所在院(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二)休学的学生,不得留住学校.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对休学学生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学生按期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在服兵役期间考取军事院校者,获得军事院校学籍,应回学校退学手续,注销原学籍.

第二十四条应征入伍的学生,需要继续学习者,退役后一年内申请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第二十五条入学后的前六个学期,一个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20个学分者,给予降级退学试读.试读期间原已及格课程不必重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试读期间有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检测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修读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有关事项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有疾病或者因自身原因意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习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取得成绩者发给肄业证书.

(五)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对中途退学的学生,按下列规定收费:

1.一个学年中第一学期中途退学,收取本学期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

2.一个学年中第二学期中途退学,收取本学年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

中途退学是指每学期开学四周以后的退学.

第二十九条对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成绩复查的申请.

第五章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本科生的基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不得超过六年(包括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时间).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资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书.

第三十二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作如下选择:

(一)提前离校,

(二)辅修另一专业课程.

第三十四条实行辅修证书制度.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可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一)在校第一学年度取得标准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在入学后4年内修完辅修专业,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且已获得主修专业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凡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读.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包括体育课程)的不具有毕业资格,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若不足学分在24学分(含24学分)以下者,可发给结业证书,否则发给肄业证书.在基准学年内学生未取得本专业规定应修读学分的,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


第三十六条结业生离校后,可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在离校半年后,一年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申请换发书,仅对在校期间尚有三门课程(限定12学分以内)不及格者有效.结业证换发书时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有关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金融学院校长办公室2016年7月1日印发

—7—